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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两制:构想的伟大提出

【摘要】:"一国两制"构想是邓小平政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科学的含义和丰富的内容,这一构想是邓小平对中国乃至世界作出的巨大贡献。实际上提出了用"一国两制"的办法解决台湾问题的设想。这些法律、法规为"一国两制"构想的实行提供了法律基础。

一、提出"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

邓小平"一国两制"构想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丰富和发展。"一国两制"构想是邓小平政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科学的含义和丰富的内容,这一构想是邓小平对中国乃至世界作出的巨大贡献。

1."一国两制"构想的形成与发展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变化,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在考虑和平解决台湾问题进而扩展到解决香港、澳门问题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1979年1月1日,中美两国正式建交。同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宣布了和平统一祖国的方针政策,提出在解决统一问题时将尊重台湾现状和台湾各界人士的意见,采取合情合理的政策和办法,不使台湾人民蒙受损失,建议两岸尽快实现通商、通邮、通航。同年1月,邓小平访问美国时对美国众参两院议员解释中国政府解决台湾问题的主张时说:我们不再用"解放台湾"这个提法了。只要台湾回归祖国,我们将尊重那里的现实和现行制度。实际上提出了用"一国两制"的办法解决台湾问题的设想。正如邓小平后来所说,上述内容虽然没有概括为"一国两制",但实际上就是这个意思。1982年9月,邓小平在会见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的谈话中,阐明了中国政府准备用"一国两制"的方法来解决香港问题的立场,他说:香港回归后,"香港现行的政治、经济制度,甚至大部分法律都可以保留,当然,有些要加以改革。香港仍将实行资本主义,现行的许多适合的制度要保持。"[1]同年12月,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就为"一国两制"提供了法律依据。1984年2月,邓小平在会见美国乔治城大学战略与国际问题中心代表团时说:"我们提出的大陆与台湾统一的方式是合情合理的。统一后,台湾仍搞它的资本主义,大陆搞社会主义,但是是一个统一的中国。一个中国,两种制度。香港问题也是这样,一个中国,两种制度。"[2]这是第一次比较完整地对"一国两制"的含义作出科学的阐明。1984年6月,邓小平在会见香港客人时说:"我们的政策是实行'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具体说,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十亿人口的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3]这里的"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就比"一个中国,两种制度"有了更为明确,更加科学的含义。"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和平统一祖国的方针,在1984年5月召开的全国人大六届二次会议上被正式提出通过,从而成为一项具有法律效力的基本国策。

2."一国两制"构想的科学内涵

邓小平提出的"一国两制"构想,概括地说,就是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它们作为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具体地说,包括以下内容:

(1)坚持"一个国家"。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香港、澳门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央政府设在北京。这是举世公认的事实,也是和平解决台湾、香港、澳门问题的前提。坚持"一个国家",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回旋余地,更不能妥协退让,对此,邓小平指出:以"一国两制"解决香港、澳门问题,确定了它们是中国的一部分。以这个方针解决台湾问题,台湾实行的制度等,一切都不变,只有一条,必须确定是中国的地方。中国政府坚决反对任何旨在分裂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言行,反对"两个中国"、"一中一台"或"一国两府",反对一切可能导致"台湾独立"的企图与行径。

(2)实行"两种制度"。邓小平指出:"'一国两制'也要讲两个方面。一方面,社会主义国家里允许一些特殊地区搞资本主义,不是搞一段时间,而是搞几十年、成百年。另一方面,也要确定整个国家的主体是社会主义。否则怎么能说是'两制'呢?那就变成'一制'了。"[4]这里就明确提出了"两种制度"的含义。首先,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里,占全国总人口的绝大多数,占全国土地面积绝大部分的大陆地区,是这个统一国家的主体,坚定不移地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台湾、香港、澳门作为这个统一国家不可缺少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其次,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里,大陆的社会主义制度和台湾、香港、澳门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共存、共同发展,谁也不吃掉谁,大家都对中华民族作出贡献。

