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gital Repository”简称“Repository”,国内学者通常翻译为“数字知识库”、“知识库”或“典藏库”,是指存储数字内容、数字资产以便未来查检使用的地方,可以简单地理解为一种数据库。截至2013年1月20日,全球2 253家OA知识库中IR为1 866家,占总数的83%。为避免歧义,国外有些文献增加了定语,如“OA机构知识库”或“开放数字知识库”等。表1.1机构知识库的类型......
2023-11-27
2.2.1.1 开放内容的主体
IR的建设主体主要是大学、科研机构和政府部门,其中大学约占75%。这些机构既有公立的也有私立的(如哈佛大学、康奈尔大学等)。为了平衡公私利益,著作权制度设计了一些机制。例如:①划定著作权保护范围,行政立法文书、时事新闻、历法公式等不受著作权保护;②划定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著作权到期作品自然进入公有领域;③制定著作权限制和例外,如首次销售原则、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由此可见,不在著作权保护范围或保护期内的作品、符合著作权例外的使用都是开放内容的来源。其次,很重要的一点是著作权法既保护权利人获取垄断性收益的权利,也保护权利人放弃全部或部分垄断性收益的权利,这是开放内容活动遵从现有版权制度框架的原因。
1)私人部门开放内容行为的性质
私人部门开放内容有主动开放和被动开放两种情形。被动开放是上述著作权制度设计的公私利益平衡装置。在承认著作权私权性质的基础上,私人部门也可以主动开放内容。英美法系的著作权相当于大陆法系的著作财产权,具有准物权性质,因而权利人可以自由处置。私人部门开放内容行为大体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权利放弃,一种是权利授予。权利放弃行为通常导致作品流入公有领域。例如,英国科学家、万维网之父蒂姆·伯纳斯-李爵士1991年将他的发明无偿发布给世界免费使用。他既没有申请专利,也没有要求版税,坚持不设任何壁垒。假如他当时申请了专利或者主张著作权保护,今天的网络世界可能会是另一番光景。权利授予行为使著作权人保留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作品并未流入公有领域,由权利人许可特定或者不特定的主体使用其作品。使用开放内容许可协议或开源软件许可证就是典型的著作权授权行为。这种授权并非基于等对价交换,而是与债权赠与行为相近似。赠与(donatio)是指一方使另一方受益为目的向后者无偿转让财产性权利的行为,分为实物赠与和债权赠与。债权赠与表现为无偿转让债权或免除受赠人本应履行的清偿义务。因此,本着“公平原则”,IR及其用户在世界范围内以电子形式永久地复制、传播、显示、表演甚至演绎作品就形成了对著作权人财产收益权的一种补偿义务,即“债”(obligatio)的清偿义务。而著作权人许可其“无偿”使用作品,实际上是免除了IR及其用户本应履行的清偿义务。另一方面,开放内容许可所谓的保留部分权利,例如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禁止演绎以及同等方式共享可以看作用户接受债权赠与的附加条件。也有观点认为,学者或机构开放内容的动机并非单纯利他,而是为了增加个人的影响力,实现间接利益。笔者认为,私人部门主动开放内容的行为让社会公众直接受益,也让自己扩大学术影响力,是利人利己的双赢活动,并未因此减损他人的利益,是应当鼓励的,因此该动机对于开放内容行为性质界定的影响不大。
2)公共部门开放内容行为的性质
公共部门开放内容的行为性质有多种解释。第一,公共部门开放内容属于委托管理行为。公共资金支持的科研成果开放似乎是为了完成政府或基金组织的资助协议。实际上,公共基金组织是纳税人的社会代理机构。正如国家权利源自公民权利的让渡一样,公共资助的研究成果应当属于纳税人的委托创作,即所谓“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而不是资助机构的“授权”行为。1990年,美国图书馆和信息科学委员会制定的《公共信息准则》就明确指出,公共信息是公众所拥有的信息,委托给他们的政府持有,除法律限制外,应当供公众取用。2003年美国民主党议员马丁·萨伯(Martin Sabo)在美国第108届国会的第一次会议上提交了名为《公共获取科学法案》(Public Access to Science Act,PASA)的议案,要求修改美国法典第17章《著作权法》第105节,免除对联邦政府实质性资助的科学研究成果的版权保护。该法案认为,美国政府每年花费约450亿美元来资助科学研究是为了促进社会进步,美国纳税人已经为这些研究付出了费用,因此他们应该能够自由获取这些研究成果。2006年5月,美国参议员约翰·科尼(John Cornyn)和琼·莱伯门(Joe Lieberman)向国会提交了《联邦科研公共获取法案(议案)》(FRPAA),主张对美国年研究经费超过1亿美元的11个政府部门资助的研究成果,除保密和专利成果外,均进行数字存档,并在一段时间内通过互联网向公众免费开放,2012年该法案被再次提起讨论[47]。