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R利益相关者模型的10组关系中,国内有4组关系几乎是缺失的,现有的6组关系中也存在很多问题。表7.3国内IR利益相关者现状7.2.2.1IR直接利益相关者与IR直接相关的5组关系中,机构的主导作用比较突出。随着IR的发展,个体机构的集体权利管理诉求有可能上升到教育科研机构和出版机构的集团利益协商层面。......
2023-11-27
7.2.3.1 大学IR案例——厦门大学学术典藏库
1)概况
厦门大学学术典藏库(XMU IR)筹建于2005年,经过软件汉化和校内宣传动员等准备工作于2006年6月正式发布,是国内IR的先行者。XMU IR面向教学和科研人员征集学术作品。其目标是长期保存厦门大学的学术成果;方便校内外及国内外同行学者之间的学术交流、评议、知识共享;展示厦门大学学术成果,加快学术传播,提高学术声誉;促进电子出版和公开获取运动。2008年厦门大学图书馆将优秀学生作品计划(Outstanding Academic Papers by Students,OAPS)纳入IR,征集对象实际上扩大到了学生。XMU IR采用了开源软件Dspace 1.3并进行了简体汉化,支持OAI元数据收割协议和OpenURL协议。2006年在ROAR注册,2007年在美国伊利诺伊大学知识库登记系统注册,使OAIster能够收割元数据,并推送到谷歌、雅虎等大型搜索引擎。
XMU IR是厦门大学图书馆主动开展的服务,没有专项资金,项目成本基本上消化在图书馆内部。创建初期抽调了两名专职人员,一人负责软件和技术支持,另一人负责内容征集。另由参考咨询部9名学科馆员兼职完成院系推广和文献代理提交工作。2008年,由于专职人员工作重点转移,本身就是兼职的学科馆员也有了新任务,IR建设进入平台期。2009~2010年,资源提交以学科馆员为主,收集量大,提交质量好,但馆员工作时间有限。2010年至今,提交工作以学科馆员和学生工为主,以教师为辅,由学生工逐年整理并上载历年的SCI收录论文。目前,XMU IR共有38个“院系与专题”。除“OAPS计划”外,“院系与专题”下设“会议论文”、“工作文稿”、“已发表论文”、“演示文稿”、“专利”和“领导讲话”等文献类型,现有注册用户近350人,记录约16 000条,绝大多数开放全文。2012年,厦门大学IR排名位居亚洲第42位,世界第272位。
2)XMU IR的著作权管理
XMU IR主页表明了保存机构学术成果、促进学术交流和支持OA的立场。宣传征集阶段主要是由学科馆员到对口院系动员教师自愿提交并代理教师提交了一些作品。作为国内“第一个吃螃蟹的”单位,XMU IR在建设初期基本处于熟悉和应用系统的状态,无暇顾及制定相应的制度规范。目前,其著作权管理措施有下列几点。
(1)权限设置:
Dspace假定提交人拥有著作权或者IR存储权,因此可以选择三种开放程度,即开放标题、开放标题和元数据、开放全文和元数据。但是,XMU IR在程序上没有给提交人设置开放范围、开放时间以及开放程度的选项,系统默认立即开放全文。只有当提交人有选择要求并通知管理员时,才能由管理员修改开放程度。
(2)资源提交:
厦大宣传资料建议“最好是出版物印前的经过同行评议后的著者修改版本,其次才是具有出版者编辑过和具有排版样式的印刷版本”。为解决部分作者找不到原文手稿的问题,厦大图书馆专门与国内相关数据库签订了下载并传播本单位作者学术作品的协议。对于外文期刊论文,提交前要查询RoMEO网站,确认期刊或出版机构的出版政策和自存储政策。如果资源不是作者本人提交的,就及时收集并整理成列表清单反馈给作者本人,以便告之其资源被机构库收藏,确认本人是否同意授权,同时确认资源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知识库许可协议:
XMU IR沿用了软件自带的MIT知识库许可协议模板,要求权利人授予知识库非专有许可。尽管厦门大学对MIT模板进行了少量的修改,但是从文本表述和功能设计看,XMU IR的“条目提交协议书”和香港科技大学IR的“非专有传播许可协议”相比还存在差距。首先,从协议名称看,“条目提交协议”中的“条目”缺乏定义,可能是从英文“item”翻译过来的,不能充分揭示协议标的,如文档、摘要或元数据;“提交协议”也没有点明知识库许可的目的,如非营利性保存和传播。其次,从许可协议的构成要素看,香港科技大学机构典藏“非专有许可传播协议”涵盖了许可背景、许可范围、许可标的(文档及元数据,含载体格式说明)、许可权利、许可性质、许可时间、许可范围、许可报酬、转授权能力以及作者担保等基本元素,而XMU IR“条目提交协议书”中相关元素涵盖不足。第三,XMU IR的许可协议术语较多、比较拗口,不如香港科技大学IR的知识库许可协议通俗易懂(见图7.1和图7.2)。
图7.1 XMU IR条目提交协议书
图7.2 香港科技大学机构典藏非专有许可传播协议
(4)著作权声明:
XMU IR网站首页明显位置显示有“版权申明”:第一条“本学术典藏库中所有内容均由厦门大学师生整理提交而成,未经允许,不得大量下载或镜像使用”,其实质是用户利用指南,限定“合理使用”的范围不仅是教学科研目的,还应该是少量的下载。第二条“本学术典藏库所提供或链接的全文数据,版权属于作者或/和资源所有者”表明了IR全文资源的著作权归属,但没有主张网站的权利。“用户在使用本库资源时请遵循OA和本库约定的相关法律和规定”还是用户政策。第三条,“本学术典藏库列出的所有资源,如作者或资源所有者认为不适合在本平台揭示,请告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将这些资源移除”,这是“通知—删除”的风险规避策略。在单篇文件的题录界面,XMU IR声明“仓储中所有数据项都受到原著作权保护”,重申了作品的权属;并且声明,由于有的作者找不到原文手稿,故从相关数据库下载其作品以替之。美中不足的是,该声明只停留在作品的书目数据页面,没有附着在作品上。如果用户下载和打印作品后,就很难了解作品的来源和著作权状态,尤其是未发表的作品。目前,国外好的做法是给作品添加“封面”。用户下载时,系统自动抽取元数据制成封面,使版权信息和知识库声明成为作品下载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5)风险防范:
