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御窑、官窑和贡窑在景德镇民窑制度中的关系

御窑、官窑和贡窑在景德镇民窑制度中的关系

【摘要】:由于御窑制度的出现,官窑制度慢慢衰落下去,但这一时期官窑制度仍然存在。从广义上看,御窑是特殊的官窑,也可以被称为官窑。笔者认为最早在宋朝时期,出现的汴京官窑和汝窑也初步具备御窑厂的特征。官窑是官方进行陶瓷生产的制度,其范围特别的广,在某种情况下,官窑和官方对陶瓷生产的管理与税收部门混合在一起。

二、御窑、官窑和贡窑的关系

官窑具体的标准是什么?目前学术界仍然存在争议。从狭义上讲,官窑是指由官府出资建造的窑场,生产的产品供官府使用或者买卖。长期以来,在学术界存在一种倾向,也就是把官方管理陶瓷生产经营的机构也称为官窑[9],虽然从广义上说这些官方管理机构不仅仅是单纯的税收和管理机构,也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陶瓷的生产,但其主要作用是侧重于管理和税收,不能简单的被称为官窑。

中国古代的工匠制度发展在不同的时代具有不同的特征:从商周到汉朝时期,工匠没有任何自身的地位,是工匠的奴隶制时代,匠人无偿为国家服务,这个时期所有的手工业,包括陶瓷业生产,都是官营手工业。南北朝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工匠身份也得以放开,他们除了按期为国家服务以外,在生产和人身方面也得到了一定的“解放”,这一制度到两宋时期达到了顶峰,工匠的地位和身份明显提高,官府聘请工匠进行经营生产,处于按工计价的阶段;元朝时期,在工匠的管理方面出现了历史的倒退,实行“匠籍”制度,工匠被安排不同的户籍,且终身为国家服务,处于匠籍的奴隶制时代,这种制度到了明末清初才慢慢改变。清朝康熙以后,再次回到了官营作坊采取政府招募工匠、计工付酬阶段。

从工匠的身份转变可以看出,在不同时期,对官窑的界定也应该是不同的。在商周到汉朝时期,官方对手工业的管理机构就有双重的职能,比如秦汉时期设立的工官既是对手工业管理的部门,也具有官窑生产部门的性质,因为这一时期,工匠没有任何的身份和地位,必须无偿的为国家服务。但到了后期,尤其是两宋时期,这种情况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因此在历史典籍中就出现了官窑这一概念。该时期的官窑就是单纯的生产部门,只负责部分或者全国范围内陶瓷生产的管理。著名的有汴京官窑[10]南宋官窑[11]

宋朝时期,设立的瓷器[12]就不能被称为官窑,它和在景德镇设立的瓷窑博易务一样,更多的是陶瓷业生产的管理机构。“(元丰八年)八月置饶州景德镇瓷窑博易务。”[13]此外,宋朝时期出现了大量对朝廷的贡奉瓷,“(开宝)九年……六月十……日,明州节度使惟治进……瓷器万一千事,内千事银棱。”[14]这可能反映了有的地方陶瓷业非常发达,把瓷器作为贡品来进奉,但也不能称为官窑。到了元朝时期,在景德镇设立的浮梁瓷局,是带有官窑性质的机构,因为这一时期,官方管理机构和官窑手工业部门是合二为一的,这种制度持续到了明朝时期。由于御窑制度的出现,官窑制度慢慢衰落下去,但这一时期官窑制度仍然存在。“洪武二十六年定,凡烧造供用器皿等物,须要定夺样志、计算人工物料,如果数多,起取人匠赴京、置窑兴工,或数少行移饶、处等府烧造。”[15]“凡亲王之国,合用乐器、祭器并乐舞生、乐工衣服冠袍,内该一字襕、纻丝纱只孙裼裙行浙江金华县织染局织造,瓷酒尊、笾、豆、簠、簋、行江西浮梁县烧造。石磬、行直隶凤阳府采办。余俱本司料造。”[16]清朝时期,仍然是御窑和官窑并行的制度。“内府及八旗需用……陶器,除隶光禄寺、都水司外,需用瓶、坛悉属买办。”[17]

