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gital Repository”简称“Repository”,国内学者通常翻译为“数字知识库”、“知识库”或“典藏库”,是指存储数字内容、数字资产以便未来查检使用的地方,可以简单地理解为一种数据库。截至2013年1月20日,全球2 253家OA知识库中IR为1 866家,占总数的83%。为避免歧义,国外有些文献增加了定语,如“OA机构知识库”或“开放数字知识库”等。表1.1机构知识库的类型......
2023-11-27
7.3.1.1 法制环境建设原则
1)著作权的双向加强原则
我国开放内容建设面临规范著作权私权保护和扩大公共投入的社会效益“双重任务”。长期以来,这两个层面并未被分开,混同在“公私利益平衡”的逻辑里,不敢向左也不敢向右,从而造成保护缺乏依据、处罚缺乏标准的被动局面。那么,是否使用CC许可就能不走发达国家走过的弯路,直接到达社会利益平衡的较佳状态呢?笔者认为也不大现实。知识产权制度和知识产权意识是一个螺旋上升的过程,中国要实现“蛙跳”只能大步走而不可能一步到位。改革开放30年来,物权制度逐渐确立,私人的著作权保护意识刚刚觉醒,明晰产权可谓正当其时。其次,中国是全球化背景下的开放国家,开放和国际贸易是要遵守规则的,而这个规则目前还是由发达国家推行的高标准。2006年12月,我国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WCT和WPPT,新一轮知识产权法修订已呈“箭在弦上”之势。那么,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怎样才能超越强化版权、收缩合理使用的宿命呢?笔者建议学习澳大利亚的做法,采用“双向加强”的原则,在强化细化著作权保护的同时扩大公众的获取能力,实现社会公益与私人权益的平衡和国内外利益的平衡。英国《阿德尔斐宪章》建议政府立法应当考虑的四项原则值得我国借鉴:对于创设任何新兴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如延展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以及延长知识产权保护期等)均应该采取自动否定推定;上述情形中,新兴变化的倡导者应该承担举证责任;新兴变化的采纳必须基于严格的政策分析,并需充分证明该变化将有助于促进人们的基本权利和经济利益;整个分析过程中应该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并就该变化的公共利益或损害进行深入、客观、透明的探究与评估[31]。
2)公共资助研究成果开放原则
20世纪90年代,国外就有学者认为政府资助的科研成果属于公众,应当以其适当的方式,通过期刊、电子出版以及其他新媒体的形式自由传播。2009年2月,西班牙科技法(草案)第33条增加了OA条款:西班牙科技部将促进IR或者整合库的发展,使其学者的出版物可以被开放存取;受公共资金资助的科技人员应当尽快将(经过同行评议且被出版者接受的)数字版本的定稿在正式出版6个月内提供公开获取;定稿要通过OA知识库、学科库或IR提供公开获取;公共管理部门根据知识库中公开的数字版本进行考核评估[151]。
近年来,我国政府和学者也十分关注信息资源的公共获取问题。2005年,国家图书馆承担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成果采集、展示与利用平台可行性研究》。2007年颁布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27条规定,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结题报告、研究成果报告和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摘要予以公布,并收集公众评论意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的两本学术刊物《中国科学基金》和《自然科学进展》已通过基金委的网站实现了开放存取。目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成果在线”(即科研之友)系统已发布使用。国外环境和国内准备显示,我国推进公共资助研究成果开放的时机已经成熟,可以在制度上予以肯定和落实。
1967年《斯德哥尔摩议定书》对发展中国家为教育目的使用版权作品作出了让步,允许一定的免责和强制许可,以提高其国民素养从而充分参与世界市场竞争。3个著作权法国际公约赋予发展中国家一定的灵活性,而我国在制定国内法的过程中并没有把这些优惠政策用足用好。其次,即便是发达国家,为平衡著作权作品的保护和获取都规定了图书馆和教育目的的特殊例外。因此,细化教育例外是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争取著作权制度空间的必要途径。有学者建议修改《著作权法》时,“允许非营利性图书馆提供馆际互借可以通过互联网传播自己收藏的享有合法使用权的作品”;“根据WIPO第10条议定声明的精神,除保留现有不违背《伯尔尼公约》的合理使用规定外,明确规定合理使用条款适用于数字网络环境”;“加强对于数字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的限制条款,允许在合理使用的条款要求的前提下,破解技术保护措施”等[42],这些都是非常好的建议。(www.chuimin.cn)
7.3.1.2 具体实施方案
1)立法方面
与IR法制环境相关的国内法有《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国家科技进步法》、《公共图书馆法》和《国家图书馆条例》等法律法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调研已全面启动,建议完善期刊出版环节立法、著作权归属判定、法定呈缴物的开发利用原则、著作权侵权赔付标准等问题。通过图书馆学界和法学界的共同努力,将反映IR利益相关者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列入修法建议;或者汇总国内外IR实践模式,为今后几年可能修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限制与例外”积累论证性立法依据。其次,《国家科技进步法》应完善公共资助研究成果的开放,落实国家关于开放存取的国际承诺。第三,正在起草的《公共图书馆法》和《国家图书馆条例》草案应在资源建设章节考虑IR和学科库等开放内容的建设。第四,清理出版合同的霸王条款。著作权转让不应当成为作品发表的唯一版权选项,法律政策应当规定公共资助研究成果的著作权不得转让,出版合同的著作权让渡条款要有多个选项供著作权人选择,以便保证机构和资助者的在先权利。
2)政策方面
政策方面具有更大的发展空间,要争取把有利于IR建设与发展的倾斜性方针政策列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等国家中长期全局性指导文件。具体而言,在IR的建设与利用方面,要根据或参考国务院《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4]34号)、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已经制定或即将制定的一系列指导性文件,以及国家科委《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家科发信字[1997]199号)的相关精神,由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出台具体的有操作性的规范性文件,加大促进IR利用的政策保障力度。
3)规范高校著作权管理
教育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04]4号)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高度提出高校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的意见,建议高校设立专职机构和人员,配备专项资金,健全管理制度,面向师生普及知识产权知识……这是IR加强著作权管理的良好契机。IR可以积极参与到高校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中,细化著作权归属政策和著作权管理流程。同时,IR也可与高校知识产权办公室建立合作关系,争取其政策指导、对师生的知识产权培训以及支持IR的集体权益管理和谈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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