XMU IR比较显著的风险防范措施是“联系管理员”将有问题的作品屏蔽或者删除,即“通知—删除”策略。但是与英国JORUM的投诉处理相比,XMU IR缺乏一定的审核和反馈程序,审核过程也不透明。
(6)“代码层”:
除许可协议外,XMU IR没有添加权利元数据,也没有采用数字权利管理(DRM)技术。一方面可能因为添加DRM需要人力和时间,另一方面可能在观念上认为OA不需要DRM。
(7)软件方面:
厦门大学图书馆最初仅对汉化和改进的Dspace软件声明与麻省理工学院和惠普公司共同拥有著作权。后来馆领导虚心采纳中科院硕士生胡芳的建议,添加了开源软件的BSD许可证,完善了开源软件的著作权管理。
3)XMU IR的特点分析
笔者印象最深的是厦门大学图书馆的“2.0”文化。“Lib 2.0”和“服务因你而变”是厦门大学图书馆标志性的口号。但是,厦大图书馆开放互动的、扁平化的组织内部信息交流却不是口号而是事实。图书馆内部QQ群即时沟通信息,即便是周例会也在局域网上召开,既增强了馆务公开也减轻了各分校和分馆馆员参会的负担。图书馆每个人都知道馆长的动向,上下级之间交流没有职务和级别的束缚;计算机中心的年轻人在大胆尝试,让Mashup也可以在图书馆“发芽”……看似与IR毫无关系的“2.0文化”实际上培育了一种外向和开放的工作环境,鼓励了年轻人关注开源软件、使用QQ和博客分享心得,实现了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影响。这种影响不是自上而下的制度安排,而是自下而上、发自内心的贡献与分享。厦门大学的2.0文化与劳伦斯·莱斯格倡导的“自由文化”不谋而合。
XMU IR同早期的OA倡导者一样关注作品“开放”,而著作权管理相对粗放。笔者运用前文归纳的IR著作权管理事务对照表比较了MIT Dspace和厦门大学IR的著作权管理措施。由表7.4可见,XMU IR基本模仿了MIT的管理模式,在著作权管理方面开展了一些工作但仍需完善。在内容层的宣传征集阶段,两者的管理办法相似,都概要式地制定了机构政策,都采用了自愿提交的方式。入库审核阶段,XMU IR没有推荐使用CC许可协议,也没有为作者提供著作权教育和管理工具。但是,XMU IR对优秀学生作品(OAPS)有质量控制机制,如院系评选等。网络传播阶段,XMU IR原则性地提出了用户政策,其他管理措施两者均有待加强。例如,入库审核阶段缺乏延时开放政策、缺乏第三方许可或第三方权利结算提示;网络传播阶段用户投诉管理不明显,缺少著作权教育,作品层面的著作权说明也不完善;再利用阶段和保存剔除阶段均缺乏政策。从代码层看,MIT作品仅限浏览不能打印,而XMU IR没有采取水印等数字权利管理措施或者输出限制功能,对于作品的使用缺乏追踪和控制。统计功能是Dspace软件自带的,XMU IR并未对此进行汉化和可视化改进,也没有设计下载排行和新入库作品展示窗口。软件方面,两者均使用的是Dspace开源软件。XMU IR对该软件本土化后添加了Dspace要求的BSD许可证,符合开源软件的著作权管理要求。
表7.4 XMU IR著作权管理现状
XMU IR著作权管理的主要问题有代理提交、网络转载、早期毕业生学位论文开放、IR的自我保护和用户行为规范以及“非营利性”能否成为“合理使用”的抗辩理由。
(1)“代理”提交问题。
XMU IR在“启动阶段”采用了一项“特别措施”,即通过电子邮件通知教师将由学科馆员“代理”教师提交作品。如教师反对则不提交其作品,如果不反对或不回复则表示同意。然后,学科馆员根据对口院系教师名单从相关数据库下载作品,添加元数据后存入XMU IR。这种做法尽管可以在短时间内增加IR的记录数,但是存在不少问题,因此2008年后被废弃,改为通知作者确认作品、同意IR存储作品,以及委托图书馆提交。
a.代理权的取得。
为减轻著作权人负担,馆员可以代理存储,但前提是获得被代理人的委托。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代理权的取得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法院等)指定代理,本案例涉及的是委托代理权。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对此规定,有学者理解为默示授权,有的理解为容忍代理或表见代理,笔者赞同表见代理的说法。表见代理又称表示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权代理,但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民事法律行为,该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能够明知“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否认的,通常两者之间有一定的关联。其次,“本人”可能认为提交作品的行为有益无害。不过,通过电子邮件告知著作权人的作法可能因为邮件地址有误而导致“本人”确实不知道“他人”在以本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如果,图书馆员不能证明邮件确已送达并且收件人亲自阅读过该电子邮件就很难说明“本人明知”。假如,“本人”某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已经转让给出版社,同时“本人”不知道图书馆员在IR中提交了该作品。那么,一旦出版社追究侵权责任,表示代理的法律后果要由“本人”承担,但是“本人”可以向无权代理人(图书馆员)请求追偿。因为图书馆员是完成馆里布置的工作,属于图书馆的有效代理人,所以最后的侵权损失要由图书馆来承担。
b.作者本人能否从商业数据库下载自己的作品并自存储?
