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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型机构知识库著作权管理的研究成果

【摘要】:或者该文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或者简某与其学位授予单位之间对于该文著作权归属存在特别约定。因此,该数据库辩称学位论文的著作权不应完全归属于作者,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119]。

6.2.3.1 学位论文著作权的普遍问题

1)学位论文的著作权归属

学位论文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特点,一经完成即受著作权法保护,因此开发利用学位论文首先要判断其著作权归属。国外学位论文著作权归属有3种情形[117]:第一种是归属学生。多数情况下,基于独创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学生。尽管导师的指导作用功不可没,但是如果导师主张共享著作权,那么该学位论文的独创性就会受到质疑。第二种是归学校或者科研机构。昆士兰科技大学(QUT)关于学生作品的知识产权政策是:原则上学生求学期间的全部作品著作权归学生所有;对于校外资金支持的项目和明显具有商业潜力的研究,学生可以选择或者被要求将知识产权让渡给大学;学生可以保留论文的著作权、分享经济收益、监督保密义务的履行;是否让渡权利与学位授予和考试成绩无关。第三种是归第三方机构。第三方机构是指除学生和学校外的第三方,可能是资助机构、学生的工作单位或者委托研究机构等。也有机构区别“作为雇员的学生”、“受到资助的学生”、“有特定合约的学生”和“一般情况”分别制定著作权政策[48]

有学者将国内学位论文的著作权归属分为4种情形:①自选课题,著作权一般由作者享有;②科研任务,通常在课题立项过程中会将著作权归属委托方,作者只享有署名权;③与职务活动紧密联系的作品,作者所在单位具有两年的优先使用权;④以工作实践为基础,包括进修、访问和合作研究的成果,这类作品应当具体分析[118]。我国《著作权法》第11(3)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其次,学生与学校之间如果不存在劳动雇佣(临时聘用)关系,普遍适用“职务作品”显得非常牵强。从国内法官的判案实践更容易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简某诉某数据库侵权案为例。法官认为,尽管简某在学位论文创作期间得到了学位授予单位和导师的多方支持和帮助,但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作品之著作权原则上属于作者,且职务作品之著作权亦原则上由作者享有。某数据库亦未举证证明该文系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且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或者该文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或者简某与其学位授予单位之间对于该文著作权归属存在特别约定。因此,该数据库辩称学位论文的著作权不应完全归属于作者,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119]。也就是说,排除了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作品以及(委托)约定作品等特殊情况,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因此,国内部分学校无条件地宣布学生学位论文属于职务作品于法无据。

2)发表权

发表不等于出版。我国《著作权法》第10(1)条规定:“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第42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属于侵权行为(第46条)。WIPO关于“发表”(disclosure)的解释是:就作品而言,一般理解为使公众可以获得该作品,不论其发表方式如何。出版或出版物(publication)是指出版作品的行为,也被理解为已出版作品本身[51]。我国《著作权法》第57条关于出版的定义是“指作品的复制、发行”。《出版词典》关于“出版”的定义是“选择某种精神劳动成果(文字、图像作品等),利用一定的物质载体进行复制以利传播的行为”。由此可见,作品的发表与作品的出版不是同义语。发表的核心是“使公众获得”,而出版只是发表的一种方式。有学者认为网络发表的条件是:①由作者授权后在网络上公开作品。这一权利只有作者才可享有,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公开,如以欺骗手法泄漏创作机密而在网络中传输的,不视为发表;②作品需在较大范围内被公众感知。小范围的交流,例如私人之间的Email和有限人士参加的网络讨论,以及在单位内部局域网上的交流均不应视为“发表”;③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如果作品已在其他出版物上公开过,即使首次进入互联网络,也不应视为发表[120]。需要说明的是,有的商业数据库以“局域网内”使用学位论文作为侵权诉讼的抗辩理由。因而有必要进一步明确,超出学位论文授予单位局域网使用应视为“发表”。

