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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型机构知识库著作权管理研究中的作者关系

【摘要】:表4.1MIT Dspace知识库许可协议条款2)SURF/JISC模式相比而言,SURF,JISC和澳大利亚教育科学培训部联合开发的知识库协议就复杂得多了。基于IR对作者提交保存的数字资产的物理完整性已做出适当注意,因而IR对该数字资产的丢失或者损坏不承担赔偿责任;④信息网络传播权。

作者或其他著作财产权持有人与IR的关系一般可以通过知识库许可协议(也称大学许可)来明确。因此,向知识库提交作品的人应当具有授权资格。早期的e印本文库很少有正式授权的流程。RoMEO项目2000年的调查显示,31.8%的被调查者认为作者毫无疑问有权存储作品,不必再向作者要求确权。2004年,SHERPA研究提出e印本文库建立知识库许可协议的重要性,并且搭建了基本的协议框架。为了开放和长期保存作品,权利人应当明确授予知识库什么样的许可,双方的权利义务如何,用户应当如何利用或者再利用知识库资源等问题。根据当前国外的研究和实践,笔者归纳出4种比较典型的知识库许可协议,即MIT模式、SURF/JISC模式、OAK模式和SPARC/SC模式。

4.1.3.1 知识库许可协议的模式

1)MIT模式

MIT模式十分简洁。该模式假定作者持有著作权并且不向MIT转让。MIT Dspace必选许可是非专有许可协议,可选许可是CC许可。Dspace非专有知识库许可协议条款如表4.1所示。

表4.1 MIT Dspace知识库许可协议条款

2)SURF/JISC模式

相比而言,SURF,JISC和澳大利亚教育科学培训部联合开发的知识库协议就复杂得多了。不仅承认了“延时”和商业性使用,还明确列出了知识库免责条款,内容相对全面。更重要的是,为了让作者对于作品的未来使用更放心,该协议对用户的使用增加了提示要求。例如,注明作者和来源,商业利用须提前征得同意等。此外,知识库许可协议还加强了与作者的沟通。例如,作者可以适当理由要求“延时”或者限制获取,知识库对作品采取相关行动时应当通知作者。与早期的版本相比,2009年修订的样本去掉了知识库不得商业性使用作品的条款(见表4.2)。

表4.2 SURF/JISC知识库许可协议样本(摘要)

3)澳大利亚OAK模式

澳大利亚OAK法律项目推荐的知识库许可协议由4部分组成,即作者(或著作权人)授予知识库的权利、作者(或著作权人)授予用户的权利、作者(或著作权人)的保证以及知识库代表权利人处理知识库相关知识产权事宜的权利(表4.3)。OAK法律项目2007年对作者的调研显示,93%的作者愿意授予学术机构非专有的、非商业目的有限许可,许可IR在线提供作品并使公众能够获取。比较可见,MIT的许可协议模板过于简单,SURF/JISC的模板又太复杂。相对而言,OAK模板的繁简程度居中并且抓住了问题的关键,即著作权人授予知识库哪些权利、授予用户哪些权利以及权利人担保无瑕疵授权。

表4.3 OAK法律项目知识库协议样本(www.chuimin.cn)

4)美国SPARC/SC模式

SPARC和SC推荐的是一种“3+1”模式,即三种可选的许可加一种例外。这三种许可是:①广泛许可(Broad License Grant),授予机构永久的、不可撤销的、世界范围的、非专有权利,可以使用作者的全部著作权,包括二次许可权;②适度许可(Intermediate License Grant),机构不得从作品中牟利,可以添加“延时”;③限制型许可(Narrow License Grant),机构可以存储作品,但是只能从机构的网站提供利用(即不允许收割)、不得衍生作品、不得二次许可。这种许可很可能不能满足公共资金的资助要求,如《柏林宣言》要求的在应用OAI标准的数字知识库存储并开放,同时也会降低作品的影响力。“例外”选项是指全体教师都必须将作品存档,但是可以申请不公开作品。

4.1.3.2 知识库许可协议的作用

知识库许可协议的目的是合法取得授权,明确提交人与知识库间的权利义务[81]

1)提交人的权利义务

提交人(一般为作者)的权利是:①授权或者不授权的权利。在自愿存储的情况下,作者有权选择是否存储作品,是否按照知识库协议的要约(如MIT模式)进行授权。即便是在义务存储的情况下,作者还有申请“免除”义务的权利;②选择授权范围的权利。尽管OA运动的标志性口号是“世界范围”、“免费”、“永久”和“不可撤销”地授权,但是提交人也有“以足投票”的权利。目前,促进开放内容应当采取包容和争取的政策鼓励权利人存储,允许其选择开放的范围和合理的“延时”(如SPARC/SC的模式)是IR可持续发展的一个策略;③选择授权内容的权利。授权内容可以是一些“必选项”(如非专有许可权、格式转换权和保存性备份的权利等),还可以是一些“可选项”(如作者更新版本权、是否允许转授权等);④知情权和解释权。提交人对于用户对自己授权作品的投诉以及机构的处理过程有知情权和解释权。

提交人的义务是:①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如OAK模式样本中的“保证”条款;②通知义务。如已提交保存的数字资产权利被转让,提交人应于合理期间内(如30天内)通知IR;③应诉义务。提交人如违反担保义务致使其提交IR的资料被第三方主张权利或者IR及其他用户因使用该资料而被诉侵权,则应由提交人应诉答辩并就IR及其管理人员、雇员或代理人行为的免责负举证责任;④赔偿义务。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

2)IR的权利义务

IR的权利是:①免费使用权。接受和非商业性使用提交人的数字资产而无需向其或者著作权所有人支付版税;②作品监护权。对先前已为该IR接收的数字资产,因提交人解散(或失去联络)而不能将其正式转交其他机构保管时,对该“孤儿作品”承担监护责任;③资料保管免责权。基于IR对作者提交保存的数字资产的物理完整性已做出适当注意,因而IR对该数字资产的丢失或者损坏不承担赔偿责任;④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权利人授权,在世界范围、在作品著作权保护期内、通过互联网非专有地传播作品全文的权利;⑤转换格式修复作品的权利。为保存和传播作品,IR可以采用迁移、转换格式等方式保存和修护数字对象。

IR的义务是:①善意管理义务。IR应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合理、恰当地管理数字资产并以适当方式从事开发,使其可永久地为非商业性用途而利用;②非商业性使用义务。如将数字资产用于商业性目的,应事先获得提交人或者著作权所有人明确的书面许可;③著作权通知义务。尽合理努力遵守并通知终端用户注意提交人的数字资产著作权声明和使用限制的义务;④协助义务。如果数字资产涉及著作权争议,应与提交人合作以确保替代或者移除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