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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与作者关系分析-开放型机构知识库著作权管理研究

【摘要】:“雇佣作品”是基于事实作者与法定作者之间的关系而言的,而“法人作品”则直接指明了著作权的归属。欧美国家一般通过雇佣合同或机构知识产权政策明确雇员受雇期间作品的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归属。为鼓励创作,机构通常附条件地让渡著作权给作者。

探讨“机构—作者关系”的主要任务是判断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和使用方式,这对IR的顺利运行和长期发展至关重要。一般来讲,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多人创作则共同拥有作品。作者不是著作(财产)权人的特殊情况是在著作财产权转让、继承、承受法人或其他组织变更后的权利、委托创作等特殊情形下产生的。我国著作权法还规定了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第11(2)条和第16条]。

4.1.2.1 教师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大学和科研机构内的作者一般由有劳动关系的教职员工和无劳动关系的学生组成。英美法系著作权法中,职务作品又称为雇佣作品或法人作品。“雇佣作品”是基于事实作者与法定作者之间的关系而言的,而“法人作品”则直接指明了著作权的归属。欧美国家一般通过雇佣合同或机构知识产权政策明确雇员受雇期间作品的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归属。Zwolle工作组调研了欧美多所大学的知识产权政策,归纳出3种主要的运作方式[79]:①除特殊情况外,个人拥有知识产权,许可机构使用。例如,伦敦大学承认任何形式的个人研究成果归个人所有,但是应当无条件地给与大学无偿、永久、非专有使用各种格式的教学和学术资料的许可。特殊情况是指:为管理目的准备的报告、教学大纲和课程资料;根据合同完成的资料;合同约定机构与教师共享所有权的情况;②机构拥有知识产权,但是承诺不从个人作品中牟利。例如Bristol大学根据英国法律宣布大学是雇员受雇期间作品的第一所有人。但是通常情况下,大学不参与教师出版作品的收益分成;③机构拥有知识产权,但是不包括出版物,或者放弃对于出版物的知识产权。例如,牛津大学规定大学拥有雇员受雇期间作品的知识产权,但是不包括艺术作品、专著、论文戏剧诗歌乐谱和演讲的著作权。

澳大利亚的大学将教师作品分为教学资料和学术成果两类。教学资料是教师为完成教学任务创作的职务作品,著作权一般归学校,但许可教师使用。学术成果属于教学任务外的智慧产品。为鼓励创作,机构通常附条件地让渡著作权给作者。例如,昆士兰理工大学规定,教师受雇期间创作的教学资料著作权归大学;为完成教学科研任务,授权作者在世界范围内、永久、免费使用该作品的非专有许可。对于教师创作的学术作品,大学作为雇主拥有作品的著作权,但是在作者同意非专有许可大学,经由OA知识库,永久、不可撤销、在世界范围内、无版税的、为教学目的复制并在线传播作品的前提下,将出版作品的权利让渡给作者。

与英美法系的雇佣作品理论不同,按照德国著作权法,作者为履行雇佣劳动关系或者公共雇佣劳动关系的义务而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根据洛克劳动价值论发展而来的著作权创作人原则,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创作作品的雇员,但雇主可以根据劳动合同取得作品的使用权。德国物权法规定,高校雇员与机构之间不属于典型的雇佣关系,其独创性作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只要他们的工作不属于助手性质,而是属于在艺术与科学领域专业上未接受任何人指示的创作行为;并且其创作成果不是为了履行对于单位(雇主)的债务,那么相关权利的原始取得归本人。大学教员的作品通常是典型的非职务作品。不过“非职务作品”也并非不受约束,如果该作品属于雇主的经营范围,作者负有向雇主提出以适当条件获得作品使用权许可的要约义务,该义务是由劳动法的忠诚义务推导而来的[60]

