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北对峙时期,也是北朝政权赖以宣扬自己为正朔所在、对冲南朝金陵王气的重要理论依据。在这里,文王被描述成利用一次罕见天象的吉兆,通过明确称自己为“王”和颁布新历法建立新历元来宣布他取得王位的意图。孙皓以青盖入洛阳的举动,是基于术数思想的影响。......
2023-11-28
一、中古时代历法、谶纬、政治之关系:一个思想背景
历法为农业服务一直为一种主流之观点,几乎众口一词,比如李约瑟《中国科学技术史》就认为:“对于农业经济来说,作为历法准则的天文学知识具有首要的意义。谁能把历法授予人民,他便有可能成为人民的领袖。”[2]《尚书·尧典》谓“历象日月星辰,敬授人时”,往往被理解为安排农事活动。但是实际上古代中国历法致力于研究日、月和五大行星之间的运动规律,远远超出了编制历谱历书的需要。江晓原认为古代历法主要为星占术服务[3]。实际上,古代历法作为一个知识体系,主要是论述王朝历数,并预测家国命运。所谓“历数”,即王朝之符命[4]。《隋书》卷三八《刘昉传》载隋文帝诛刘昉诏云:“天之历数,定于杳冥,岂虑苞藏之心,能为国家之害?”[5]《旧唐书》卷一《高祖本纪》载义宁二年隋帝禅位高祖诏云:
相国唐王,膺期命世,扶危拯溺,自北徂南,东征西怨。致九合于诸侯,决百胜于千里。纠率夷夏,大庇甿黎,保乂朕躬,繄王是赖。德侔造化,功格苍旻,兆庶归心,历数斯在,屈为人臣,载违天命。[6]
《旧唐书》卷三〇《音乐三》载景龙三年中宗亲祀昊天上帝乐章十首,其中一首曰:“降神用豫和:天之历数归睿唐,顾惟菲德钦昊苍。选吉日兮表殷荐,冀神鉴兮降闿阳。”[7]《旧唐书》卷四三《职官二》记起居郎之职掌云:
起居郎掌起居注,录天子之言动法度,以修记事之史。凡记事之制,以事系日,以日系月,以月系时,以时系年。必书其朔日甲乙,以纪历数,典礼文物,以考制度,迁拜旌赏以劝善,诛伐黜免以惩恶。季终则授之国史焉。[8]
记太史令之职掌为:“掌观察天文,稽定历数。凡日月星辰之变,风云气色之异,率其属而占候之。”[9]
历数与颁正朔[10]紧密相关。颁赐历法、宣布正朔是王朝行使上天赋予的权威,制定时间节律的一种垄断性特权。《周礼·大宗伯》记大史“正岁年以序事,颁之于官府及都鄙,颁告朔于邦国”[11]。
其实历算、历法或历数的功能与角色,正史中已经论述得非常清楚。比如《汉书》:
历谱者,序四时之位,正分至之节,会日月五星之辰,以考寒暑杀生之实。故圣王必正历数,以定三统服色之制,又以探知五星日月之会。凶阨之患,吉隆之喜,其术皆出焉。此圣人知命之术也,非天下之至材,其孰与焉![12]
又如《晋书》:
昔者圣人拟宸极以运璇玑,揆天行而序景曜,分辰野,辨躔历,敬农时,兴物利,皆以系顺两仪,纪纲万物者也。然则观象设卦,扐闰成爻,历数之原,存乎此也。……至乎寒暑晦明之征,阴阳生杀之数,启闭升降之纪,消息盈虚之节,皆应躔次而无淫流,故能该浃生灵,堪舆天地。[13]
不论《汉书》的“序四时之位,正分至之节,会日月五星之辰,以考寒暑杀生之实”,还是《晋书》的“该浃生灵,堪舆天地”,进而指明“寒暑晦明之征,阴阳生杀之数,启闭升降之纪,消息盈虚之节”,都是对国家管理和社会秩序的关怀。
历法与政治得失、社会起伏联系在一起,祖冲之论述得极为得当,所谓“分至乖失,则节闰非正”[14]。即历法有偏差,分点、至点定不准,就会引起家国多难,江山不虞。这与古人阴阳五行的理论大相符合。汉灵帝熹平四年(175),五官郎冯光、沛相上计掾陈晃上言,将当时“妖民叛寇益州,盗贼相续为害”的情况,归咎于《四分历》的“历元不正”:
历元不正,故妖民叛寇益州,盗贼相续为害。历当用甲寅为元而用庚申,图纬无以庚申为元者,近秦所用代周之元也。
冯光、陈晃认为《四分历》庚申为元,不见于图谶,所以导致政治动荡。而蔡邕则反驳说:“三光之行,迟速进退,不必若一。术家以算追而求之,取合于当时而已。”从《四分历》推算,“上至获麟,岁在庚申,上极开辟,则元在庚申”所以以庚申为元,“谶虽无文,其数见存”[15]。从此条记载可证,历法历来与图谶相结合。不见于图谶,被视为历法的一大缺点,而蔡邕的反驳,则强调虽然不见于图谶,但是其“数”仍在,此“数”,即通常所谓“历数”。
东汉元和二年(85)《太初历》被《四分历》所取代。汉章帝在改历诏书中,将当时“政治不得,阴阳不和,灾异不息,疠疫之气,流伤于牛,农本不播”的局面,归咎于历法之“乖失”。《太初历》误差越来越大,立春已晚一日,导致“以析狱断大刑,于气已迕”。而《四分历》最终占据上风,乃是源于“凤鸟应历而翔集”这一祥瑞。凤凰为太平之瑞,应《四分历》而至,为《四分历》的胜出奠定了基础[16]。(www.chuimin.cn)