除非另有约定,否则不能。如果出版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出版社,出版社转授权数据库复制并传播作品,则作者无权下载并自存储作品。如果是专有许可,著作权归作者但是在许可期限和许可范围内的著作财产权归出版社。在此期间,作者仍然无权下载并自存储。如果是非专有许可,著作权归作者,许可出版社使用,出版社转许可数据库使用。理论上讲,非专有许可下,作者许可出版社出版作品并获得稿酬等经济补偿,双方各自履行权利义务,出版合同(或口头协议)即告完成。此时,作者有权自存储自己的定稿,但是如果存储出版社的正式出版稿(含版式)还需要获得出版社的许可,除非是出版10年以上的作品。
由于历史原因,国内出版业操作欠规范,出版合同约定不明,商业数据库原始积累阶段屡屡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但这些均不能成为作者报复性下载的理由。1999年,王蒙等六作家诉世纪互联通讯有限公司一案以判例方式扩大了著作权人的权利。这种权利在2001年修改著作权法时成为新增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著作权法》第59条,著作权和邻接权人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本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或者违约行为,依照侵权或者违约行为发生时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处理”。因此,以2001年尚在保护期内的作品为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为一种新增权利属于初始著作权人(如作者),出版社支付的稿酬并未包括转让或者许可该权利的报酬。如果数据库经出版社许可对期刊作品进行数字化和网络传播,则许可费中有作者应得而未得的份额。如果数据库未经出版社许可就扫描作品并销售,则作者和出版社均有权要求数据库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现实生活中,除了出版社起诉数据库侵权的案例,未见有作者主张权利、也未见出版社主动对作者权益给予补偿。2001年后,这种新兴的著作权很快被传统邻接权所吞并。著作权合同或征稿启事中要求作者转让“全部媒体、各种介质”作品著作权的条款屡见不鲜。如果作者将著作权转让或者专有许可给出版社则丧失该作品(含预印本)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是非专有许可,则作者保留传播作品出版前定稿的权利。那么,既然数据库将作品数字化并传播未经作者同意,作者能否从数据库下载呢?未经许可,同样不能!因为如果数据库与出版社签署了“一揽子”协议,则作者有权向出版社主张权利。如果数据库的作品没有获得出版社的授权,即便作者与数据库交涉获得自存储权,考虑到出版社的10年版式权,那么近10年的论文也还要获得出版社的版式许可。鉴于作者、出版者和数据库之间复杂的、不透明的权利义务关系,作者自行从数据库下载并自存储的行为是有侵权风险的。既然作者下载并自存储作品都有风险,馆员不了解出版合同的约定,代理存储风险更大。
(2)是否属于“转载”?
向IR提交已经发表的期刊论文能否视为“转载”?转载是对报刊等媒体使用作品的一种法定许可。我国《著作权法》第32条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网络转载、摘编是指将已经在报刊登载或网络上传播的作品在网站上进行完整地转载,或从中抽出片断、进行编辑后在网站上进行登载。网络转载的法定许可最初在2003年高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中得到过承认,但在2006年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未作规定。2006年高院《关于修改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法释(2006)11号)明确删除了对网络转载的法定许可。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6条,图书馆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地“通过网络提供他人作品”的情形只有两种,即转载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转载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学科馆员向IR提交已经发表的期刊论文不属于法定许可的转载。首先,我国现行法规没有关于网络转载的法定许可。其次,图书馆只有转载上述两种作品才属于合理使用,但需注明作者和作品出处。学科馆员“代理”提交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纸本数字化后提交,二是从数据库下载后提交。这两种方式存储和发布作品通常不属于合理使用。理由如下:即便属于上述两种作品,数字化扫描可能会侵犯报刊的版式权,而从数据库下载不仅涉及版式权而且不属于网络上公开的内容。如果超出上述两种作品则无法援引“合理使用”进行抗辩。还有一种情形是学科馆员提交的是CC许可的作品。CC许可属于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也不属于法定许可。
(3)“早期毕业论文”是校史档案还是未发表作品?
XMU IR中曾有101篇1933~1952年厦门大学早期毕业论文,现已被撤掉。这些论文属于校史档案还是未发表作品?笔者发现,有83篇毕业论文是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的,当时厦门大学名为“国立厦门大学”;18篇毕业论文是1950~1952年间的,此时厦门大学已被新政权接管,但可以推测这批学生是新中国成立前入学的。因此,这些作品才能被归集在一起,称为“早期毕业论文”。新中国成立后的厦门大学承继了这批资料并收归国有。
如果作为校史档案,就要根据《档案法》来判断其公开的合理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23条规定,档案公布是指档案部门通过下列形式首次向社会公开档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原文,或者档案记载的特定内容:通过报纸、刊物、图书、声像、电子等出版物发表;通过电台、电视台播放;通过公众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在公开场合宣读、播放;出版发行档案史料、资料的全文或者摘录汇编;公开出售、散发或者张贴档案复制件;展览、公开陈列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可见,“通过公众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属于档案公布的方式。但是根据《实施办法》第20条,公布档案的主体是档案部门,因而图书馆无权公布档案。对于“既是文物、图书资料又是档案的,档案馆可以与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交换重复件、复制件或者目录,联合举办展览,共同编辑出版有关史料或者进行史料研究”(《实施办法》第14条),该条款也没有允许网络传播。从档案开放的时间看,1952年至今已有50多年,远远超过了《档案法》原则上要求的30年。从档案公布的程序看,“保存在各单位档案机构的,由该单位公布;必要时,应当报经其上级主管机关同意后公布”(《实施办法》第24条第2款)。