其次,公共部门开放内容属于公共服务行为。例如,澳大利亚政府认为信息获取能力是国民创造力的基石,信息获取权是促进社会、文化和经济发展的动力。因此,开放存取公共资助的研究成果是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信息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公共部门开放内容属于制度防腐行为。公共部门举国家财力创建的统计和科研信息是私人部门无法竞争的,因而具有一定的垄断性。信息垄断必然带来信息产品的价格垄断,提高公众获取信息的成本。其次,信息垄断可能为权力寻租创造空间,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因此,“阳光下的政府”要求政府信息“以开放为原则,不开放为例外”,将公共部门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自觉降低社会成本,提高政府服务效率。最后,开放公共健康、疫情预防等信息属于人道主义精神和公共健康义务。免费开放政府资助的人类健康和疾病预防研究成果是为了全人类的福祉,具有一定的人道主义精神。同时,如实通报疫情也是政府应当履行的公共健康义务。
综上所述,私人部门和公共部门开放内容行为的理论基础并不相同,应当适当加以区分。当著作权属于私人部门时,不适用“义务”存储政策,采用“自愿”方式才符合“债权赠与”的性质。当著作权属于公共部门时,采用“义务”政策具有十分充足的理由。比较难以判断的是公私部门权利不清或者共有的状态,这就有必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2.2.1.2 开放内容的原则
1)尊重知识产权原则(www.chuimin.cn)
开放内容不是为了推翻知识产权制度,缺乏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对于社会智力作品的生产会造成致命的打击。因此,“开放存取”、“开放内容”和“获取知识”等运动都表明了尊重创作和知识产权的立场,并且都在知识产权框架体系下灵活地设计着各自的开放范围和策略。布伦·弗茨杰瑞尔德认为,开放内容许可不是“非白即黑”的,它像“光谱”一样是连续的,应该允许权利人按需选用[48]。
2)公私利益平衡原则
Zwolle原则第一条就是“平衡各方利益,实现著作权的最优化管理”。以期刊论文为例,一方面要保证出版者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要保证作者扩大传播和影响力的目标,同时也要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2005年,英国皇家艺术协会组织起草的《阿德尔斐宪章》力求从立法原则和立法程序上实现公私利益的平衡,建议今后法律的任何修订都应当服从于严格的公共利益测评,看它能否保护创作和创新,或者是否超越了法律允许的垄断限度。
3)发达国家与其他国家之间利益平衡原则
《开放存取萨尔瓦多宣言:发展中国家的立场》重申“科学无国界”,呼吁国际社会相关方面紧密合作,保障科技信息向所有的人永远公开、免费地提供利用。《阿德尔斐宪章》也指出“知识产权法应该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社会经济状况”。《日内瓦原则宣言》高度关注“发展中国家、经济转型期国家、最不发达国家、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内陆发展中国家、重债穷国、被占领国家和领土、正在从冲突中恢复的国家以及具有特殊需要的国家和地区人民的特殊需求,并特别关注自然灾害等严重影响发展的情况”。
4)包容弱势群体和多元文化原则
从《日内瓦原则宣言》到《突尼斯议程》,世界信息峰会多次提到建设“包容性”信息社会、关注弱势群体的信息服务和信息能力培养以及扶持多元文化等问题。其《行动计划》(C2-e条)提出:在国家信息通信战略方面,满足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特别是处于社会边缘地位的儿童和其他处境不利群体和弱势群体的特殊需要,包括采用适当的教育、行政和立法措施确保他们完全融入信息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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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定权利人签署了知识库许可协议并且提交了全文和基本的元数据,就进入了入库资料的审核阶段。表4.4JISC知识库法律事务对照表(续表)4.3.2.1版本问题开放知识库中,一项研究成果可能有多种表现形式和存储格式。为降低侵权风险、减少纠纷,著作权检查就成为作品入库阶段的一个必要环节。......
202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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