我国著作权法有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的规定,只不过这里的“法人作品”是指法人的作品,而不是英美法系所言之因雇佣关系而产生的著作权归属法人的作品。法人作为法律拟制的“人”,同自然人一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所以能够成为“作者”。法人作品的要件是: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法人作品的著作权归法人或其他组织。(www.chuimin.cn)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由于大陆法系主张的是创作人原则,不论机构性质是公立还是私立,只要满足基于工作任务、存在劳动关系、依照公民的意志进行创作三个条件就是职务作品。职务作品著作权一般归属(公民)作者,但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其业务范围内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特殊情况下,作者只有署名权,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可以给予作者奖励。特殊情况是:①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1条,“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其次,创作的是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特定类型的作品,并且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著作权法第16条)。

目前我国IR建设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是机构与作者之间职务作品的判定和使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殊职务作品没有多大歧义,问题出在“合同约定”上。首先,单位与个人之间预先签订知识产权合同的还比较少,大多在劳动合同中附带“遵守单位规章制度”的条款。因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简称“单位规章”)实际上成为了“合同约定”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除非显失公平,只要单位制定了知识产权政策就有一定的“合同约定”效力。其次,单位规章属于行业自治和组织自治,通常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管理方式。如果制定与员工利益相关的单位规章时不注意程序公正,不仅容易损害员工的利益、挫伤员工的积极性,而且可能造成单位规章与国家法律的冲突。

综上所述,作品进入IR前的著作权状态基本上有三种:①归属机构,例如大学或科研机构;②归属作者;③归属第三方,例如委托作品或者作者已经将著作权转让给出版者等。对于著作权归属单位的作品,如无保密要求,机构可以自行开放。著作权归属个人时,作者也有权“自存储”作品。当著作权归属第三方时,情况就变得复杂了。澳大利亚布伦·弗茨杰瑞尔德等学者建议,当大学计划建设IR时,首先需要评估机构的知识产权政策。可以要求在作品著作权转让前首先授权机构OA知识库许可,也可以转让部分权利给学校,或者书面授权大学不可撤销的非专有许可。由于许多大学已经将知识产权政策融入聘用合同,因此他们也建议调研大学的知识产权政策和聘用合同,起草支持OA知识库的政策术语和合同条款,考虑是否需要“义务”(mandate)存储[48]。美国大学教育技术联盟(Consortium for Educational Technology for University Systems,CETUS)认为完成教育使命比争夺著作权更重要。高校和教师不论谁拥有著作权都应当许可对方使用。大学著作权政策应当默认教师拥有著作权,鼓励教师将教学资料上网;其次,规定特定的例外情况,使机构保留收益权;第三,帮助教师处理著作权问题,参与到教师与外部的合作过程中比仅仅强调机构知识产权的实际效果要好得多。

4.1.2.2 学生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学生与学校通常不存在雇佣关系且学生作品种类繁多,因此著作权归属难以判断。例如,学生作品既有课程要求的作品也有自愿创作的作品;除了文本形式的,还有艺术作品、数字作品和表演作品;既有导师指导的作业、也有独创的或合作研究的成果;既有自选课题,也有受资助的研究成果;既有获得奖助学金和半工半读的情况,也有自费学习的情形……鉴于学生作品管理成本高、商业价值不大,多数澳大利亚大学规定,除非另有约定,学生作品的著作权归学生。有的学校进一步规定,研究生的作品必须授予学校教学目的的非专有使用许可。JISC调研了英国部分高校对学生作品的知识产权政策。其中,60%宣称大学是学生作品的第一著作权人。有的学校将学生作品分层,主张作为研究生作品的第一著作权人;有的学校将学生作品分类,主张对学生艺术作品、图片、雕塑多媒体作品、影视作品和专利享有知识产权。有的学校规定,教师参与的学生研究著作权归学校;学生在参加教师的科研项目前要签署知识产权转让协议,将权利让渡给学校;有的学校规定,获得奖助学金以及实习岗位的学生作品的著作权归学校。项目组建议,大学如果主张学生作品的著作权应当不以营利为目的;如有商业价值,则应当与学生合理分配。为便利教学和科研,大学应当争取获得学生作品的使用授权,包括IR开放和面向最终用户的转授权能力。此外,为捍卫学术道德,阻止学生贩卖和剽窃论文,大学要在知识产权政策中强调学生的诚信义务[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