御窑,从概念上可以看出,其生产的产品仅供皇帝使用或者是为了赏赐而设立的专门进行陶瓷生产的机构。其产品区别于普通官窑的一个明显特征是合格产品不能买卖,它是为了满足宫廷需要而专门设立的。从广义上看,御窑是特殊的官窑,也可以被称为官窑。“洪武二年,设厂于镇之珠山麓,制陶供上方,称官窑,以别于民窑。”[18]但从狭义上看,它的产品仅供皇帝使用,它是皇权组成的一部分,任何人不得使用或者买卖等,否则会受到严厉的处罚。明朝宣德年间,太监张善因私自将烧造的御用陶瓷产品赠送给别人而被杀,就明显说明了这一问题。“(宣德二年)十二月癸亥,内官张善伏诛。善往饶州监造磁器,贪酷虐下人不堪,所造御用器,多以分馈其同列,事闻,上命斩于都市,枭首以循。”[19]

御窑厂的独特性就是生产的产品成为皇权的象征,这一制度的形成和出现促进了陶瓷业的迅速发展。具有明确历史性标志的就是明朝时期设立的御窑厂。笔者认为最早在宋朝时期,出现的汴京官窑和汝窑也初步具备御窑厂的特征。“汝窑宫中禁烧,内有玛瑙末为釉。唯供御拣退方许买卖,近尤难得。”[20]到了元朝时期,官府垄断了优质瓷土,凡在陶瓷生产方面供奉宫廷使用的瓷土,其他人不能使用,这也具备了御窑生产的雏形。“饶州御土,其色白如粉垩。每岁差官监造器皿以贡,谓之御土窑。烧罢即封,土不敢私也。”[21]

御窑厂的建立,与中国封建社会政治等级、君主权利以及封建君王的喜好密切相关,是中国官窑制度发展的顶峰。[22]它的出现一方面是皇权加强统治的需要,另一方面也促进了陶瓷业发展达到顶峰时期。

“贡瓷”从字面意思来看就是下级对上级上贡的瓷器,尤其特指地方上对皇帝的贡瓷,一方面表明某些地方瓷器生产非常的发达,另一方面表达了对皇权的效忠或者为了博取欢心。虽然部分贡瓷是官窑的产品,但有些研究者把贡瓷制度作为官窑或者是御窑制度的存在依据就难免以偏概全,在某种情况下贡瓷也是一种独特的制度,包括官方和民间供奉两种形式。(www.chuimin.cn)

从大量历史文献中发现,贡瓷制度在唐朝时期出现并盛行起来,进贡瓷器包括河南窑、邢州窑等。这种瓷器供奉制度到了五代十国时期仍然存在并继续发展,一直保持到宋朝时期,到元朝建立以后,这种供奉制度慢慢随着国家政治形式的变化而衰落下去(见附表)。根据史料记载,这一时期的贡奉大部分是官方为了表示对皇朝的效忠而向皇帝供奉的瓷器。但民间也存在着这种供奉制度。“正统元年九月乙卯,江西浮梁民陆子顺,进磁器五万余件,上令光禄寺充用,赐钞偿其直。”[23]这则史料反映出一方面景德镇民窑陶瓷业非常兴盛,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民间存在着陶瓷贡奉制度。

表4-1 唐到宋时期贡瓷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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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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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王光尧《中国古代官窑制度》,紫禁城出版社2004年版,第29页)

官窑、御窑和贡窑制度是漫长的中国封建社会存在的陶瓷生产制度。官窑是官方进行陶瓷生产的制度,其范围特别的广,在某种情况下,官窑和官方对陶瓷生产的管理与税收部门混合在一起。它的存在很大程度上具备多重功能,包括生产、税收、贸易和管理等各方面。御窑制度是明清时期产生的专门负责为皇权服务的窑场,其独特性就表现在产品仅仅满足皇家的需要,不管从原料到式样还是管理都由皇帝负责,也可以认为是皇权在中国发展的集权表现。贡窑制度主要是地方官吏和民众为了表示对皇权效忠,通过进奉瓷器等其他产品形成的制度,在贡奉的产品中既包括部分官窑的产品也可能是民窑的产品,很多情况下,贡窑和官窑的产品混合在一起,难以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