3)复制权

复制权是著作财产权的核心。我国《著作权法》第10(5)条规定,“复制权是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学位论文通常是未发表作品。因此,学校或者法定存储单位采用复印、缩印、扫描、拍照等数字化或者非数字化的方式复制作品,应该限于“陈列”和“保存”的目的,这是符合《著作权法》第22(8)规定的。超出这个范围就会触及著作权人专有的复制权,应当提前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但是,从国内高校学位论文的开发利用看,发表权、复制权等问题并未引起广泛的重视。常见的学位论文馆际互借、代查代借和文献传递服务存在著作权侵权风险。理由如下:①合理使用不能成为未发表的学位论文馆际互借的法律依据。首先,从理论上讲,学位论文不是图书馆的流通资源;其次,合理使用的前提是“已发表作品”,在有限范围内的使用不属于发表,因而不能通过馆际互借扩大未发表学位论文的传播范围。已发表的学位论文不受此限制;②非返还式文献传递实际上“复制”了作品。除非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代借”或“传递”纸质副本或电子版本都侵犯了复制权。高校学位论文“授权协议”通常笼统地表述为“允许学位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并没有明确借阅或查阅的范围。尽管此规定为图书馆利用创造了空间,但是对于著作权人没有尽到诚实信用的告知义务,是显失公平的。况且,除CALIS外,很少见到关于作者分享作品收益的规定;③对用户应尽告知义务,否则会有辅助侵权的风险。美国著作权作品新技术利用委员会(CONTU)对于馆际互借的建议是图书馆应有著作权提示,也应声明复制件不能用于个人学习研究以外的目的。

4)汇编权

汇编权是著作财产权的一部分。我国《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因此,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是汇编作品的前提。对于学位论文来说,学位授予单位行使汇编权应当限于标题、文摘或者部分内容。例如,英国传统学位论文授权协议约定:①为学术交流的目的,在署名作者的前提下,图书馆可以自行或者授权他人出版论文摘要;②为校内外学者提供在原处(in situ)的阅览;③向用户提供个人信息、论文信息以及其他著作权提示信息;④选择是否提供馆际互借和个人借阅;如果作为英国学位论文服务的一部分,授权大英图书馆为出租或者出售目的制作副本[117]。那么,超出学位授予单位范围应该如何利用学位论文全文?笔者认为,应当本着权利义务相匹配的原则获得著作权人授权。国内调研显示,近半数“211高校”要求学生授权“将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实际上,该条款没有区分具体情况,即汇编全文还是部分内容?数据库是商业性的还是非商业性的?学校直接汇编还是委托他人汇编?数据库的使用范围是学位授予单位内部还是其他单位或个人?商业性使用如何保证学生受益?由于授权协议的签署时间通常是在学生毕业前,因此多数情况下论文尚未发表。故将全文汇编入数据库并超出学位授予单位使用,不论是商业性使用还是非商业性使用都会超出学位授予单位的复制权和汇编权,同时还涉及作者的发表权问题。

5)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著作权法》第12条)。其特点不仅在于网络传播,还在于接收者可以任选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因此,学位论文可能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情形有:①学位授予单位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超出局域网使用学位论文全文,包括提供“文献传递”服务;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学位论文保存单位直接或间接将作品数字化并提供数据库服务;③上网传播的学位论文侵犯了第三方权利;④未到约定的“延时”期,提前上网发布。总之,著作权人有权决定是否上网、何时上网、上哪个“网”或者“库”。另一方面,出于学术透明的要求,学校可以制定学位论文公开制度。即“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对于公开的作品,由导师和院系审核是否需要保密。对于申请不公开的学位论文,也要制订具体的审核标准和程序。

6)第三方权利

澳大利亚昆士兰理工大学列举了(除合理使用外)需要获得第三方许可的资源类型,例如大段的引用原文、数据图表、量表和问卷、音乐片段、电影剪辑、歌词、解说词、说明书,还为学生起草了使用第三方著作权资料的授权申请模板。美国弗吉尼亚理工大学建议作者采用以下方式判断是否侵犯了第三方权利:①作品是否属于公有领域;②是否属于合理使用,使用的是否为作品的实质部分,是否为了个人学习和研究目的;③是否获得了著作权人许可,如不能获得许可,上网发布时应当删除这部分内容。

