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数字权利管理研究及开放型机构知识库著作权管理

数字权利管理研究及开放型机构知识库著作权管理

【摘要】:表4.9数字权利表达元数据类型(续表)4.4.1.4数字权利发布数字权利发布是数字权利政策由识别、主张、表达向揭示和实施过渡的环节,主要通过系统间的互操作来实现权利数据的发布。数字权利发布元数据有的开放,有的不开放。

4.4.1.1 数字权利识别

数字权利识别的基础是著作权归属。2006年JISC的权利与回报(Rights and Rewards,R&R)项目从动机角度调研了作者的权利意识和态度,并将调研结果与2002年RoMEO项目中作者对自存储的态度进行了比较。两项调研的目标群体略有不同,加之时间的变迁,被访者对于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认识差距比较大,整体表现为谨慎和迷惑,回答“不知道”的比例高达57%;而在2002年,61%的研究人员认为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学者个人(见表4.6)[95]。这是因为英美法系著作权法有“雇佣作品”的规定,但是传统上这些国家的大学往往将发明、专利、教学资料以外学术作品知识产权让渡给学者。当IR发展需要主张机构产权的时候,就必须通过修改机构知识产权政策来收回部分权利。为了宣传新的版权归属原则,欧美和澳大利亚的一些IR加强了对教师、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法宣传培训。因此,教师和科研人员对于政策的变化显得比较茫然。

表4.6 RoMEO与R&R项目著作权归属问题调查结果比较

4.4.1.2 数字权利主张

1)作者的权利主张

尽管很多教师对于谁拥有版权还不确定,但是他们的权利意识已明显增强,对于应当授予用户哪些权利以及怎样使用著作权已经有了比较清楚的认识。多数教师愿意有条件地使用教学资料。两次调查中60%以上的作者愿意授予用户显示、打印、播放、保存、摘录、赠送、出借、复制、汇编、评注和修改的权利。40%以上的作者提出的条件是署名。R&R调查显示,作者还提出了用户注册、利用追踪和“同意授权条件”等新要求。40%以上作者提出的限制条件是特定目的(如非商业性)使用。R&R项目调查显示,作者禁止出售、出租、改编和评注作品的意愿明显增强(见表4.7)。2007年,澳大利亚的OAK法律项目开展了“作者、出版合同与开放存取”调查,结果显示,72%的作者愿意给最终用户授予显示、打印、下载、电子复制的权利,54%~57%的作者愿意授权用户为了学术或者非商业目的再利用和传播作品的权利[96]。由此可见,作者对于学术作品的开放利用要求不高,仅要求“署名”、“保持作品完整性”这类著作人身权(即英美法系所称的“道德权利”),主要的限制条件是非商业性利用。作者愿意授予用户免费显示、打印、下载、复制、传播作品的权利,是希望增加作品的影响力而不是为了直接的经济回报。

表4.7 RoMEO与R&R项目作者授权意向调查结果比较[95]

2)用户的权利主张

通常学者兼具作者和用户的双重身份。那么,作为用户,学者希望如何利用作品呢?20世纪80年代的调查显示,用户使用作品的方式是拍照、做笔记、写摘要。1994年的调研显示用户习惯仍然没有太大的改变。2000年以后,电子期刊开始对用户行为产生影响。2002年RoMEO项目调查了作者作为用户希望如何利用作品,并将作者的授权意愿与之相对比。结果显示,作者授权比用户希望得到的要多。42%~50%的作者希望限制或者有条件地出租、修改作品,而50%~67%的用户表示决不会出租或修改作品;39%的作者允许用户免费复制,而38%的用户表示不会大量复制作品;其他使用方式和条件双方意愿差距不大[97]

4.4.1.3 数字权利表达

1)数字权利表达语言

数字权利表达语言有很多种,例如ODRL,XrML,MPEG-21/5,METSRights 和CC REL等。以开源语言ODRL为例,其核心结构由参与者、内容和权利三部分构成,参与者创建内容拥有权利,或者被授予权利使用内容。参与者由权利人、作用、个体、群体、授权和认证6个要素组成;内容由“书目记录的功能要求”(Functional Requirements for Bibliographic Records,FRBR)的作品、内容表达、载体表现、单件(item)4层构成;权利包括许可和限制(条件和要求)(见图4.5)[98]