如果作为未发表作品,按照《著作权法》第21条的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由于目前无法联络到这些作品的作者,我们假定作者平均寿命为60岁,创作作品时为20岁,那么这批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大约在2023~2042年前后到期。《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6条还规定“利用、公布档案,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本着尊重公民人格权的原则,笔者倾向于将这些作品归为保护期略长的“未发表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21条,发表权及其他著作财产权在保护期内属于作者及其继承人。鉴于图书馆属于非营利性机构且论文作者大多无法联络授权,建议图书馆采取以下措施避免侵权风险。首先,暂时屏蔽作品,同时在网站和公开刊物(如《厦门日报》)上刊登启事,发布这101位校友的毕业时间和名单,征询校友及其继承人对XMU IR公开传播作品的意见,尽到善意传播者获取授权的最大努力。其次,在约定时间内,与校友或其继承人建立联系,争取其签署知识库协议后再开放作品。如果著作权人反对,则将该作品限制在校园网内使用。最后,那些没有联系上校友及其继承人的作品应当被视为“孤儿作品”。对于这些作品,图书馆应尽善意监管义务但不能开放使用,直至保护期结束,作品流入公有领域方可开放。
(4)“旧作”数字化。
除了原生数字资源,机构成员还拥有早先积累的大量非数字化作品,例如论文、照片、录像带、缩微平片等。如果作者或者IR希望添加这部分内容必然需要将“旧作”数字化,然后存储并上网公开。那么,“旧作”数字化并且网络传播会遇到哪些著作权方面的问题呢?首先,数字化作品属于复制行为。《伯尔尼公约》赋予复制权最为宽泛的界定。公约第9(1)条规定,受本公约保护的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授权以任何方式和采取任何形式复制这些作品的专有权利。这里,作者指的是著作权的初始状态,即没有发生著作权转移的状态。我国著作权法(2001)第10(5)条规定,复制权是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尽管没有明确表达“数字化”,但是“数字化”通常采用的技术是扫描、照相、转录等方式,应该包含在“等”字的含义里。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第2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因此,“数字化”属于复制。
那么,作者有没有权利对自己的作品进行“数字化”呢?这就要判断作品的著作权状态和用途。首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保护期是作者生年加50年。所以,目前作者提供的作品大多处于保护期内,没有进入公有领域。其次,要判断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状态。如果是作者未出版的作品或者作者保留著作权的作品,复制权还掌握在作者手中,经作者授权可以数字化并传播;如果作品已经出版,并且作者已经将著作权转让或者专有许可给出版者,那么数字化旧作就要谨慎。先要看转让或者专有许可合同有没有到期,如果到期,作者就有权复制并传播作品;如果没到期,著作权还在出版者或者出版者授权的数据库手中则不能数字化。从商业性数据库下载已经发表的论文并提交给IR的做法就更有问题了,不仅把出版者的“版式”带回来了,还有可能将数据库的“水印”和商标都一并下载了,这都是明显的侵权证据,除非提前与之达成协议。从使用目的看,如果作为个人教学科研利用或保存,作者可以数字化复制作品。
(5)IR自我保护与用户行为规范。
IR在注意不侵犯他人权利时也要懂得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首先,可以采用著作权声明的方式宣示权利。例如,对网页的著作权或者对IR数据库的整体著作权。其次,在代码层可以添加一些权利表达和权限控制元数据。第三,可以采用水印、只允许浏览不允许剪贴打印等技术措施。最后,以免责声明的形式规避因提交人侵权、提供不准确信息而引发的传播者责任。例如,中国农业大学知识库教师文库尽管只提供校内开放,但是图书馆员作了比较充分的准备。通过“免责声明”解释了操作过程中的非人为因素,提供了反馈沟通的渠道。
用户条款主要包括用户使用IR资源的目的和方式、引用作品的规范、如何获得进一步的授权以及投诉反馈程序等。用户条款的发布可以采用弹出窗口、点击合同或者网页链接等多种形式。有的机构还在用户指南中链接了相关的法律依据。用户条款的缺失可能导致IR陷入“共同侵权”的尴尬境地。《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两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IR领导者可能认为自己一无侵权的主观过错,二无教唆他人侵权的不端行为,三不认识(可能的)侵权人,更不知道其何时何地实施了何种侵权行为,怎能算作“共同侵权”?问题的关键在于缺乏用户条款说明IR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2005)第1条,“被告因过错侵犯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且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第2条第3款:“未尽到与公民年龄、文化程度、职业、社会经验和法人经营范围、行业要求等相适应的合理注意义务的”可以认定其有过错。第4条:“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实施侵权行为,而仍为其提供经营场所或其他帮助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IR应该预见到少数用户可能见利忘义、批量下载并商业性使用IR资源,从而影响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或声誉,因而用户条款绝非可有可无的摆设。
(6)“非营利性”能否成为对抗侵权的理由?