7)剽窃和抄袭

剽窃和抄袭版权作品是比较典型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相对于直白的“抄袭”,改头换面的“剽窃”危害更大。在被认定剽窃之前,论文的完成者即作者。论文完成即取得著作权,从而有权决定是否发表。其次,作为学位论文的开发利用者,编辑、出版、发行这类有内容瑕疵的作品无疑侵犯了被抄袭著作权人的发表权、汇编权、复制权和发行权,形成知识产权侵权风险。有人从整顿学风的角度出发主张公开学位论文。实际上,白纸黑字是无法抵赖的,假的真不了。况且,即便有“漏网之鱼”,一经查证便可以撤销其学位。爱德华·福克斯(Edward Fox)认为,应对学位论文剽窃有三种办法:①使用反剽窃软件;②尽可能地公开作品,看到作品的人越多越能发现剽窃行为;③推广电子论文。使用电子学位论文比纸本学位论文的人数要多,无形中增加了学生的心理压力,能够预防学术不端行为。

另一方面,因为没有正式出版,学位论文也容易成为被剽窃的对象。第一种情形是“平行”剽窃,即学生间的剽窃。第二种情形是“上抄下”,如“学术评论网”揭露深圳大学法学院院长叶兴平抄袭6篇学位论文。第三种情形是“下抄上”,只要不严重影响著作权人的利益,学位论文作者通常懒得理睬这种情况。简·C·古叶敦(Jean-Claude Guédon)认为,作者尽早、尽可能广泛地发表学位论文是预防论文被剽窃的良方。正是因为学位论文不透明才为剽窃者提供了可乘之机。他以1665年创办的《哲学交流》(Philosophical Transactions)为例,认为其创办者亨利·欧顿伯格(Henry Oldenburg)的智慧恰恰在于通过广泛传播的期刊来证实和保证科学家的知识产权。

8)其他问题

著作权问题只是知识产权问题的一部分。学位论文的知识产权问题有时还会涉及专利商业秘密保护。就专利申请而言,需要滞后一段时间发表作品。至于商业秘密,则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此外,被采访对象因为不希望暴露自己的个人隐私,例如个人信息、身体状况或观点态度,常常与论文作者约定使用范围。这些因素也制约着作者发表或者公开学位论文。最后,出于国家安全因素,部分涉密课题既不公开答辩也限制传播。

综上所述,学位论文在著作权归属、第三方权利以及商业秘密和隐私保护等方面情况比较复杂。加之正式出版渠道的市场回报要求也限制了学位论文的发表。此外还有原始数据和多媒体资料的著作权问题,笔者将分别在“数据集”和“教学资料”部分讨论。也就是说“灰色文献”有“灰”的道理,不能贸然“漂白”。

6.2.3.2 我国学位论文著作权的特殊问题

1)国内“211高校”学位论文授权书调研

国内学位论文商业开发模式反映了以下几个问题:①学生给学校授予了哪些权利?②学校能否转授权?③国家法定存储机构有没有公开发表学位论文的权利?④法定存储机构能否将学校授权转授给数据库商?⑤商业数据库以2元/篇的“加工费”销售的是学位论文使用的“可能性”,获得的是可能使用的真金白银;而在侵权赔偿阶段,无论是采用“实际损失”(比如点击和下载量)还是稿酬标准计算,都是“实然”的情况。侵权收益远远大于赔付风险是国内商业数据库侵权诉讼“屡战屡败”却“屡败屡战”的根源。尽管当前的诉讼基本上是针对商业数据库的,但是,中间两个重要的转授权人是否也应反思一下自己的责任呢?学生究竟给学校授予了哪些权利?为此,笔者调研了国内“211高校”的学位论文使用授权书。2008年10月,笔者根据教育部网站上公布的95家“211高校”名单,使用CNKI博士论文数据库和Google查找并摘录各校学位论文使用授权书或相关知识产权声明,共找到91家高校的样本,采集率接近96%。接下来,笔者使用Excel软件对文本中的关键词进行了初步归类。第三步,通读文本,分析内容的逻辑关系并统计结果。

