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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血缘与宗法体制下的变革

【摘要】:在以农业生产为基础,按照血缘关系构建的中国社会里面,对家庭和宗族的忠诚和贡献成为判断一个人是否优秀的标准。随着政治的逐步发展,血缘关系在政治力量的影响下,形成了中国古代的宗法社会。从夏代开始的中国法制社会里面,不孝便是重罪。

一、血缘和宗法制度下的中国社会

血缘关系是人类最初群居生活的唯一纽带,也是人类社会关系最重要的表现形式。从历史发展来看,家庭是人类出现得最早的群体形式。在漫长的中国古代社会里,由于政府主导以农业为主,以儒家思想为主导思想,长期以来使得中国社会形成了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社会,“一村唯两姓,世世为婚姻,亲疏居有族,少长游有群。”[1]表明了按照血缘关系形成的中国社会,无论是在家乡生活,还是年长以后离开家乡,都是按照血缘关系为组织。这种关系的远近亲疏也能证明一个人对家族的忠诚。

在以农业生产为基础,按照血缘关系构建的中国社会里面,对家庭和宗族的忠诚和贡献成为判断一个人是否优秀的标准。“父母在,不远游,游必有方。”[2]这种理念在慢慢演绎的过程中形成了“百善孝为先”的标准。对于中国人而言,尽孝道是人生中最重要的事情,他们所怀抱的是“曼余目以流观兮,冀一反之何时?鸟飞反故乡兮,狐死必首丘”[3]的理念。如果不是没有选择,他们是不会离开自己的家乡。这种观念进而演化成为对家族的效忠,对死者的尊重。宗族内部凡是遇到去世的人,所有的家族成员按照关系的亲疏前来祭奠,并隆重纪念,期望通过这种方法来体现家族的希望和团结,并能够得到先祖对后人的荫庇。任何对先祖的不尊重,其罪行要远远超过对生者的不尊重。即使是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社会组织的最重要方式仍然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在这种社会里面,对每个成员来说,最重要的不是对国家法律的尊重和敬畏,而是如何在复杂的社会关系中来调整自己的位置,满足不同群体的需要。作为一个社会成员,如何向国家君主效忠;作为一个家庭成员,如何向父母尽孝。所谓“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慧,幼顺;君仁、臣忠。”[4]这个社会按照血亲形成了整个国家庞大的宗法制度。

随着政治的逐步发展,血缘关系在政治力量的影响下,形成了中国古代的宗法社会。在这种社会制度里面,维系社会运转的主要不是法律,而是血亲意识为主体的风俗习惯。所谓的血亲意识就是按照“六亲”(包括父子、兄弟、夫妇)和“九族”(包括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观念构筑的这个社会关系的轴心,并按照这个轴心来判断效忠的程度和关系的远近。[5](www.chuimin.cn)

历代统治者的首要任务是对宗法制度思想进行完善巩固,为自己的政权辩护、寻求正统,尤其是那些改朝换代的统治者。学者、思想家也是如此,对于他们而言,每次提出新的观点的时候,首要的任务也是从古老儒家经典中寻求合适的语句来表明自身观点的合理性。在这种文化思想的主导下,对一个人或者群体最大的惩罚就是被逐出这个宗族,对一个家族最大的侮辱就是对这个家族祖先的侮辱,一个文人最大的罪名就是离经叛道,而一个人也会因为自己的罪恶牵连这个家族,“加灭九族”成为这个文化体系里面每个人最熟悉的词语。这个家族里面的每个人也清晰地知道,他(或者她)不是单纯的为自己活着,自身的任何言行都会给家族带来荣誉或灾难。这个社会不是由个体构成的,而是由家族构成的。

这种文化制度靠法律来保证,形成独特的“寓刑寓礼”[6]的礼法制度,礼成为法律的基础和原则。在《周礼》中明确规定:“山川神祗有不举者为不敬,不敬者君削以地。宗庙有不顺者为不孝,不孝者君绌以爵。变礼易乐者为不从,不从者君流。革制度衣服者为畔,畔者君讨。”[7]即使那些贵族,如果不遵守礼仪,仍然要受到严格的处罚。到了秦朝时期,为了加强统治,实行了“同居连坐”的法律制度,“秦法:一人有罪,并坐其家室”[8],“盗及诸它罪,同居所当坐。何谓‘同居’,户为同居。”[9]这一法律制度的实行,不仅把家族而且把邻里也全部纳入到一体的范围之内。汉朝时期,随着儒家思想成为中国的主导思想,出现了按照儒家思想构建的法律原则,其中最明显的表现就是“亲亲得相首匿”制度,就是按照汉代的法律规定,直系三代以内的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等特大罪行以外,有罪可以相互包庇,法律不追究其相关人的责任。“父字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而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10]这一思想也成为几千年中国法制的立法基础,也慢慢构建了礼法相结合、法服务于礼的社会。同时,在中国法制体系里面,最重要的法律条文和体系就是违反伦常罪。从夏代开始的中国法制社会里面,不孝便是重罪。汉代以后,对这一罪责的处罚逐步加重,子女殴打父母的处罚结果是“斩首枭之”;谋害父母者,本人腰斩,妻子弃世。“无尊上,非圣人,不孝者,斩首枭之”[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