有馆员认为XMU IR无偿向公众传播作品,与商业数据库不一样,应该算作合理使用。实际上,非营利性目的与实际侵权行为并不矛盾。超出“合理使用”范围且未获得著作权人许可而利用作品的行为即侵犯了著作权人专有的权利,属于侵权行为。非营利性使用只是判断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时考虑的“特殊情况”。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还要依照《伯尔尼公约》确立的“三步检验法”。如前所述,IR传播作品已经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因而必须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XUM IR加强著作权管理,增加对作者的著作权指导并且增加激励机制和优选机制。
(1)加强著作权管理。
XMU IR作为国内外颇具影响力的机构知识库已经小有规模,并且关于IR著作权管理国外已有经验可供借鉴,因此XMU IR应该考虑着手进行细化管理的内涵式发展。首先,总结得失,结合自身的发展计划,通盘考虑“内容层”和“代码层”需要完善的管理政策和措施。例如,细化知识库免责条款。知识库免责条款有助于说明IR的定位与责任。因为IR不代表作者或出版者,也不为存储者的违法、过失或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尽管国外IR并不禁止商业性使用,但是鉴于我国著作权结算体系尚不完善,建议仍以非商业性使用为宜。此外,“用户”可能是人也可能是机器,如索引机器人或文本挖掘程序。因此,应当在“内容层”和“代码层”增加对于“收割”或者“再利用”政策的声明,如非商业使用和禁止挖掘。第二步,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改造程序流程。如有可能,考虑升级程序版本。参考SPARC/SC的3+1模式,设置两种授权范围(校内和校外)以及相应的许可,解释两种选项的利弊供作者选择。同时,对于期刊作品增加6~12个月的延时选项,对于学位论文增加2~3年的延时选项。因此,IR应以为著作权人服务、为机构服务和为社会服务为目标,而不是简单地以开放内容为目标。对于私人部门的著作权人只能鼓励不能强迫,要给其适当充分的选择权和知情权。等国内或者校内开放内容的氛围或条件许可的时候,可以采取“哈佛模式”,即教师投票的方式制定“以存储并公开作品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规定。而对于公共资助的科研成果或者机构资助的课题,可以将IR存储作为考核和申请未来资助的条件。同时,也应当防止为争取机构便利而超标解释“职务作品”的倾向。例如,自选课题、自筹经费的研究,除由机构承担责任并且是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特殊作品外,不宜列为职务作品。第三步,完善管理细节。如为作品添加“封面”;参考香港科技大学模板和许可范围,区分校内校外,设计可以选择开放范围和适当延时的知识库许可协议;为未发表的作品提供CC许可选项;对于已从数据库下载的作品,还要注意处理近10年作品的版式权。第四步,自查清理。对于以往由馆员代为提交的作品,如果没有获得作者直接授权,应补签授权手续。返工自查尽管繁琐,但能增加IR的抗风险能力。可以这次自查为契机,为馆员和读者补充开展一些著作权法知识讲座。同时,借此机会加强与院系和作者的交流沟通,宣传改进后的流程和作者的选择权。树立图书馆尊重知识产权,真诚为师生服务、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的良好形象。
(2)增加作者指南,帮助厦大师生获得IR存储权。
澳大利亚调研显示,作者认为“非常重要”的4个著作权管理支持战略是“来自机构著作权办公室或者科研处的支持”(37%)、“提供有利于OA作品的、可以用于出版合同谈判的标准条款”(34%)、“出版合同模板和作者补遗”(31%)、“著作权工具箱和在线咨询中心的帮助”(27%)。因此,厦大图书馆面临双重挑战,一方面要强化馆员的知识产权知识,另一方面在学校没有专职法律机构配合的情况下,要动员各方面力量承担对于作者的著作权管理支持。此外,可以参考本书文附录1,结合国内相关法规和厦门大学自身情况,为作者设计出版指南或工具,协助作者在今后的出版过程中保留知识库许可权利。
(3)建立激励机制和优选机制。
改进统计功能,在主页设置下载作品排行榜。增加服务功能,扩展系统兼容性,方便科研管理部门和教师个人管理科研成果。对于未发表的作品,尤其是学生作品,设立类似OAPS的选优机制。一方面保证作品的质量,另一方面激励学生参与。学生是开放内容的未来,也是扩充IR内容的方向。SPARC 2008年开始的促进学生参与OA的活动“研究的权利”(The Rights to Research)已经初见成效。作为未来的教师、科研人员和政府官员,大量学生参与OA运动有助于扩大开放共享理念的影响力,逐步形成“自由文化”的氛围。(www.chuimin.cn)
7.2.3.2 科研机构IR案例——中科院NSL-OpenIR
1)概况
NSL-OpenIR是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图书馆2008年发布的机构知识库,设有10个社群,包括北京、兰州、武汉、成都4个总分馆、4个连续出版物和2个学术会议讲座专辑,收录1994年至今4 500多件作品,有期刊论文、会议论文、学位论文、专著(论文集)、研究报告、演示报告、多媒体资料等多种类型。宗旨是“以发展机构知识能力和知识管理能力为目标,快速实现对本机构知识资产的收集、长期保存、合理传播利用,积极建设对知识内容进行捕获、转化、传播、利用和审计的能力,逐步建设包括知识内容分析、关系分析和能力审计在内的知识服务能力,开展综合知识管理”。NSL-OpenIR目前已在OpenDOAR和ROAR上注册,绝大多数作品开放全文。
2)NSL-OpenIR的著作权管理
(1)权属管理。
《中国科学院研究机构知识产权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院属机构知识产权的归属、利用和管理办法。其中,第2条规定“工作人员”指研究机构在职人员、聘用人员、客座研究人员、在读研究生及在站博士后以及进修、实习与代培人员等;“相关人员”为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等离开研究机构后不满1年的或另有约定的人员。第14条规定“工作人员和相关人员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创造,依法取得的知识产权归所在研究机构所有”。第17条“除因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而在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以外,承担国家、院科技计划项目获得的知识产权由承担任务的研究机构享有……”张晓林等学者认为,在公共基金支持的研究成果开放理论、著作权法相关规定、机构政策、劳动合同以及资助合同等先决条件下,公共机构知识成果权属管理应当遵循“多元权利、在先顺序、逐层许可、规范保护”的原则,规范出版合同以及机构和社会用户的使用行为[32]。
