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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家族企业治理的合作成果

【摘要】:1989年11月20日,温州市人民政府颁布了《关于股份合作规范化若干问题的通知》。

2.4.2 官民合作的产物

改革开放后,在温州自发状态下形成的大多数家庭工业采取“挂户经营”,股份合作企业则多以村办、乡办、镇办为名,这些企业量大面广、情况复杂,如果不把这些成千上万的企业按照它们的实际情况加以区别,制定不同的政策和管理办法,就很难对它们进行有效的管理和引导,而且也不利于经营者继续扩大再生产,保障其合法的权益。(27)

1985年,温州出现了第一个股份合作企业——瓯海登山鞋厂。它是1985年5月由26个农民集股7.2万元创办的,这些农民既是工厂的股东,又是员工,所以被称为“股份合作制”。同时股份合作企业可以被理解为兼有股份制和合作制的特点,实行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相结合、职工持股、设立公积金等包含着传统社会主义的含义,在政策上视同集体经济,因而这种企业组织形式得到了政府的倡导、鼓励和政策的倾斜,也获得了企业所有者的支持。因此,在温州试验区建立不久,地方政府就着手制定有关这方面的行政性的规定。

1987年8月18日颁布了《温州市挂户经营暂行规定》,10月26日颁布了《温州市私人企业管理暂经营暂行规定》,在这两个规定的基础上,经过两个多月的调查和反复比较、研究,最后制定了《关于农村股份合作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7年11月7日由温州市人民政府以正式文件颁布,这是温州市,也是全国第一个关于股份合作企业比较系统的行政性规定。

到1988年,温州人制定了一种更有说服力的股份合作企业章程。这年8月,苍南县在一家名叫桥墩门啤酒厂的小企业搞试点,设计出“苍南县桥墩啤酒厂企业章程”,即“股份合作企业章程”。

章程第七条规定:本厂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为10%;税后利润50%以上作为生产发展基金,25%以下用于股份分红,公共积累提取10%,并适当提取集体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公共积累属企业集体所有。(28)(www.chuimin.cn)

此章程的微妙之处在于,它规定企业税后利润的15%是企业全体劳动者集体所有的不可分割的公共积累资金,意味着股份合作企业区别于合伙私营企业,同时作为集体经济组成部分的重要标志之一。正是有了一部分公共积累,股份合作企业被理所当然地归入了集体经济的范畴。吴晓波(2007)评价这一企业股权的设计是中国基层改革派面对所有制禁区的一次大胆创新,它被认为是一种“非驴非马经济”,却在理论上能够自圆其说。一家私营企业要“改造”成股份合作企业也可谓非常之便捷:只要宣布本企业的15%资产为“全体劳动者的公共积累”即可。

1989年11月20日,温州市人民政府颁布了《关于股份合作规范化若干问题的通知》。主要是针对股份合作企业在工商登记时关于“企业经济性质”问题。指出股份合作企业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组成部分”,因此企业在工商登记注册时,“经济性质”可核定为“集体所有制(合作企业)”。关于股份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和使用问题,借鉴了苍南县桥墩啤酒厂的企业章程,提出必须提取15%的税后利润作为公共积累基金。

1989年下半年,农业部来温州对股份合作企业进行深入调查研究,为农业部制订有关股份合作企业政策规定提供实践的依据。1990年2月,农业部第14号令,颁布了《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并附《农民股份合作企业示范章程》,这个《示范章程》主要内容与结构就是借鉴了《苍南县桥墩啤酒厂企业章程》。

在农业部的主导下,沿海各地纷纷推广股份合作制,很多集体企业也乘机进行了产权改造,由于各地情况不同,那条15%的“公有制的尾巴”也有粗有细,不过无论如何,这种模式的尝试削减了一些人对私营企业的无休止的清算,也让企业部分地完成了资产所有权的清晰化。

政府出于宏观整顿和维护集体经济的目的,发动了对“假集体企业”的清理,间接催生出一种新的股份合作企业模式,最终意外地演变成为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第一次大规模的企业产权清晰运动。股份合作企业产权清晰、权益直接、风险共担、机制灵活的优势,可以增强企业对社会资源和各种生产要素的吸纳功能,扩大企业规模,节约交易费用,迎合了生产力发展和市场竞争的要求。这一时期,股份合作企业得到了较快的发展,成为温州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和家族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