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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型机构知识库著作权管理研究:开放内容对象

【摘要】:图2.1IR收藏的文献类型2.2.2.1IR开放全文的著作权问题以作品是否发表为分界,IR处于学术交流的不同位置上,承担着不同的法律责任。图2.2IR的两种角色与授权模式比较2.2.2.2OAI收割元数据的著作权问题与以往封闭式的架构不同,IR基本采用了OAI-PMH架构,这种开放式互操作结构有利于实现数据的分散收集和集中调用。

从OpenDOAR的数据看,全球IR收集的文献类型非常多,包括期刊论文(70%)、学位论文(59%)、未出版的工作报告(36%)、会议及研讨论文(36%)、图书及图书章节(35%)、多媒体影音资料(21%)、书目参考(18%)、教学对象(15%),也有收集专利、数据集和软件的(见图2.1)。这些内容除政府公共信息外,绝大多数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其中未公开发表的“灰色文献”占有较大的比例。其次,多媒体作品(如课件)具有复杂的权利嵌套特征,软件、IR的标识和无形资产保护需求也日益浮现,受保护的对象看已经超出了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因此,开放内容的对象呈现出繁杂的特征。假定权利人拥有该作品的著作权,IR的著作权管理则可以简化为开放全文、开放元数据和开放利用软件的著作权问题。事实上,很多灰色文献(如数据集)是否受著作权保护还存在争议,有的灰色文献的权属也需要仔细甄别。

图2.1 IR收藏的文献类型

2.2.2.1 IR开放全文的著作权问题

以作品是否发表为分界,IR处于学术交流的不同位置上,承担着不同的法律责任。当IR开放已发表作品时,它处于出版者与用户之间的中介环节;IR开放未发表作品时,其承担的是出版者的责任。

1)获得已发表作品的授权

首先,明确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争取保留著作权是向IR授权的前提。有的机构通过机构知识产权政策细化各种情形下的著作权归属。有的机构帮助作者争取“作者权利”,尤其是在签订出版合同时,通过添加“作者补遗”保障作品开放存取。有的资助者通过项目协议保留OA作品的权利。这些活动都是为了向IR授权开放作品准备权能。

其次,让渡部分权利是开放内容的必要条件。大陆法系认为著作人身权是作者人格权的表现,不得放弃或转让;而著作财产权是准物权性质的,可以让渡。让渡的要件是:①让渡人对该物享有合法的所有权;②让渡人和受让人均有转让和接受转让的意思;③存在让渡的正当原因。罗马法有句格言:“让渡(traditio)是手递手的交付”。因此,让渡是授权实现的一种方式。当著作权人知晓IR具有通过互联网向世界范围的公众免费提供作品全文的功能,并且允许其为合理目的复制、传播、显示或演绎作品时,权利人通过“自存储”、“委托存储”以及开放内容许可等方式实际上履行了交付,即让渡行为。为什么说让渡是必要条件?一方面,开放内容一定要有权利人的让渡,比如自存储;另一方面,著作权人自存储的作品不一定“立即开放”或者“在世界范围”开放。发表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都是著作权人的独占权利,权利人可以选择何时开放、在什么范围开放。因此,让渡只是开放内容的必要条件。只不过,OA或OC活动倡导著作权人在世界范围立即开放作品。值得注意的是,让渡的一个重要前提是让渡人对该物享有合法的所有权。因此,如果作品是合作作品,并且提交人没有获得其他合作作者同意而“自存储”作品时,这种让渡是无效的。如果作者没有结算第三方权利而“自存储”作品,这种让渡也是无效的。因此,知识库许可协议通常要求作者担保自己是权利人并且已经结清第三方权利。

第三,保留部分权利是开放内容的信心保证。除了权利人放弃著作权,或者作品不属于受保护的类型,或超过保护期流入公有领域等特殊情况,IR开放的一般都是在保护期内的作品。因此,权利人有权提出“保留部分权利”的要求,而“正确引用作品”、“禁止演绎”或者要求他人以“同等方式共享”等授权限制和条件是权利人开放内容的信心保证。首先,这些保留或条件要求用户在享用作品时承担一定的义务,以满足作者传播作品扩大影响力的需求。其次,免费、免许可的开放许可制度和自由文化能够在受益用户中树立“贡献光荣”的道德风范,鼓励用户回馈社会,形成良性循环。第三,保留部分权利恰当地区分了合理使用和商业开发,既促进了作品传播又为“搭车”的商业机构设置了障碍。

2)获得未发表作品的授权

当IR开放未发表作品时,它承担了出版者的角色。作者将未发表的作品以非专有许可的方式授权IR存储和传播;受既有授权(在先权利)的影响,作者与出版者洽谈出版合同时就有了“先合同义务”,只能以非专有许可方式授权出版者出版作品。IR通常采用“延时”政策放弃优先出版作品获利的机会,以满足商业出版者的利益,同时提高作者知识库存储的意愿。作为出版者,IR是未发表作品传播的主渠道,其授权主要来自作者,基本不受商业出版者的制约。OAI服务提供者(简称OAI SP)是知识库的下游用户,但并非终端用户(见图2.2)。

3)管理和使用获得的授权(www.chuimin.cn)

无论是作为传播者还是作为出版者,对于已获得授权的作品,IR也要履行善意管理人义务,并向下游的终端用户和OAI服务提供者授权。IR一般向下游终端用户授予的是开放内容全文的使用权,这种权利不能超过作者授予IR的权利;向下游OAI服务提供者通常授予的是元数据的使用权。

图2.2 IR的两种角色与授权模式比较

2.2.2.2 OAI收割元数据的著作权问题

与以往封闭式的架构不同,IR基本采用了OAI-PMH架构,这种开放式互操作结构有利于实现数据的分散收集和集中调用。对于机构个体而言,IR可能只是本单位学术成果的一个或者多个数据库。但是,当多个数据库的内容被开放收割后,就可以实现促进教育、科研和社会信息服务的目标。元数据是IR的代码层,是否受著作权保护还处于争论阶段。但是,判断元数据的归属以及制定元数据再利用政策却是IR面临的迫切问题。2002年OAI论坛就建议OAI的数据提供者和服务提供者开发明确理解元数据收割的机制。OAI收割的元数据应当包括关于元数据本身的许可和元数据所描述的资源的使用许可。在IR的下游都有哪些用户?他们如何利用IR的资源?IR如何通过用户政策、内容和元数据的再利用政策规范下游用户的活动?这些都是IR著作权管理应当考虑的问题。

2.2.2.3 软件的著作权问题

1)IR使用软件的著作权管理

IR常用软件分为商业软件和开源软件两类。毫无疑问,商业软件著作权归属开发者,IR只能使用或者提出改进要求,不能自行修改或传播。开源软件一般都使用许可证。常见的开源软件许可证有GUN GPL通用公共许可证和BSD许可证。GUN GPL通用许可证最初由理查德·斯托曼所作,以一种名为Copyleft的法律机制来实现,即要求所有演绎作品也要在GPL之下授权。与之相反,BSD许可证并不禁止演绎作品变成专有软件,其宽松程度介于GUN GPL与著作权保护之间,且有多种变体。Dspace采用的是最简单的BSD许可证,允许商业性和非商业性使用该软件,只要声明MIT和HP拥有Dspace的著作权,以及在软件副本和改进版本中添加同样的BSD许可证即可。

2)IR存储和传播软件的著作权管理

IR存储和传播软件应把握三个原则:①如果该软件是可以公开的、自主开发的软件,那么添加适当的许可证后可以公开传播;②如果该软件是开源软件或者其衍生品,那么遵守原有许可证规定;③避免存储和传播商用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