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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企业治理与传承:温州实证研究

【摘要】:因此,在家族财产继承方面,家族企业存在很大问题。三井家族对于家产的继承是日本家族企业解决继承问题的典型案例。相比之下,中国的家族财产继承制对财产集中极为不利。

2.4.3 家族财产继承与企业生命周期

任何事物都是有生命周期的,1982年西方学者Alcorn研究结论为家族企业的平均寿命为24年,而创业者在位的平均时间也是24年,所以在家族企业创业者离任的同时往往企业走向消亡。

对于中国的家族企业而言,普遍有一种“富不过三代”的说法。家族第一代,是创业并逐步取得成功的阶段,两权合一是其标志性特征;而到了第二三代大多数企业进入衰亡期。人类学家休・贝克尔(Hugh Baker)记录了中国村庄的生活:“在这个村子,没有一家能够将同一份土地传给第三代或第四代。”(30)因此,在家族财产继承方面,家族企业存在很大问题。在这一方面,西方学者容易把日本和中国归为一类,事实上却并非如此。虽然中国和日本在文化习俗上都强调长子继承,但是在关键的细节上还是有很大的差别。

日本自古以来就有浓厚的家族文化,保卫家族统一、与家族成员和睦相处的思想根深蒂固。日本三井财团创立于江户时期(1603—1867年),创业至今已有400多年的历史,下属企业遍及世界各地。三井家族对于家产的继承是日本家族企业解决继承问题的典型案例。

1694年,三井财团的创业者三井高利对于他死后财产划分规定如下(图2):长子得到41.4%,次子得到18.6%,三子得到12.9%,四子得到10.7%,六子得到6.4%(其他省略)。其中次子、三子、四子、六子的股份相加多于长子,说明三井高利既要求长子能起到统领家族的作用,又希望众兄弟能够和睦相处、相互合作,使家族能够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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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三井高利的财产分割图(www.chuimin.cn)

1722年,第二代继承人三井高平去世前留下了《宗竺遗书》。由于三井家族合法继承人众多,所以遗书规定:允许各家庭内股份代代相传,分享分红,但永远禁止分家或者向家族外的人转让股份。(31)所以,当企业完成资本的原始积累之后,继续保持资本的高度集中是企业迈进规模经济门槛的第一关键因素。在日本,特有的家族文化使日本的家族企业建立起良好的家族继承制度,从而延长了企业的寿命,稳定地积累起企业的社会资本,使企业长大。

相比之下,中国的家族财产继承制对财产集中极为不利。近百年来,世界华人中,有不少曾经辉煌过的家族,过去的有国民党时期的四大家族,当今的有台湾的诸多知名富豪家族。可是从过去的辉煌一直能延续到今天的华人家族企业,几乎是没有。

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来自“诸子均分”家族财产分配制度。“诸子均分”就是在家族内部如果有多个具有继承权的子女,家族财产所有权要么直接被掌门人子女瓜分,要么被家族内部成员平均瓜分。由于财产被子女均分而非长子继承,由此导致家产(企业资产)分值,影响家族财产的积累与规模的扩大而难以提高或持续保持竞争力,有的甚至造成家族企业的崩溃。

特别是国内家族企业受此影响,家族领导者或者成员往往要求平分家产,从而使家族企业的稳定性下降、成长乏力、甚至寿命周期缩短。“诸子均分”,这种财产继承方式的后果造成中国家族企业规模相对偏小,过小的规模使企业缺乏制度化的动力。笔者不认为四川希望集团“分家”事例存在对错之分,但是一分为四之后,新希望集团各自在目前尚未重登原先家族企业巅峰的辉煌。

1983年,刘氏四兄弟凑了1000元开始创业。1995年,他们就坐拥数亿资产,被《福布斯》评为中国民营企业家首富。1994年,他们成立了中国第一家民营企业集团——希望集团。此后,希望集团曾先后荣获中国饲料工业百强第一名、中国500家最大私营企业第一名和中国民营科技企业技工贸总收入第一名。1997年末,宣布一分为四,兄弟四人各得25%左右的财产,结束了家族航母神话

众多研究表明,家族管理的效率和企业规模呈现负相关,在企业规模较小的情况下,家族制的弊端没有大规模表现的明显,企业因此会长期由于弊端的隐藏,而缺乏动力去形成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