调研显示:①著作权归属:18.7%的(17所)高校明确主张著作权或知识产权归学校,81.3%的(74所)高校默认著作权归属学生。主张著作权归属学校的单位多数没有说明理由,个别解释为“职务作品”和“保护导师和学校的知识产权”。其中8所院校甚至要求学生毕业后撰写或发表与毕业论文相关内容的文章也要署名该学校,这些院校基本分布在我国西部地区。此外,主张著作权的学校也没有区分学生是否参加基金项目或者使用学校设备等特殊情况,使用的都是一个模板;②许可或授权的性质:没有一份“授权书”或者“承诺书”明确界定许可的性质是专有许可还是非专有许可;③许可或使用的范围:多数文本没有说明许可或使用的范围。只有8所高校(8%)明确限制在校内使用,有5所高校(6%)明确说明会在校外公开使用;④学生的权利和义务:10所高校(11%)规定了学生的“提交”义务,另有2所高校还要求“纸本与电子本保持一致”。只有1所高校表示按照CALIS的规定给予学生相关权益,其他“授权书”对与学生的权益和报酬均只字未提;⑤学校的权利和义务:学校主张的权利包括“根据国家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交”、保存、查阅、借阅、复制、发表、汇编、信息网络传播、转授权等(见表6.1)。其中,关于复制权、发表权和汇编权的描述相对复杂。复制权方面,68所高校(75%)的表述是“采用影印、缩印、扫描/数字化等方式保存”学位论文,其中33家单位(36%)使用的是“保存和汇编”。发表权方面的用词最为含混,有“公布”、“公开”、“刊登”、“发布”、“发表”等,共有52家单位提出此要求。其中,明确声明公布“全文或部分内容”的有43家,“上网”公布的有3家,“任何方式”公布的有2家;仅公布标题和摘要的有2家,授权第三方的有3家,只有1家让学生选择是否向校外公布。汇编权方面,有51家高校的文本直接或间接体现出汇编要求,其中40家采用的表述是“将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指明编入“中国学位论文数据库”的有5家,编入CALIS的有3家,编入“中国优秀硕博论文数据库”的有1家,另有1家的用语是“相关协议单位”。有14家高校声明“不以营利为目的”或者为“学术目的”少量复制或交流学位论文,未见其他义务性的词语;⑥保密限制:多数高校都规定“保密作品解密后适用此协议”。有8家单位规定了保密期。其中,参照具体涉密规定的有2家,导师定密级的有1家,其余或者自选(1~3年期)或者自行填时间。有的只有“保密”和“不保密”选项,未定密级和解密期。

表6.1 国内高校主张的学位论文使用权

调研发现高校学位论文授权书存在以下问题:①著作权权属不明。81.3%的高校默认学生是著作权人。不过,也有主张学校拥有部分著作权的。主张学校完全拥有著作权的单位也没有区分情况和条件,一概以职务作品为由有些站不住脚。即便是职务作品,单位只有2年的优先使用权,但是要求学生离开学校后的相关研究还要署名该单位缺乏根据;②协议性质不明。多数协议没有明确协议性质、学校能否转授权以及是否允许商业性使用等问题;③权利义务欠平衡。很明显,著作权的核心内容,如发表权、复制权、汇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都“许可”给学校了。但是无论商业性还是非商业性使用,对于作者几乎没有什么回报;④授权范围不明确。“编入有关数据库检索”这句话非常的含混。谁的数据库?是学校的还是第三方的?商业性的还是非商业性的?检索全文还是文摘?是在本校的校园网使用还是在其他学校的校园网使用?或者在互联网使用?这些范围都不明确;⑤“一揽子”式的约定,缺乏灵活性和选择性。常见的“模板”是:

“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学校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学校可以将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汇编学位论文(保密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

这种“一揽子”式的授权十分简捷,但是缺乏选择性和灵活性。实际上,学校除了为教学目的保存、查阅和校园网内公开学位论文的要求外,其他权利应当作为可选项,采用鼓励而不是强制的方式发表作品。对“211”高校学位论文使用授权书的调研反映出国内高校对学生作品著作权问题缺乏重视。表现为著作权归属不清、许可性质不明、许可形式单一、授权用语含糊、权利义务不平衡等。这些问题实际上是成为了商业性数据库“侵权案”频发的助推器。那么,学生对于自己的学位论文著作权归属和使用有哪些看法?笔者对此作了调研。

2)学生对于学位论文的态度调研以北京大学研究生为例(表6.2):(1)调研方法。

2008年7月4~5日是北京大学举办研究生毕业典礼的日期。此时,毕业生都身着学位服入场,易于辨认和采访。笔者和10名同学在北京大学百年讲堂门口,以拦访的方式对参加毕业典礼的同学进行了问卷调查。根据历年的招生统计并咨询校研究生处,估计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人数在5 000~5 500人左右。其中博士1 000人,硕士4 000~4 500人。事实证明笔者的判断是基本正确的,学校公布的数字是当年毕业博士生946人,硕士生4 529人。根据置信度95%,误差限为0.05所需的样本量,笔者发放问卷650份,实际回收问卷458份,回收率为70%。其中,有效问卷435份,有效问卷回收率为67%。有效问卷的填答者中,男性占65%,女性占35%;博士占26%,硕士占74%;92%的学生年龄在35岁以下,其中26~30岁的学生占50%。从学科分布看,除了农学和军事学外,基本覆盖了我国学位授予目录中的学科门类。

表6.2 有效问卷填答者概况

(www.chuimin.cn)

(2)调研结果。

著作权归属:35%的学生认为学位论文的著作权应当归学生,47%的学生认为应当由学生和导师共有,9%的学生认为著作权归学校。填写“其他”的学生中,6人认为应当由学生、导师和学校三方共享,3人认为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1人认为应当归本人及所在单位,2人没有说明原因。由此可见,学生的内心是比较公正的,大约60%的学生感谢学校和导师的培养,不愿独享学位论文的著作权,这是IR开发学位论文信息资源的良好基础(见图6.2)。

图6.2 学生对学位论文著作权归属的倾向

以学位论文的资料来源为参照,不论是博士生还是硕士生都不满足于图书馆的资源。在学位论文的撰写过程中,图书馆资源、互联网资源和学生自己购买的资源呈三足鼎立之势。学生认为,图书馆的资源可以满足36%~37%的信息需求,互联网资源满足31%~33%的需求,学生自己购买的资源能满足26%~27%的信息需求,“其他”来源占5%~7%。“其他”来源包括国家图书馆、中科院图书馆和其他院校的资源、老师的资源、实验数据等。因此,除了少数由学校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特定课题和项目,或者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特殊作品,多数学位论文很难归为职务作品(见图6.3)。

图6.3 学生学位论文资料来源

著作权处置方式:这是一道多选题,但大多数同学只选了一项。70%~74%的同学愿意保留著作权,说明学生的著作权保护意识还是很强的。9%的同学选择非专有许可,3%~7%的同学选择转让著作权,其他同学坦言不懂或不知道。令笔者感到兴奋的是,13%的同学选择创作共享,愿意无偿与大家分享研究成果,说明国内开放学术内容是有潜力的(见图6.4)。

公开范围:这是一道多选题。44%~56%的同学选择校内公开全文,16%~22%的人选择授权CNKI等数据库使用,14%~20%的人愿意校内外公开全文,9%~20%愿意校内外公开论文前16~24页,4%~17%的人准备正式出版论文。1%~3%的人选择“其他”,如不公开。硕士与博士关于公开的意向差距也很显著。

