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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型机构知识库与用户的出版者关系研究

【摘要】:以美国为例,侵权案件处罚从100美元至10万美元不等,另加诉讼费用。

3.1.1.1 出版者对用户的权利诉求

在出版作品的过程中,出版者承担了如选题、投资、审编、出版、发行和服务等多项工作,具有评鉴和传播社会文化的职能,同时也有保本和盈利的目标。原美国《图书馆杂志》主编约翰·拜瑞(John Berry)说,我们不认为应当减少合理使用。同时,我们也不认可为了“教育目的”就可以“批发”式地复制作品[55]。出版业是一个复杂而有风险的行业,加之学术期刊的用户群相对狭窄,为了生存和发展,出版者通常会向用户提出价金或使用许可等补偿要求。

3.1.1.2 用户对著作权人的权利诉求

“用户”是个非常宽泛的概念,一般指使用作品的人。用户既可以被分为商业用户和非商业用户,还可以被分为个人用户和团体用户。个人用户即上述“用户”阶段的学者,团体用户一般是图书馆和信息中心。从发现资料到收集、整理和利用资料,用户最主要的权利诉求是信息获取权。信息获取权不是来自于著作权人的恩赐,而是著作权制度的一种平衡机制。获取信息资源的合法方式有购买、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等。由于学术信息数量和价格的增长,没有哪家图书馆能够保证收集全部的信息资源,学者个人则更不具备这种购买能力。如果不以合法方式使用著作权作品,则会面临侵权指控甚至严重的处罚。以美国为例,侵权案件处罚从100美元至10万美元不等,另加诉讼费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处以15万美元的罚金或者1年监禁[55]。因此,合理使用就成为用户极力维护的权利。

合理使用(fair use or fair dealing)又称“自由使用”、“合理处置”或者“限制与例外”。目前正面阐释合理使用的国际公约只有《伯尔尼公约》第9(2)条和第10条。《WIPO著作权条约》增加了禁止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的规定(见表3.1)。国内立法方面则存在较大的差异,各方观点纷呈,总体趋势是合理使用的条件越来越具体,适用范围也越来越小。

表3.1 部分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www.chuimin.cn)

(续表)

为应对法制环境的变化,美国法律图书馆协会(American Association of Law Libraries,AALL)于2001年修正了其1997年制定的合理使用指导原则,认为合同或授权仍是图书馆使用著作权作品的最好方式。具体规定有:①图书馆依法应读者要求提供期刊的一篇文章或者著作的一部分时,可以扫描为电子文档交给申请人,但是自己不可以保留该文档;也可以用传真或者电子邮件传送给读者,但是电子文档应当销毁,不能使之成为馆藏的一部分;②馆际互借遵守1978年著作权作品新技术利用委员会(National Commission on New Technological Uses of Copyrighted Works,CONTU)的建议;③对于数字格式的作品,如果使用许可协议明文规定不允许对馆外读者提供,则应遵守该约定;④学术性图书馆为教学目的可将纸本作品数字化后存放于一定的场所供学生使用,但是只限于注册学生,并发用户不超过6人;⑤特定情形下,为保存目的的复制或者数字化,数字版本不得在馆外使用,也不能用于馆际互借[55]。事实上,随着经费压力的增加,馆际互借已经成为图书馆增长最快的业务。因此,CONTU提出了“5原则”:对于出版时间在5年以内的作品,每种期刊每年的馆际互借量不超过5篇文章。出版5年以上的不受限制,但是出借方必须保留出借记录。为此,图书馆采用集团采购施加压力的办法直接与出版商谈判,争取到了超过著作权法规定的一些权利[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