(2)IR作品传播的权益管理。
《公共教育科研单位机构知识库内容存缴与传播的权益管理政策指南》从“使用情形”、“政策要求”、“限制条件”和“增强因素”四个维度,分析了学术论文、学位论文、学术会议报告、学术专著(章节)、教育培训课件、本机构出版的学术期刊以及内部资料8类文献的权益管理政策规范,是中科院近年来版权政策研究的结晶。实际上,自中科院IR建设伊始,版权问题和权益管理一直是研究重点。《机构知识库的政策、功能和支撑机制分析》较早关注IR内容的类型、权属性质和权益保护政策。随后,张晓林等学者进一步分析了IR收录的各类作品的知识需求、权益强度、传播需求、竞争限制、可管理程度和技术难易度;从使用者、保存者、出版者、研究者、机构和资助者多个利益相关者角度分析了各类机构知识资产在不同用途下的复杂的权益诉求,通过政策、服务、环境等全方位的支撑机制保障IR顺利发展。
(3)提交政策。
NSL-OpenIR存储主体不仅包括国家科学图书馆的全体员工(含学生),还包括“其他合作者”,如国科图牵头的共同项目的参加者、国科图受委托组织项目的参加者、国科图主办承办的会议的参加者等。由于采用国科图电子邮件作为实名注册的审验标志,所以“其他合作者”可自愿委托国科图成员代存储作品。提交作品分为5种:正式发表的研究论文、国科图出版物、课题作品、专著和其他学术作品。采用立即存储、适时开放的方法,要求作品正式发表1个月内存储,提交后立即或在不超过6个月后公开发布。在“许可”环节,如果提交人选择“不同意以上许可方式”,提交的作品不会被公开,但用户可以“联系(作者)获取全文”。NSL-OpenIR的版本政策是提交“最终出版版本或定稿版本的最终版本”。此外,中科院采用了“集体权益管理”的方式,由机构出面与期刊和学术会议洽谈机构成员作品的知识库存储和发布权利。
(4)著作权声明和使用许可。
NSL-OpenIR声明“除非特别说明,本系统中所有内容都受版权保护,并保留所有权利”,对于网站也标记了“版权所有”。系统推荐使用两种CC许可传播作品,即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禁止演绎(BY-NC-ND)和署名—非商业性使用—同等方式共享(BY-NC-SA)。为方便用户引用作品,推荐了正式出物的出处和未出版作品的句柄。
3)NSL-OpenIR著作权管理的特点分析
NSL-OpenIR的特点是统筹规划、准备充分、稳步推进。2005年,中科院文献情报系统在进行2006~2010年中长期发展规划时就从用户在数字科研空间开展知识创新的信息需求和信息行为出发,提出了新的数字图书馆机制。2006年,兰州分馆承担了机构知识库的研究和建设任务并于2007年获得国家社科基金立项。同年,IMECH-IR开始在力学所试点。2008年NSL-OpenIR的原型NSL-IR上线。2009年遴选种子单位并向研究所推广。政策规划方面,中科院国家科学图书馆的科研人员长期跟踪开放存取领域的动态和进展,除《图书情报工作动态》外,还创办了开放获取专题网站。深入分析了机构知识库的政策、功能、支撑机制和政策框架、权益管理,以及可持续发展等关键问题;对科研机构、科研人员的需求和态度进行了调查;研究了国内外期刊的OA出版政策和国外科研教育机构OA支持政策;在指导科研院所IR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发布了《公共教育科研单位机构知识库内容存缴与传播的权益管理政策指南》。张晓林认为机构知识库的建设目标分为三个层次:机构知识资产管理、机构知识传播管理、机构知识能力管理[150]。也就是说,仅仅管理机构知识资产的IR不需要开放,开放互操作的IR也只能实现知识传播管理,而以用户数字化科研为目标、以多元信息平台为支撑的“无处不在的”知识需求分析、知识能力分析、知识竞争力分析、决策分析等机构知识能力的管理才是IR建设的最高境界,这一设想充分体现了中国学者的独立判断和远见卓识。
(1)著作权管理。
与厦门大学相比,NSL-OpenIR收集的资源类型略多,但两者期刊论文的比例均超过80%。因此,目前高校IR和科研单位IR的著作权问题大致相同。参照本书提出的IR著作权管理事务对照表,笔者比较了NSL-OpenIR和XMU IR著作权管理的现状(表7.5)。宣传征集阶段,NSL-OpenIR采用了自愿存储和义务存储相结合的策略。入库审核阶段,NSL-OpenIR完善了延时设置和CC许可。两者都有关于入库版本的建议,但是均缺乏第三方权利结算提示、个人敏感信息检查以及作者著作权指南。相对而言,NSL-OpenIR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策略减轻了机构成员的谈判负担,对于作品征集具有立竿见影的效果。网络传播阶段,NSL-OpenIR宣示了网站权利,同时以CC许可解释了用户条款。再利用和保存剔除阶段,NSLIR完善了相关的政策。在代码层,NSL-OpenIR对PDF版本的作品进行了技术处理。此外,NSL-OpenIR对统计模块和服务功能也进行了改造。整体上,NSLOpenIR在著作权管理方面后来居上。
表7.5 XMU IR与NSL-OpenIR著作权管理比较
(续表)
(2)CC许可的使用。
CC许可作为一种新的许可方式,在现有著作权法的框架下,减轻了著作权人传播作品的授权负担。《合同法》第4条承认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现实生活中,典型合同不能完全囊括当事人意思自治订立的有效合约,因此《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故CC许可在我国是合法的,国内作者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选择以及选择何种CC许可。2006年3月,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推动下,知识共享中国大陆2.5版正式发布。值得注意的是CC许可并非政府推荐的协议模板。其发起人强调,CC许可的当事人是著作权人和使用作品的民事主体。CC组织不是当事人,也不承担CC许可适用中的法律风险,提供CC许可并不导致“律师与当事人”关系的建立。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著作权人。因此,适用CC许可的主体既可以是个人(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CC许可适用的客体十分广泛,除计算机软件外,几乎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所有作品。高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第2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由此可见,保护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作品是当前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基本原则,符合该原则的网页、数据库以及科研数据等内容都可以使用CC授权。CC许可的特征是:世界范围授权、许可期限包含著作权保护的整个期间、许可不可撤销、不能采用技术保护措施限制获取、作品的每件复制品都要保留许可证链接。
