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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著作权管理研究:不足与解决之道

【摘要】:在法律界人士的参与下,IR的管理框架和法律关系逐渐清晰,初步摸索出一些著作权管理经验。尽管如此,著作权等相关法律问题仍然有待完善。SURF模型强调的是高等教育机构的著作权管理,OAK法律框架强调的是开放内容的著作权问题。

世纪之交,欧美高校在为e-learning扫清障碍的过程中发展了3个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恰巧为OA运动和IR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外部氛围,为公共资助研究成果开放提供了依据,也为大学知识产权管理积累了经验。1994年“颠覆”传统出版的大辩论、1998年的OA论坛以及2002年关于OAI模型的3次大讨论都涉及了经济模式和知识产权问题,全面反映了各方面利益相关者的观点。IR建设初期比较重视OAI模型的功能和系统运行,对政策环境、管理模式和法律框架都还无暇顾及。2001年英国JISC/FAIR项目资助的RoMEO项目是首个配套的法律项目。2006年,由法律专业人士主持的澳大利亚OAK法律项目初步构建了OA问题的法律框架。在法律界人士的参与下,IR的管理框架和法律关系逐渐清晰,初步摸索出一些著作权管理经验。例如,明确利益相关者,确定学术交流的知识产权平衡原则;强调作者权利,为方便学术交流,鼓励作者保留部分权利;借鉴OA经验,推广使用知识共享许可;通过SHERPA/RoMEO“著作权知识库”、OAK Law List、日本学协会版权政策(Society Copyright Policies in Japan,SCPJ)等项目密切观察出版界的政策。

尽管如此,著作权等相关法律问题仍然有待完善。首先,从利益相关者角度看,SURF模型和OAK法律框架存在差异。SURF模型强调的是高等教育机构的著作权管理,OAK法律框架强调的是开放内容的著作权问题。虽然两者都使用了利益相关者分析法,但是各有侧重。有没有一种普遍适用于公益性机构开放内容的利益相关者框架?这个框架应当如何构建?其次,IR著作权管理尚未形成体系,以往的研究重点关注作者如何保留权利、机构与作者之间的著作权归属、义务还是自愿的提交政策、怎样检查版权和版本、知识库许可协议和用户协议等,缺乏一种著作权管理的体系和流程模式。第三,上述研究多数是基于期刊论文展开的,未来IR收集灰色文献是大势所趋,那么IR应当如何管理灰色文献的著作权及其他权利?有哪些可供借鉴的研究?第四,作为非营利性信息中介,IR如何使用获得的授权?怎样界定“非商业性使用”?(www.chuimin.cn)

国内图书馆界出于职业敏感和实践需求较早开始探讨OA,IR及其法律问题。但是,受IR实践进展的影响,多数研究停留在对国外经验的借鉴和学习层面。法律界的相关研究集中在“copyleft”理念及其应用、著作权许可模式的变革、网络著作权以及知识产权平衡机制等研究,对OA以及IR的著作权问题尚缺乏关注。正如国外OA和IR发展离不开法律界和出版界的参与一样,国内开放内容活动也需要各方面的合作。除了中西方不同的文化传统,我国IR发展还存在一些特殊性。首先,我国自清末由日本引进“著作权”的概念,但是著作权立法加入了不少英美规则,“混搭”的结果是法理梳理的困难。其次,我国的出版体制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不可能像国外IR一样承担正式出版职能,这就意味着在互联网发表行为与考核认证制度之间存在一个“坑”,如果不能做出合理的修复就不能实现IR的顺利发展。第三,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著作权法要为提高国民素质保留一定的制度空间,要在争取著作权例外和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做更大的努力。第四,我国互联网普及率还不到世界平均水平,推广IR建设存在资金、技术和人力的困难,需要探索适宜的发展模式。这些特殊性决定了我国IR建设面临与欧美发达国家不同的国情和法制环境,因而有必要因地制宜地借鉴和吸收国外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