图6.4 学生对学位论文著作权处置的倾向

博士生相对更愿意公开作品,表现得更加自信(见图6.5)。

图6.5 学生对学位论文公开范围的意向

公开作品的时间:当被问及如果学校通过互联网公开你的学位论文全文,你的态度如何时?在“署名作者、非商业性使用和保持作品完整性”的前提下,36%的学生同意立即公开全文,46%~48%的同学选择推迟12~24个月再公开,6%~9%的同学表示无所谓,另有8%的同学不同意公开全文。1%~2%的同学选择“其他”,提供的理由是“延迟3年以上”、“保密”以及“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见图6.6)。

学生公开学位论文的动机:“分享研究成果”是53%~54%的学生公开学位论文的首要动机。34%~38%的学生是为了“扩大文章的可见度,提高学术影响”。19%~28%的学生是为了“征求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正论文”。20%~25%的人是“遵守学校规定”。8%~13%的学生认为及早公布学位论文可以“抢占学术先机”。1%~2%的“其他”动机也很耐人寻味。例如,“寻求合作机会”、“学术乃天下之公器”等,这些都是IR可以考虑的宣传点(见图6.7)。

图6.6 学生对学位论文公开时间的意向

图6.7 学生公开学位论文的动机

学生不公开学位论文的原因:39%~43%的学生不愿意公开学位论文的原因主要是害怕论文被剽窃。11%的硕士和23%的博士准备出版论文[2]。12%的博士和22%的硕士认为自己的论文写得不好,怕别人见笑。11%~20%的学生认为自己的学位论文涉密。2%选择“其他”的学生提供的理由是“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保护”。看来,预防剽窃是公开内容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见图6.8)。

学生对使用作品的关心程度:对于“你是否关心学位论文公开后别人如何利用”的问题,有的同学没有回答。59%~65%的学生表现为“很关心”或者“非常关心”。在没有任何暗示下,很多学生都表示听说了某数据库侵权案,因此不希望自己的作品也遭此下场。35%~40%的学生觉得无所谓,学校怎么处理都行。只有2%~3%的同学表示“不关心”学位论文的使用(见图6.9)。

图6.8 影响学生公开学位论文的原因

图6.9 学生对于作品使用的关心程度

学生对于开放存取的认知程度:这是一道多选题,考察学生对于开放存取相关概念和活动的认知程度。调查显示,学生对于“开源软件”和“开放课件”最熟悉,知晓比例都在40%以上。对于“开放存档”、“开放存取”、“机构知识库”、“创作共享”以及“开放内容”的了解程度大体相当,大约在20%~30%之间。博士生比硕士生略显优势,可能是接触外文资料比较多的原因。“其他”有的同学填写的是“开放数据”、“开放论坛”、“开放实验室”,多数同学没有举例(见图6.10)。

图6.10 学生对开放存取等概念的认知程度

(3)调研结论。

首先,我国多数(81%)高校默认学位论文的著作权人是学生作者。从对学生的调研看,60%左右的学生将作品的创作也归功于导师和学校,这是学校和学生之间非常良好的感情基础。因此,学校为教学目的开放利用学位论文比较容易得到学生的支持。图书馆资源、互联网资源和自己购买的资源成为支持学位论文创作的三大信息来源。因此,除了少数由学校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特定课题和项目,或者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特殊作品,多数学位论文很难归为职务作品。其次,作为作者,学生具有较强的著作权保护意识,多数人只愿意在校园网范围内公开作品全文。同时他们对于用户如何利用作品也比较关心。40%以上的学生希望延时公开作品。学生愿意公开学位论文的主要动机是希望“分享成果”和“扩大影响”,博士比硕士更愿意公开作品。影响学生公开作品的最大障碍是担心论文被“剽窃”。20%以上的学生了解一些与开放存取相关的概念。此次调研局限于北京大学毕业生,样本量有限,因此只能管窥而未能揭示国内学生态度之全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