图4.5 ODRL核心模型

RoMEO项目比较了XrML,ODRL和CC/RDF三种数字权利表达语言[99]。由表4.8可见,三者各有优劣。XrML是商业专利语言,许可条款不清楚,也没有数据词典,缺乏对于术语的解释,不易使用。ODRL是开源软件,其权利元数据表述功能强大且有数据词典的支撑,但是操作比较复杂。CC/RDF是唯一适合OA作品的许可协议,简单易用,但是缺乏数据词典对于术语定义的解释。因此,Ro- MEO项目采用ODRL描述CC-BY许可,记录在元数据的“关于”(about)款目下,实现了两种语言的转换。2007年CC许可和ODRL已经完全实现了映射(Mapping)。因为CC许可具有大众版、律师版和机器识别版之间语义关联的特点,所以被众多开放内容组织和IR建设者所推荐。

表4.8 三种权利表述语言的特征比较(www.chuimin.cn)

2)数字权利表达元数据

ODRL等语言主要是通过设置元数据来实现权利表达、传播、识别与控制的。数字权利表达元数据分为四类,即通用元数据、权利元数据、结算过程元数据和关于用户的元数据(见表4.9)。通用元数据包括标题、作者、出版者、联系信息、出版日期、所有贡献者及其分工。权利元数据又分为许可用户的权利、限制用户的条件以及用户支付模式三种。其中,许可用户的权利包括出借、传递、修改和利用。限制条件表明许可的时间、地域、用途和使用条件等。对于IR来讲,支付模式可以选择“免费”,“关于用户的元数据”主要记录用户协议的浏览和点击。与商家将DRM用于“管理数字权利”并实现收费与控制功能相比,开放知识库的重点在于“数字权利管理”,即明确地表达授权而忽视结算控制环节。技术还是这个技术,关键看使用者的目的,这就是营利与非营利的本质区别。

表4.9 数字权利表达元数据类型

(续表)

4.4.1.4 数字权利发布

数字权利发布是数字权利政策由识别、主张、表达向揭示和实施过渡的环节,主要通过系统间的互操作来实现权利数据的发布。数字权利发布元数据有的开放,有的不开放。例如,有关风险控制和权利结算的元数据就不开放。开放的发布元数据有作者、权利持有人、作者或权利人联系信息、作者代理人联系信息、出版代理人联系信息、标题、出版日期、贡献者姓名等。RoMEO报告之《开放存档权利元数据》比较了RoMEO项目调研结果和CC许可的条件,运用ODRL实现了CC许可协议的XML表达,提供了OAI-PMH界面的权利发布方案[100]

数字权利发布也是代码层面主张权利的过程,如果没有明确的数字权利发布就会增加默示许可的风险。例如,菲尔德诉Google一案就是默示许可的典型案例。布莱克·菲尔德(Blake Field)是美国内华达州的一名律师,也是一位诗人。2004年,他发现自己个人网站上的诗《好茶》(Good tea)出现在Google的缓存区中。他认为这是复制行为,便将Google告上法庭。Google采用默示许可、合理使用和安全港等理由进行抗辩。法院认为,如果没有默示许可,互联网就不能运转。否则,在没有得到明示许可时人人都在侵权。其次,菲尔德的著作权注册信息里没有“不得存档”的限制元数据,况且他也知道Google的缓存政策,因而法庭判决菲尔德默示许可Google使用缓存链接获取其网页内容[101]

4.4.1.5 数字权利揭示

数字权利揭示是一种权利信息可视化的过程。它面向两类用户:一类是终端用户,如教师和学生,他们希望一目了然地看到被赋予了哪些许可,有什么条件和限制;另一类是图书馆员、系统管理员和律师,他们希望了解得更加具体。权利揭示的难点在于既要简单又要清楚,不致引起歧义。目前广为人知的数字权利标识是CC许可的署名、非商业使用、禁止演绎和同等方式共享。英国JOURM+项目也设计了一套数字权利标识符,增加了整合汇编和允许摘录的图标(见表4.10)。

表4.10 CC许可与JORUM+项目基本图标之比较

4.4.1.6 数字权利实施

数字权利实施在商业领域应用较多。例如,商业数据库经常采用的限制下载、并发用户控制、使用时间控制等措施。非商业领域的数字权利实施一般仅用于验证身份、进行使用追踪以及统计点击下载次数,分析用户所在地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