著作权是公共性很强的私权,许可也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一种表现。因此,适用CC许可首先要自愿。其次,使用CC许可要注意合法行使权利原则。一方面,权利人要确认自己有权利授权,另一方面,权利人要在自己的权利范围内行使许可权。假如作者将著作权转让或者专有许可给出版者后,作者就无权使用CC许可向终端用户授权了。此外,如果未发表作品中包含第三方资料,且第三方许可的条件是非商业性使用,作者如果再使用CC许可就只能选用含有“非商业使用”条款的协议,不能扩大上游授权的范围,而仅仅使用“署名”协议。
尽管国外许多OA期刊采用CC许可,但出版者对于作者能否采用CC许可发布作品态度是不同的。通常,对于已经转让或专有许可使用著作权的作品,作者若需添加CC许可先要获得出版者的同意,有的出版者允许作者在“延时”期满后添加“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禁止演绎”的许可证。如果作者与出版者签订的是非专有许可,那么作者可以随时在作品上添加CC许可。如无特别约定,国内期刊出版属于非专有许可,期刊社可以主张首发权,但不能限制作者在个人主页、博客、IR或者学科库张贴不带有出版者版式的已发表作品。因此,国内作者如果没有与出版社签署著作权转让合同或者专有许可出版协议,通常是可以不经出版者许可添加CC许可传播(不含版式的)作品的。但是,作者如果在作品出版前使用CC许可发布预印本可能会丧失出版机会,因为有的期刊会认为作品已经“发表”。由于国内期刊出版合同欠规范、作者与出版者实际地位不平等等原因,作者个体的力量十分微弱。因此,当越来越多的国内期刊要求作者转让著作权时,以作者绵薄之力来争取非专有许可出版或者自存储权利犹如“螳臂当车”,故NSL-OpenIR采用的集体权益管理模式具有可行性,值得效法。
签署知识库许可协议的目的是获得向下游用户授权的能力。那么,能否简化这个“三角关系”,直接用CC许可替代知识库许可协议呢?比较发现,两种许可还是存在一些差异的。例如IR的许可标的还包含作者提交的元数据;许可权利比CC许可多了转换格式和长期保存权;IR要求作者担保有权存储作品而CC许可假定作者为著作权人;如果出现诉讼维权要求,知识库许可协议可使IR参与纠纷处理,减轻作者的负担(见表7.6)。从实际业务看,IR代表机构履行了相当多的管理职能,缺乏知识库协议不利于IR进一步开展活动。例如,处理用户投诉时,IR以什么身份出现?因此,Dspace@MIT“必选”知识库协议“可选”CC许可的做法是值得借鉴的。
表7.6 CC许可与知识库许可协议的比较
(3)考核激励制度。
NSL-OpenIR建立了直接以机构知识库入库作品进行年度考核和评价的激励制度并且成效显著。尽管具体评分细则尚未公布,但不影响我们做一些假设。假设实行考核激励制度前后,几类典型作品的存缴情况如表7.7所示,变动部分发生在个人作品和(与外单位的)合作作品上。从数量上讲,个人作品变动的可能性更大,这也许正是管理层期望的效果。但是,这种变化需要考虑以下问题:
表7.7 实行考核激励制度前后作品存缴差异假设
a.考核的目标是什么?
如果考核的目标是评价科研成果的数量和质量,那么存储作品并且在局域网内开放即可。如果考核的目标兼有科研成果的影响力评估,那么检索影响因子和引用分析工具即可。如果考核知识传播工作,对于科研人员是否略显超标?假定中科院的科研成果100%是由国家资助的,应当开放给社会使用。在国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科研人员承担传播职能是奉献而不是义务,因此适宜采用鼓励或者民主表决的方式,避免因行政命令引发抵触情绪。
b.网络传播必须采用CC许可?
即便科研人员在考核激励机制下同意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作品,CC许可只能是推荐使用的协议。因此,建议NSL-OpenIR在原有延时和两级开放的基础上增加知识库许可协议,提高发布作品的灵活性。如果作者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使用CC许可则有违自愿原则。《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民法通则》第55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基本条件之一是“意思表示真实”。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包含两层意思:其一是“意思自由”,即当事人内心意思的形成和表示是自觉自愿的,没有因为受到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情形而做出非真意的意思表示。其二是“表示一致”,即表示出来的意思与行为人的内心意思相符,不存在误解、表示错误或者内心保留等妨害意思表示一致的因素。依照《合同法》第54条第2款,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
c.职务作品的两年优先使用权与CC许可不可撤销性的矛盾。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除特殊情况外,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人是作者,机构在业务范围内享有两年的优先使用权。当一般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后,著作权完全由作者支配,而此时作品若已使用CC许可则不可撤销,这是一个需要考虑的矛盾。因此,建议对这类职务作品设置两年的延时,期满提醒著作权人选择授权方式。林奇认为,发展IR第一个潜在的危险就是“IR被作为一种机构战略工具来控制通常由教师控制的智力作品”。“IR只有正好响应了社区成员的需求,提高了校园和更广泛的学术社群的兴趣才有可能成功。相反,任何要求师生上传作品的做法,以及(或者)将IR作为宣称控制或者拥有这些作品工具的机构都有可能失败”;“除普遍认为属于机构资产的资料外,机构只能履行接收作品的职责而不能实施新的控制”[2]。因此,IR发展不能急于求成,应当从机构成员的角度考虑,以服务和便利吸引人。
7.2.3.3 收集学生作品的IR——清华大学OAPS案例
1)概况