历法关乎国运起伏、民生福祸,所以务必不能乖失。比如日月交餐具有重大的星占意义,日食、月食,往往与王朝兴衰、政治得失联系在一起。比如李淳风《乙巳占》卷一日蚀占云:“(日蚀)又为臣下蔽上之象,人君当慎防权臣内戚在左右擅威者。”同书卷二月蚀占云:“月生三日而蚀,是谓大殃,国有丧。……十五日而蚀,国破,灭亡。”又云:“春蚀,岁恶,将死,有忧。夏蚀,大旱。秋蚀,兵起。冬蚀,其国有兵、丧。”历法研究可以精确预报日月交食,如果预报不准,甚至会成为改历的重要原因。比如开元九年(721)因《麟德历》预报日食接连不准,于是命僧一行改作《大衍历》。
“析狱断大刑”不能迕气,在隋唐时代依然是历法的一个重要关注点。隋文帝曾在六月杀人,遭到大理少卿赵绰据此理论的反对:
帝尝发怒,六月棒杀人。大理少卿赵绰固争曰:“季夏之月,天地成长庶类。不可以此时诛杀。”帝报曰:“六月虽曰生长,此时必有雷霆。天道既于炎阳之时,震其威怒,我则天而行,有何不可。”遂杀之。[17]
赵绰以“季夏之月,天地成长庶类”,不可刑杀劝阻隋文帝杀人,但是隋文帝强调虽然六月是生长之月,但是也偶尔会有雷霆之事。《唐律疏议》对非时杀人有详细的规定:
诸立春以后,秋分以前决死刑者,徒一年。其所犯虽不待时,若于断屠月及禁杀日而决者,各杖六十。待时而违者,加二等。
疏议曰:依《狱官令》,“从立春至秋分,不得奏决死刑。”违者,徒一年。若犯“恶逆”以上及奴婢、部曲杀主者,不拘此令。其大祭祀及致斋、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气、雨未晴、夜未明、断屠月日及假日,并不得奏决死刑。其所犯虽不待时,“若于断屠月”,谓正月、五月、九月,“及禁杀日”,谓每月十直日,月一日、八日、十四日、十五日、十八日、二十三日、二十四日、二十八日、二十九日、三十日,虽不待时,于此月日,亦不得决死刑,违而决者,各杖六十。“待时而违者”,谓秋分以前,立春以后,正月、五月、九月及十直日,不得行刑,故违时日者,加二等,合杖八十。其正月、五月、九月有闰者,令问但云正月、五月、九月断屠,即有闰者各同正月,亦不得奏决死刑。[18]
要析狱断刑,需要历法精确,顺应天时,避免立春、秋分、朔望、上下弦等重要时间节点分至乖失。
董仲舒将阴阳、德刑、夏冬与天命联系在一起,论道:
王者欲有所为,宜求其端于天。天道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是故阳常居大夏,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19]
既然阳为德、阴为刑,而冬至为一年阳气最弱、阴气最盛之日,冬至之后阳气滋生,阴气下降,为万物生长之期,故不以刑杀忤上天之道。甚至在这一阳初起的特别时期,需广施德政而增加“阳”的力度,释放罪人而减少“阴”的压力,都有助阳气的升腾。《全唐文》载肃宗《乾元元年南郊赦文》云:
今大礼斯举,元符允答。行庆施惠,尚属于阳和;出系挺囚,必当于时令。思与天下,更布惟新,宜覃肆眚之恩,以洽雍熙之化,可大赦天下。除反逆之党缘坐谋杀十恶劫盗临监主掌,自余一切原免。其余逆贼元谋及胁从,今但归投,并原其罪,仍与官赏。[20]
德政与刑杀的实施,与历法关系密切。比如冬至时间的确定,如果出现偏差,则会违逆天道,后果不堪设想。同样的,祭祀也必得其时而祀之,才能奏效。唐代冬至南郊祭天,一个重要的关注点就是必得其时。
古代历法的制定,往往受到谶纬的影响。比如高洋代东魏称帝,建元天保(550—559),为北齐文宣帝。文宣受禅,命散骑常侍宋景业协图谶,造《天保历》。宋景业奏称:“依《握诚图》及《元命包》,言齐受录之期,当魏终之纪,得乘三十五以为蔀,应六百七十六以为章。”文宣大悦,以自己即位是符合图谶、顺天应人之举[21]。隋文帝建立隋朝,常欲以符命曜于天下,道士张宾因为“盛言有代谢之征”[22],而议造新历。薮内清认为,北朝改历主要是从政治着眼,而南朝是从纯历法方面着眼。但从实际情况观察,南北方的历法改易,都与政治有密切的关系,萧吉等人也都是南方士族,显见南北方或在具体知识上存在差异,但在以政治角度改易历法则并无明显区别。不过薮内清对北朝历法和政治关系的观察确实近于史实。北魏太平真君时代(440—450),崔浩造《五寅元历》,附会谶纬思想之论甚多。北魏的《神龟历》以魏为水运,与五行学说相附会,以北方水正之位壬子为上元。《正光历》仍以魏为水德,取壬子岁为上元。后来的《星河历(甲子元历)》、《天保历》无一不附会谶纬、五行之说。《正光历》主撰李业兴,对谶纬学说非常依赖。继北朝之后的隋,将隋灭掉的唐,都一仍其旧,而且还延至宋代[23]。
唐初傅仁均造《戊寅历》,上书陈此历的七种优点,其中五事都是与祥瑞、谶纬有关系,与政治合法性的论述有关[24]。隋唐时期的历法依然主要着眼于服务政治,而谶纬祥瑞之说,也就绕不开去[25]。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才能理解为何在隋唐时代,历法与政治起伏的关系如此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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