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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型机构知识库著作权管理研究-出版合同概述

【摘要】:表3.4出版合同构成要件3.2.1.4出版合同的效力[60][62]1)著作权转让合同著作权人的权利义务一般是:①再版的修改权;②出版者未在6个月内履行出版义务可以要求合同失效;③如要求撤版,需要事先赔偿出版者;④其他与出版许可合同相似。

3.2.1.1 出版合同的性质与类型

作者与出版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通过出版合同来实现的。在德国,著作权法和出版法确定的唯一合同类型就是出版合同。作者通过出版合同将复制权和发行权专有许可给出版者[60]。英美法系国家允许著作权转让,因此出版合同包含转让和许可两种类型。著作权转让合同是准物权合同、要式合同,是著作权人向出版者转让著作权为目的的契约,多用于图书出版。而出版许可合同是诺成合同、非要式债权合同,出版者承担复制和发行义务,多用于期刊出版。两者的关键区别是著作权转让合同使著作财产权发生实质性的转移,即著作(财产)权人由作者转变为出版者。我国著作权法对于出版合同的规定与德国近似,但是实践当中,出版者采用出版合同的方式实际上实现了著作权转让的需求。

3.2.1.2 出版合同的订立

订立出版合同一般经过要约和承诺过程。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的一种意思表示,提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另一方为受要约人。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按照所制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有效的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在有效的时间内做出。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我国《合同法》第21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新要约又称反要约,即受要约人对要约人提出的要约条款加以修改、部分接受或附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通常认为迟到的承诺、对要约的扩张、限制或者变更的承诺,均视为新要约。新要约实质上是对要约的拒绝,其本身不能起承诺的作用,而且使要约失去效力。

彭玉勇认为,作者投稿行为不是承诺。因为,即便出版者有约稿通知也不一定采用作者的稿件。其次,投稿行为也不是要约。尽管我国著作权法第32条将投稿行为定性为作者要约。但是,当作者将作品投给出版者的时候,除了标的物——作品是确定的外,其他内容均不确定。例如,作品的使用方式、报酬多少等。此时的作品类似于商场橱窗中展示的商品,因此作者投稿行为属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不具有约束力。第三,出版者可以通过约稿启事进行要约邀请,作者也可以通过投稿进行要约邀请。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多个要约邀请阶段是完全可以的,只有具备要约的内容和条件时,才进入要约阶段。对于来自他人的要约,受要约人可以承诺,也可以反要约,但也不排除发出一个要约邀请作为回应。合同的成立需要要约与承诺的一致,但并非一个直线的、一次性的过程[61]

3.2.1.3 出版合同的构成要件

无论何种法系,多数国家的出版合同都要明确以下问题:例如合同主体、合同标的、合同性质、各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的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等(见表3.4)。

表3.4 出版合同构成要件(www.chuimin.cn)

3.2.1.4 出版合同的效力[60][62]

1)著作权转让合同

著作权人的权利义务一般是:①再版的修改权;②出版者未在6个月内履行出版义务可以要求合同失效;③如要求撤版,需要事先赔偿出版者;④其他与出版许可合同相似。出版者的权利义务一般是:①6个月内出版作品;②连续出版;③再版加印时通知著作权人。

2)出版许可合同

著作权人的义务一般是:①交付原稿,并且稿件应当达到合格的要求;②权利给付义务,即允许出版者复制发行。德国又细分为出版权(专有许可)和印刷权(非专有许可,特别是当合同标的是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时);③不作为义务,如不得就同一作品与第三方订立出版许可。出版者的义务一般是:①复制发行作品;②支付报酬;③约定是否退还原稿;④免费或以某折扣价格提供样书或样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