(3)设置特别行政区。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设立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行使地方政府的权力,并在外交、国防事务方面服从中央。特别行政区现有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变;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私人财产、房屋、土地、企业的所有权,合法的继承权和外国投资均受法律保护;同外国的经济、文化关系不变;港、澳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各界人士还可参加国家事务的管理,出任国家政权机构的领导职务。台湾特别行政区的自治将更宽,"台湾作为特别行政区……可以有其他省、市、自治区所没有而为自己所独有的某些权力,条件是不能损害统一的国家的利益。"[5]"台湾特别行政区可以有自己的独立性,可以实行同大陆不同的制度……台湾还可以有自己的军队,只是不能构成对大陆的威胁。"[6](www.chuimin.cn)

(4)制定相应的法律。在解决香港问题时,邓小平曾明确指出:"我们的'一国两制'能不能够真正成功,要体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里面。这个基本法还要为澳门、台湾作出一个例子。"据此要求,为了使"一国两制"实行具有可行性、长期性、稳定性,全国人大不仅修改和补充了国家宪法中有关"一国两制"和特别行政区的条款,而且还制定和颁布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为"一国两制"构想的实行提供了法律基础。

(5)通过和平谈判。通过接触、谈判,以和平方式实现国家的统一,是全体人民的共同心愿。邓小平指出:"我们坚持谋求用和平的方式解决台湾问题,但是始终没有放弃非和平方式的可能性,我们不能作这样的承诺。"[7]中国政府通过分别与英国、葡萄牙政府的接触、谈判,采用和平方式顺利解决了香港和澳门问题。事实证明,用和平谈判方式解决祖国统一问题是行得通的。坚持长期不变。"一国两制"不是临时性的权宜之计,而是一项长远的战略决策。邓小平指出:"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解决统一问题后,对香港、澳门、台湾的政策五十年不变,五十年之后还会不变。"[8]前50年是不能变,50年之后是不需要变。实行"一国两制"长期不变的政策,是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作出的郑重承诺。

3."一国两制"构想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

"一国两制","这是个新语言,是前人未曾说过的,"它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原理与当代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它既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生动体现,又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创新和发展。

(1)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为"一国两制"构想的提出提供了科学方法论的指导。尊重历史和现实,从实际出发,是"一国两制"构想的基本出发点,而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这一构想的提出提供了科学的方法论。邓小平指出:"如果'一国两制'的构想是一个对国际上有意义的想法的话,那要归功于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用毛泽东的话来讲就是实事求是。"[9]

(2)"一国两制"构想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丰富和发展。中国按照"一国两制"构想实现和平统一后,在国家结构形式上是一个带有某些复合制特征的单一制国家。也就是说,从整体上看中国的国家结构形式仍然是单一制,然而又带有某些联邦制的特征。这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结构形式学说的新发展。此外,"一国两制"的实施在国家的本质、国家的职能和作用等方面也突破了传统观点,深化了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认识,并为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注入了新的内容。

(3)"一国两制"构想是对马克思主义坚定性与灵活性相统一原则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邓小平指出:"我们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10]"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这个特色,很重要的一个内容就是对香港、澳门、台湾问题的处理,就是'一国两制'。"[11]一方面,邓小平强调,坚持祖国统一、维护国家主权、坚持国家主体的社会主义制度,这是丝毫不能动摇和改变的,这是马克思主义原则坚定性的体现。另一方面,又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到香港、澳门、台湾的历史和现实,允许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两种制度长期并存、共同发展,这又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策略的灵活性。在这里,原则性和灵活性又是高度统一的,如果放弃了"一个国家"的原则性,就达不到祖国统一;如果没有"两种制度"的灵活性也难以实现祖国的和平统一。邓小平的"一国两制"构想,是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坚定性与灵活性相统一原则的光辉典范。

"一国两制"作为一种关于国家总体结构的新构想,完整准确地把握了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关于国家本质和职能的基本原理。既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性质的基本观点,同时也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中关于国家作为"阶级斗争调停人"、国家具有"缓和冲突"的功能和作用的思想。"一国两制"的构想既坚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又保障了个别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地方政府,在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组织和领导经济建设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要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