优秀学生学术作品(OAPS)项目宗旨是“促进跨学科、跨地域、跨文化的学术交流和知识共享,并在全球学术领域不断扩大可见度;激励学生参与全球社会,可以拓宽他们的视野,并培育他们对于文化多样性的敏感度”。该项目由原任台湾逢甲大学图书馆馆长、后任香港城市大学图书馆馆长的景祥祜教授倡议,2004年作为与清华大学和香港城市大学图书馆馆际合作的子项目,2005年开始试运行。三校以Dspace为平台,统一了名称、元数据规范、使用权限和交流范围。2007~2008年,厦门大学、台湾“国立联合大学”、韩国首尔国立大学、泰国朱拉隆功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加入该计划。目前OAPS门户网站由清华大学图书馆维护,联盟成员有台湾逢甲大学、香港城市大学、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厦门大学、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和日本早稻田大学。
表7.8 OAPS计划实施概况
2)清华大学OAPS数据库的著作权管理
(1)著作权归属。
《OAPS(学生优秀作品)数据库发布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指出,著作权人是指学生作品的作者和由所在学校界定的其他著作权人。授权书由学生和导师共同签名,实际上是将导师作为共同作者。著作权人享有学生作品的著作权,学校拥有在著作权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范围内的使用权。
(2)授权环节。
《章程》规定,作品题录信息(元数据)由成员单位共建共享,作品全文允许三级授权,即校内使用(VA1)、OAPS成员单位(VA2)和互联网开放浏览(VA3)。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有权选择授权级别。该规定符合国家法律,满足了学生、学校和联盟成员的共同需求,实现了多赢。其次,授权性质为非专有许可,不影响作品在其他媒体正式出版。
(3)传播管理。
OAPS数据库声明在该库中发布的学生作品著作权受法律保护,不是公共领域作品。其次,规定用户引用作品应注明出处;引用部分不能构成新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否则均属剽窃或侵权。第三,在代码层,OAPS数据库使用DC元数据方案,添加了权限元数据“rights.license”,并且采用DRM技术对全文使用进行管理。
3)特点分析
清华大学OAPS的特点是一种选优机制。优秀作品的评选方式分为两个途径:优秀课程作业由学生申请、指导老师推荐、院系评选;本科生优秀论文由校教务处统一组织评审,推荐名额为学生总数的5%。这是一种鼓励参与的机制,能够入选OAPS是学生的荣誉。一般来讲,学生能够保留作品的著作权、可以自由选择授权范围、有数字权利管理技术作保障、未来还有正式出版的机会,这些都有助于提高学生参与的积极性。OAPS项目因为主要面向本科生且基于学校原有的评奖机制和程序,操作比较顺畅。没有明显的用户条款是清华OAPS的一个不足。尽管网页上有“OAPS授权书”,但显然是面向权利人的。因此,建议在主页设立用户条款、免责条款、通知—删除政策和反馈流程。软件层面,清华OAPS数据库同样缺少开源软件Dspace的BSD许可证。
7.2.3.4 国内IR联盟
IR联盟通常有国家和区域两种层面,采用集中、采集或混合三种建设模式。集中式IR联盟是指多个机构建立单一、集中的IR服务系统,联盟机构成员直接将元数据和内容提交到中心服务器中,对数字资产实现统一保存、利用和传播,如法国的HAL;采集式IR联盟是指成员机构分别建立各自的IR系统,通过元数据收割实现联盟机构资源的集中呈现和揭示,提供统一的检索入口和界面,数字资源仍分布在各机构IR中,如香港的HKIR和台湾的TAIR;混合式IR联盟是集中式IR联盟和采集式IR联盟的结合,既通过集中提交方式聚合资源,又通过采集的方式收割元数据,如欧洲的DRIVER项目。大陆IR也采用的“分散建设、集中呈现”模式,表现为中科院CAS IR GRID,CALIS IR联盟和China IR联盟。
CAS IR GRID是定期采集中科院研究所IR元数据的联合机构知识库服务网络,采取了试点示范、规模推广、逐步完善的建设策略。2007~2008年在力学所和国科图试点,2009~2011年一期通过“子项目”和“试用”两种方案推广了61家研究所。2010年下半年,集成服务门户系统正式进行数据的自动采集和集成服务,支持从研究所、作者、内容类型、时间、关键词等多种途径对知识成果进行浏览、检索或统计利用,支持与国际上著名知识库或知识库网络的数据交换和共享集成。截止2012年11月22日,CAS IR GRID收割了77个中科院院所IR 35.7万条记录的元数据,其中全文占80%,英文占39%。资源类型以期刊论文、学位论文、专利和会议论文为主。为了帮助科研院所建设IR,还创建了IR技术支持与服务网站。
CHAIR是CALIS三期机构知识库中心系统,由北京大学图书馆、北京理工大学图书馆、重庆大学图书馆、清华大学图书馆和厦门大学五个示范馆联合建设,免费提供两个版本的本地系统供CALIS成员馆选择,实现了机构知识库注册、元数据收割与检索浏览服务。截止2012年11月18日,共有28所高校在CHAIR注册,收割元数据79 039条,但与CAS IR GRID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在2012中国首届开放获取推介周上,国科图从技术、组织、资源、政策等多角度全方位地铺设了中国IR联盟的基石。首先,搭建了China IR联盟网站,用来收割其他IR的元数据、发布OA和IR的动态及研究报告、提供出版者政策查询工具和机构指南、分享建设经验、方便检索和交流。其次,以开源方式发布了基于Dspace1.4.2深度开发的Cspace系统供大家免费使用。该系统兼容Windows和UNIX,可以管理用户、用户组、研究部门、专题、元数据等信息,设置了提交作品的权益管理,能够批量导入导出作品和用户信息,具有强大的统计功能。主页增加了“最新提交”、“下载排行”、“分类导航”、“相关链接”以及“最新评论”等板块,具有“个人知识履历”、“作品认领”、“传播管理”等多项特色功能与服务。第三,发起成立了中国机构知识库推进工作组,力求发挥组员单位的核心推动作用,宣传开放获取和机构知识库,开展IR建设和期刊政策的调查,组织编写政策指南、技术规范,召开学术研讨会等。成立了中国arXiv.org服务组,参与了国际高能物理领域SCOAP3开放出版计划,分享了《公共教育科研单位机构知识库内容存缴与传播的权益管理政策指南》。
分散建设模式将权益管理责任分解到各建设单位。需要考虑的是,作为个体IR的下游环节,IR联盟要规划和管理采集的元数据,尽快制定元数据开放和再利用政策,如是否允许商业性使用和机器挖掘。作为个体IR建设的支撑机构,IR联盟要代表机构和社会公众利益,努力争取法律和政策支持,采用集团谈判、政策建议、版权工具、人员培训、技术支持、学术交流等方式扶持IR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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