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中国古代军队安置制度详解

中国古代军队安置制度详解

【摘要】:一、中国古代军队安置制度中国古代军制不是采取了类似近代的雇佣兵制度,而是采取的“军户”制度,就是世代从军、充当军差的人户,这一制度从南北朝开始实行。

一、中国古代军队安置制度

中国古代军制不是采取了类似近代的雇佣兵制度,而是采取的“军户”制度,就是世代从军、充当军差的人户,这一制度从南北朝开始实行。“南北朝时期,兵士及其家属不编入郡县户籍而隶军府者称军户。军户子弟世代为兵,社会地位低下,不经放免,不得脱军籍。《宋书·孝武帝纪》大明二年诏:“吏民可赐爵一级,军户免为平民。”北魏的军户,有的以俘虏充当。其北方六镇戍防兵士,又称“府户”,原出于鲜卑高门子弟,而数代之后,地位转化为低于一般民户。隋开皇十年(590年),兵士始编入郡县籍。唐前期沿袭西魏、北周以来的府兵制,军士也另立户籍,与民户有别。宋代军户指募充军士的人户。军户非世袭,军士年老退伍。金、元各代,官府指定出军的人户称军户。金户类中的猛安谋克户又称军户,由女真人编入,不与民户杂居。元军户分为蒙古军户、探马赤军户、汉军户和新附军户。蒙古军户和探马赤军户主要从蒙古各地区签发,汉军户主要在北方农业区签发,新附军户是归降的南宋军士及家属。元军户数量很大。占领中原后,凡军户皆归奥鲁官府管领,世祖至元元年(1264年)以后改由地方官长兼领诸军奥鲁并管领军户,只有部分蒙古军和色目军保留奥鲁官。军户必须出军,政府发给口粮与衣装。北方军户可免科差,占田四顷以内免交地税,元初还可免当杂泛差役与和雇和买。成宗以后,除边远出征军士之外,其余军户和民户一样承担杂泛杂役、和雇和买。南方新附军户的军士与家属均可支取口粮,但要承担杂泛差役与和雇和买,田土还要纳税粮。汉军户普遍实行正、贴军户制,数户中择丁力强者出军一名(称正军户),其余各户(称贴军户)出钱相助。正军户无丁可出时,由贴军户出军,正军户出钱津助,但正、贴地位不变。明承元制,建立军户,划归五军都督府管理。卫所军士及其子孙均入军户,编入军籍,世代充军。若军户全家死亡,由原籍族人替补。军户必须随军屯戍,既承担兵役,又为国家屯种并缴纳田赋。至清代,所编屯卫兵丁及充配为军者,其随配子孙及到配所生子孙皆入军籍,称军户。《清会典·户部》载:“凡户之别,有民户,有军户。”[51]

元朝时期,实行“诸色户计”制度,把全国的人口按照不同的类别分成十种。“军、民、站、匠、诸色户计,各乡保村庄丁口鼠尾薄一扇,各户留空纸一面于后,凡丁口死亡,或成丁,或产业,孽畜增添、消乏,社长即报官,于各户下,令掌薄吏人即便标注,凡遇差发、丝银、税粮、夫役、车夫、造作、起发、当军,检点簿籍,照各家即目增损气力分数科摊,据即目实在丁口、事产、物力符同,给户贴、造籍册。仍细注元签时属何属,再拨属何属。目今现属何属当役,因而将民籍、站籍、匠籍,诸一切户籍细细目,手持造籍各三本,以为定例。”[52]其中,军户是元朝户籍中最重要的一种。在元朝时期,军户包括役户并区分为蒙古、探马赤、投下的军户和汉人军户,其数量为720000户。[53]军户因为要服军役,所以不像民户那样服差役,但军户中有一种特殊身份的群体,就是军匠,这个群体隶属军籍,在中央侍卫亲各卫及诸路翼分万户府分别造作,他们的身份和其他为国家服役的工匠一样,终身为国家服务,并劳役繁重,唯一和系官匠户的区别就是他们隶属于军籍。(www.chuimin.cn)

明朝初期,沿袭元朝的政策。洪武二年,政府发布命令,“凡立户收籍,洪武二年令,凡各处漏口脱户之人,许赴所在官司出首,与免本罪,收籍当差。凡军、医、匠、阴阳诸色户,许各以原报抄籍为定,不许妄行变乱,违者治罪,仍从原籍。三年,令户部榜谕天下军民,凡有未占籍而不应役者,许自首,军拨卫所、民归有司,匠隶工部。”[54]当时军户来源有两种,一种就是原来元朝时期的军户仍然为军户,另外一种就是参加元末农民起义的军队被划为军户,不得回原籍。明朝时期,军户的数量庞大,据永乐二年御史陈瑛说:“以天下通计,人民不下一千万户,官军不下二百万家。”[55]军户在明代各类户口中,居第二位,排在民户后面,可见军户在当时全国的地位。

由于军户的数量庞大,在明朝初年,由于土地荒芜等情况,便出现了军户的屯田制度。对于军户屯田的管理,洪武年间的诏令说:“诏诸郡县军户以田三顷为率,税粮之外,岁免杂役,若有余田,计其余役,与民同。”[56]可见在赋的方面,军户和农户相同,只是在役的方面,军户和民户具有差别。也就是说和前朝一样,明朝时期存在着大量的军户。这些军户,尤其是前期的军户,为了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得从事各种农业和手工业生产,他们和普通农户的差别就是他们要服军役,在生产和生活方面,没有任何的特殊待遇,因此有学者就认为军户的地位要低于民户。这种制度,到了后期越来越不能调动军人的积极性,在明朝后期慢慢趋于消亡,被募兵制所取代。关于景德镇军户的情况,《浮梁县志》有明确的记载,“浮梁军籍有饶所屯军,有淮藩护军一有边卫操军,而运漕者则惟饶所屯军也。屯军之制,洪武间每名给建德县没官田若干亩,屯种充饷,守御郡邑。至成宏中,方领漕运,享此屯利,承彼重役,固裕如也。而建德路遥,且隔省属,日久失业,屯田为巨族占没。隆万以来,已有逃亡,明末士兵之乱,军民十去八九。国朝顺治初有旨,暂借承运屯丁,不准胜任,扯淮藩护军与边卫操军,一同承担。继因护操军亦多贪害,遂波及平民,或同姓氏或共里甲一概株连,始民与军犹相互讦愬,迨构讼无力,民至自愿承运,以解一时之宽,然已子孙之累矣。至若漕膄更造或修正多伐坟宅庇木,居民有无告子苦,易辙良法,浮之军民引领实甚焉。康熙二十一年,署知县陈淯申请都督部院于三款内一款云一军丁之扳害宜除也。查军家民户版籍各殊。每于承造运船之时,动辄妄扳民户,遇一同姓之民则捏己族余丁,控告帮运。见一成才竹树,则云大造价买,竟肆戕伐,甚而兜揽民户,妄称军籍。尤有久死,故绝之军假砌现在,蔓害平民不一而止。及经告发有司,虽分泾渭,剖断是非,而蚩蚩愚民,早为强军骚扰,不堪其苦,所当急请宪示,勒榜严禁者也。奉批示军丁害民,业已徼行粮道,严查勒石通禁缴。”①扎在浮梁的军户特别有势力,对民户百般阻挠或者欺诈。这样,对于景德镇而言,大量的军户或者军匠能够利用的最好资源就是从事陶瓷生产,这样我们可以据此推断景德镇存在的军窑生产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