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学与婚姻习俗《仪礼·士昏礼》记载了中国古代婚姻习俗中的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汉代议婚的条件,依据杨树达先生《汉代婚丧礼俗考》,并结合我们自己的研究,汉代长安男女双方议婚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根据相面人对双方面相的判断;二是根据双方的才能;三是根据双方家庭的资财,即经济条件的好坏来决定婚姻是否成立;四是门第,即双方的社会地位。......
2023-11-28
(二)经学与丧葬习俗
秦汉人有“视死如生”的观念,特别是在“以孝治天下”的经学背景下,丧葬制度得到了特别的重视。汉代长安的丧葬礼俗,主要有三个基本内容,即丧礼、葬礼及服丧之制。
人死之后,即进入了丧礼的程序。人初死就要准备沐浴及饭含之具,《仪礼·士丧礼》有:“甸人掘坎于階间,……陈袭事于房中……贝三,实于笄,稻米一豆,实于筐,沐巾一,浴巾二,皆用绤,于笄,栉,于簟,浴衣,于箧,皆馔于西序下,南上。”接着就是为死者进行沐浴,《汉书·原涉传》记载说:“人尝置洒请涉,涉入里门,客有道涉所知母病避疾在里宅者,涉即往侯,叩门。家哭,涉因入吊,问以丧事。家无所有,涉曰:‘但洁埽除沐浴,待涉’。”沐浴之后即有饭含之事,饭含,即将食物填入死者口中,为尸饭含象征死者到另外一个世界去不会饿肚子,先秦时代的饭含多为米,而汉代人则改为玉石珠贝。《汉书·杨王孙传》:“且吾闻之,精神者天之有也,形骸者地之有也。精神离形,各归其真,故谓之鬼,鬼之为言归也。其尸块然独处,岂有知哉,裹以币帛,鬲以棺槨,支体络束,口含玉石,欲化不得,郁为枯腊,千载之后,棺槨腐朽,乃得归土,就其真宅,由是言之,焉用久客。”
饭含之外,还要为死者用瑱塞耳,用幎目把死者的脸遮盖起来,把鞋穿后再为死者穿衣服。先秦时代,据《仪礼·士丧礼》的记载,死者所穿有爵弁服、皮弁服及祿衣三套衣服,明衣裳不包括在这三套衣服之内。汉代人因家庭贫富不同,因而衣服之形制也多有区别。汉代帝王、诸侯王、皇后贵戚,佞幸大臣多有用金缕或银缕玉衣者,《汉书·董贤传》:“哀帝立,……诏将作大臣为贤起大第北阙下,重殿洞门,土木之功穷极技巧,柱栏衣以绨锦,下至贤家僮仆皆受上赐,及武库禁兵,上方珍宝。其选物上第尽在董氏,而乘舆所服乃其副也。及至东园秘器,珠襦玉匣,豫以赐贤,无不具备。”《西京杂记》也记“汉帝送死者皆珠襦玉匣,形如铠甲,连以金缕,武帝匣上皆镂为蛟龙。”这种金缕或银缕玉衣在上世纪的考古发掘中多有所见”[44]。
汉代长安的葬礼也有严格的礼制规定。
朝夕哭,《仪礼·士丧礼》有:“朝夕哭,不辟子卯。”先秦时代在亲人去世后都要进行朝夕哭之礼,汉代也继承了这一礼制。汉文帝去世前有一段遗言,见《汉书·文帝纪》,“无发民哭临殿中。殿中当临者,皆以旦夕各十五举音,礼毕罢。非旦夕临时,禁无得擅哭。”这是明确记载汉代有“朝夕哭”之制。汉代还有奔丧的规定。《汉书·陈汤传》云:“富平侯张勃与汤交,高其能,初元二年,元帝诏列侯举茂才,勃举汤,汤待迁,父死不奔丧,司隶奏汤无循行,勃选举故不以实,坐削二百户,会薨,因赐谥曰缪侯,汤下狱论。”这个记载,说明汉代实行奔丧之制,在亲人死后必须奔丧,否则便是“无循行”,被人视为不孝顺的行为。
《春秋》有赴吊,受经学影响,这个制度也保存在汉代长安习俗中,《汉书·龚胜传》记载:(龚胜)死,“使者,太守临敛,赐复衾祭祠如法。门人衰绖治丧者百数。有老父来吊,哭甚哀,既而曰:‘嗟呼,薰以香自烧,膏以明自销,龚生既夭天年,非吾徒也。’遂趋而出。”(www.chuimin.cn)
文中提到在人死后要“敛”,敛有大小,这里提到,使者、太守临敛,则是指大敛,古代有君临视敛的礼制,皇帝虽然没有亲临,但派使者临敛,有同等重要的意义,因为下面讲到有赐复衾之举,即皇帝赏赐给死者衣物表示加赐恩惠,这些都由使者替代了。吊即吊唁,问疾吊丧被经学家视为一种高尚的品德。汉代对于吊丧也有礼制方面的规定:如诸侯王薨,则派太子前吊,《汉书·史丹传》:“中山哀王薨,太子前吊。”如果大将军或三公去世,则天子亲临吊,《汉书·霍光传》记载霍光前后秉政达二十年,权力显赫,因而其死后“上及皇后亲临光丧”。同书《元后传》记大将军王凤死后,“天子临吊赠宠”。
礼书中有关丧制的规定见于《礼记·丧服》:“父母之丧,衰冠,绳缨,菅履,三日而食粥,三月而沐,期十三月而练冠,三年而祥。”《礼记》和《仪礼》在长安经学中皆立于学官,是必须学习而遵守的,汉人也特重居丧之礼,《汉书·扬雄传》记扬雄死,其弟子侯芭“为起坟,丧之三年”。又同书应劭注亦云:“汉律以不为亲行三年丧不得选举。”
《仪礼》规定居丧期间其子孙孝子必须“外纳居依庐”,这种庐汉人曰服舍,在居丧未葬时孝子当居于服舍;《汉书·吴王濞传》记“楚王戊往年为薄太后服,私居服舍”;又《汉书·江都易王传》记“易王薨未葬,建居服舍”。
居丧期间,按礼制的规定,一天只能吃两次粥,不吃瓜果蔬菜,更不能食肉食[45],如果不这样做,就是非礼。但在汉代上层统治者中,不守礼制的大有人在,《汉书·霍光传》在霍光所上《昌邑王罪状奏》中就指责昌邑王“服斩衰,亡悲哀之心,废礼谊,居道上,不素食,……常私买鸡豚以食……与从官饮啖”。昌邑王服最重的丧服而不遵守服丧的礼制规定,终于被废掉。
居丧期间除不能食肉饮酒之外,更不能近妇人,东平思王宇在为元帝守丧期间,饮酒食肉,妻妾不离侧,昌邑王使随从人员略女子载衣车[46]都被视为大逆不道的行为。
居丧期间严格禁止婚聘,如果违背了规定就被视为不道、不敬,严重者会因此而失国、免爵,甚至降为庶人。《汉书·元后传》记载王根作为骨肉至亲、社稷大臣在先帝山陵未成之际公然“聘娶故掖庭女乐五官殿严、王飞君等,置酒歌舞”,而“根兄子成都侯幸得以外亲继父为列侯、侍中,不思报厚恩,亦聘娶故掖庭贵人以为妻,皆无人臣礼,大不道,不敬。根遣就国,免况为庶人,归故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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