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2.1政府“知识经济”已从概念转变成各国政府的发展战略。......
2023-11-27
6.4.3.1 课程资料的著作权归属
20世纪末,网络远程教育显示出巨大的市场潜力。大学、教师、商业部门纷纷介入,引发了一些值得思考的社会现象。现象之一:学者明星化。1999年,哈佛大学法学院的米勒教授为Concord虚拟大学提供课程资料。哈佛大学认为其违反了学校不得兼职的规定,而米勒教授认为他没有接触学生不算兼职。现象之二:大学产业化。UNext.com公司网罗了一批知名高校,利用这些学校的名称和师资发展商业网络课程,威胁了这些学校的生源和利益,促使校方尽可能地主张其权利。现象之三:教师企业家化。弗吉尼亚大学开设了一门名为“CaseNET”的案例教学课程,允许买方将课程本地化。该校教师在推广课程的过程中,通过第三方获得收益但不上交给校方。现象之四:教师全能化。弗吉尼亚理工为了降低成本采用网络教学,要求教师开发《线性代数》课程的课件,教师自行开发软件加重了工作负担。面对这些利益与责任,课程资料的著作权归属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127]。
课程资料不同于课程。2000年,美国教育界高层在迈阿密会议上认为,课程资料是“作为课程基础的、固定下来的思想与材料的表达,应该受到著作权保护”。课程是由内容、课程资料、教学计划、师生互动和学籍管理构成的。大学提供课程承担的是教育者的责任而提供课程资料则扮演了出版者的角色。关于课程资料的著作权归属,美国著作权法并无明确规定。美国高校高层明智地意识到,教师权利最大化和机构权利最大化都不是最佳状态。大学教育技术联盟(CETUS)建议采用三个指标灵活地判断著作权归属。即谁发起的创作?谁控制作品的内容和定稿?谁为该作品提供了补偿或支持?例如:①上网课件或教学大纲。除了机构审定的核心课程,多数课件内容是教师创建和负责的。尽管许多高校提供有网络课程的模板和要求,但是具体教学内容和选材是由教师决定的。如果机构对于上网教学资料提供了特别的补助或者支持,可以扩大使用范围。但是,通常这类作品的著作权应当归作者;②多媒体课件。多媒体课件的创作者和控制者均为教师。如果教师利用的设备和资源是校方普遍提供的,那么该作品仍归属教师所有。如果作品包含的第三方著作权作品超过了合理使用的限度,校方和教师均不能主张著作权;③电视教学。如果由机构发起并提供摄制设备,教师控制内容而媒体中心控制摄像和画面,则作品归属机构。如果摄制服务属于校方的一般服务,那么学校的控制力相对降低;④期刊论文。如果外部基金支持某教授的研究,其论文的创建者是作者,控制者是资助机构。如果学校没有提供特别的支持和补偿,作品的著作权一般归属外部基金。判断著作权归属并不是目的,CETUS建议学校和教师为了教育使命合作使用著作权。例如,在作者的院系、校园内或者大学联盟内授予有限范围内、教学科研目的、非专有使用权;控制机构名称和徽标在作品中的使用权;对于机构特别支持的作品要说明权利;借用一定比例的作品汇编或者合成新作品;对于作品的使用、传播互负提前告知义务;不论作者是否将著作权转让给第三方,校方为教学目的具有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作品或者衍生作品的权利。迈阿密会议代表一致认为,大学著作权政策应当默认教师拥有著作权,鼓励教师将教学资料上网。其次,规定特定的例外情况使机构保留收益权。例如,如果课程资料被商业化并且赚了钱,机构保留一定比例(如5%)的版税要求。第三,大学帮助教师处理著作权问题、参与教师与外部的合作比仅仅强调机构知识产权的效果要好得多[128]。
6.4.3.2 合理使用的边界
判断合理使用通常采用的4个要素是使用目的、作品特征、使用量以及市场影响。从使用目的看,非营利性的为教育、评价、新闻报道等目的使用作品(包括课堂少量复制)可适用合理使用。从作品特征看,合理使用的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此外,非小说作品、绝版作品和文本作品比小说、影视作品和市场上可以买到的作品更适合合理使用;事实性资料也适用合理使用。从使用量看,使用量包括数量和质量两个层面。数量上,除了图片和照片,通常采用的是10%原则。质量上要判断是否使用了该作品的“实质部分”。市场影响与前三者都有关联。例如,营利目的比教学科研的影响大,复制软件比复印论文的影响大,全文复制比部分复制的影响大。
OER前提下,开放教学资源不仅需要使用他人的著作权作品,而且使用范围既超越了传统的课堂教学也超越了TEACH法案规定的“注册学生”,这就使得合理使用变得更加复杂。美国研究图书馆协会建议教师根据作品的类型和用途判断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对于超越合理使用边界的作品提供链接以避免侵权(见表6.7)。例如,对于图书馆购买许可的著作权作品,在课堂上展示和少量复制均属于合理使用。一旦扩大使用范围,即便是在校园网络教学平台使用也只能采用链接而不能直接提供全文。由此可见,免费上网的OER项目扩大了作品的使用范围,不再适用合理使用的例外而应该提前结算第三方著作权。
表6.7 教学中的合理使用(www.chuimin.cn)
(续表)
6.4.3.3 结算第三方权利的困难
开放教育资源很重要的环节是结算第三方权利,而结算第三方权利存在诸多困难。首先,要判断是否需要结算权利。作者或者机构通常要根据作品的使用性质、使用目的、使用量、使用范围、市场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需要结算第三方权利。为了保险起见,多数作者或机构宁可多结算或不使用该作品也不愿意惹麻烦。其次,定位权利人。权利与回报项目调查显示,30%以上的教师认为从网上下载的资料缺少明确的著作权信息。加之著作权信息中通常不包含作品的授权类型、授权范围和时间,因此确认适当的权利人并不容易。第三,在结算过程中,如果通过中介机构结算费用很高。例如,在美国通过版权交易中心(Copyright Clearance Center,CCC)结算,如果是课堂使用目的,复印27页的图书内容并分发给30名学生大约需要100美元的许可费。如果超出范围,许可费会很昂贵。有的OER项目结算第三方权利的费用竟然占到项目成本的二分之一[114]。如果不通过中介机构直接与权利人洽谈许可,结算费可能会降低但谈判成本(包括人工成本)比较高。并且,名不见经传的小型教育机构往往难以获得许可。第四,无法确认权利人的作品常常被称为孤儿作品或者无主作品,但是这些作品也受著作权保护,保护期结束转入公有领域后才能自由使用。2008年9月,美国众议院否决了肖恩·宾特利(Shawn Bentley)“孤儿作品法”提案,即否定了他提议的经过“勤勉努力”仍无法找到著作权人即可使用孤儿作品的原则。因此,孤儿作品无法确定权利人,即便勤勉努力也无法查到,因而只能待其进入公有领域方能使用。最后,有的著作权人授权时附带使用条件,例如要求教育用户安装数字权利管理系统方与授权。哈佛法学院的威廉·菲舍尔(William W.Fisher)和威廉·麦克高文(William McGeveran)认为,上述环节中任何一个地方出纰漏都会影响授权的取得,因此结算第三方权利十分困难[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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