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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型机构知识库著作权管理方法

【摘要】:他认为因特网并非每层都是自由的,而是自由与控制的混合。因此,互联网是由自由与受控的通信层混合而成的[45]。

2.1.2.1 “代码”理论

1999年,劳伦斯·莱斯格在《代码:塑造网络空间的法律》一书中指出,法律、市场、社会规范和架构(代码)共同影响网络空间的行为,而法律通过改变市场规则、社会规范和架构间接地规制社会[38]。为了进一步阐述这种变化是如何产生的,劳伦斯·莱斯格引入了尤查·本科勒(Yochai Benkler)关于“层”的概念[1]。他认为因特网并非每层都是自由的,而是自由与控制的混合。其物理层基本上是受控的,网络赖以运转的计算机和网线或是政府的财产或是私人的财产。内容层上许多东西也是受控的,网络上的东西并不都是可以自由获取的,很多东西受到财产法的保护。因此,互联网是由自由与受控的通信层混合而成的[45]

2.1.2.2 “代码层”的控制

数字权利管理(DRM)技术是控制“代码层”的主要手段,有“二分法”和“三分法”两种分类。“三分法”将DRM划分为数字权力管理原则和政策、数字权利管理技术和数字权利管理项目。“二分法”将DRM划分为权利创建和权利实施两个环节六个步骤。前三个步骤是“权利识别”、“权利主张”和“权利表达”,后三个步骤是发布、揭示、追踪和实施数字权利。因此,李查德·庞德将之形象地比喻成一个双层蛋糕,底层是关于内容的权利描述,顶层是可供选择的执行工具[46]。(www.chuimin.cn)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TC)开创了禁止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的先河。随后,欧美国家在修订版权法时将受保护的技术措施分为“接触控制措施”(access contral measure)和“版权保护措施”(copyright protection measure)两类,可以简单地理解为“限制观赏”和“限制复制”的技术手段。我国2006年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6条也有类似规定。尽管对于保护“接触控制措施”的正当性还存在争议,但是在不与版权法和其他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相抵触的前提下,权利人可以采取自力保护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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