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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型机构知识库著作权管理研究:国外研究概览

【摘要】:2001年6月在荷兰Zwolle市举办了大学与著作权问题国际研讨会,重点讨论大学知识产权管理。3)著作权归属与相关权利研究英美法系有雇佣作品的规定,但是英国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提醒机构在制定知识产权政策时考虑多种情形。

1.4.1.1 IR著作权管理相关文献

1)大学著作权管理与三个原则的形成

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图书馆资源委员会(Council on Library Resources, CLR)资助“北卡三校联盟”为科技信息资源共享提供战略规划。项目组认为,著作权失控造成经济权失控是学术出版市场扭曲的根源,建议大学制定政策要求教师使用许可模式出版作品。1999年,80家学术图书馆馆长聚集科罗拉多州基斯通市(Keystone)参加ARL/OCLC战略会议,提出学术和政府信息是“公共物品”,应当不以营利为目的开发的Keystone原则。次年,29家美国中西部图书馆高层在堪萨斯大学重新评估学术团体在学术交流中的作用,初步认可了名为《学术交流与联合行动》的立场宣言。这份宣言几经讨论,最终成为著名的Tempe原则。Tempe原则全称为《新学术交流体系的原则》,共9条。其核心思想是运用新技术提高出版质量,促进电子资源的长期获取,在数字环境下平衡著作权所有人和用户的利益。1999~2001年,美国促进科学联合会(American Associa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Science,AAAS)成立了3个工作组,研究现有法律框架下如何实现以电子出版促进科学进步的目标,其研究报告和Tempe原则成为Zwolle原则的重要来源。2001年6月在荷兰Zwolle市举办了大学与著作权问题国际研讨会,重点讨论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参会代表来自出版界、教育界和政府,大家同意为学术进步协商处理著作权问题。会议的主要成果是同意优化获取各类学术资源的原则,理解潜在的利益相关者,给大学提供一个好的著作权政策实践指南。Zwolle工作组在分析各方面利益诉求的基础上形成了Zwolle原则。其内容是:①平衡各方利益实现著作权最优化管理;②最优化管理可以通过深思熟虑的发展和执行政策、合同以及其他工具、流程和教育项目,在尊重学术作品的基础上重新分配权利与义务;③适当的著作权管理和各种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随着多种因素变化,需要区别对待;④权利管理最初阶段关注各方面的特殊利益的分配;⑤著作权管理要尊重学术作品使用和管理各方面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这些利益可能意见纷呈,但是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⑥所有利益相关者都应关注保持学术作品的质量、扩大当前和未来的读者群并长期保存信息资源,利益相关者应当跨越国界,努力实现共同的利益目标;⑦所有利益相关者都要理解学术作品著作权管理的重要意义,开发与执行著作权管理工具,形成合作共赢的局面。上述三个原则的形成为OA和IR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2)“自存储”、OAI与IR的法律问题

早在1994年哈纳德就提出作者“自存储”的建议。2001年,他再次倡议在OA知识库中自存储作品,认为自存储是保证作者实现“让出”(give-away)权利的途径。同时,他提出了“预印本+勘误本”的自存储战略。2002年,OA论坛对OAI模式下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讨论。马克·拜德(Mark Bide)认为,开放存档与知识产权之间并不冲突,OAI发展的基本原则是“必须在知识产权的框架下运行”;知识产权既要保护个人利益也要保护社会利益;知识产权受国内法保护,也要考虑国际法和国际公约;尽管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区别,但在实践当中差异非常有限;互联网的发展没有改变著作权法,现有法律同样适用于网络内容。不过,新的法律必须反映环境的变化,既要为著作权人提供新的保护,也要为公众创造新的例外[23]。2002年JISC资助的FAIR/RoMEO项目专门调研了自存储的法律问题。基于上述研究成果,Eprints网站“自存储常见问题解答”中明确提出,根据《布达佩斯开放存取计划》,IR应当存储经过同行评议的作品。如果作品的著作权已经转让,应当取得出版者的许可后再存储,这是对哈纳德早期设计的一个修正。

理查德·琼斯等人从著作权获取、作品再利用、经济问题和作者权利四个方面分析了IR建设中可能遇到的著作权问题。例如:在线传播作品的权利;无论有意还是无意的著作权侵权风险(如包含了没有结清著作权的第三方作品或者收录了剽窃作品);侵犯其他知识产权,例如数据库权利;提供不准确信息的责任;与数据保护规定相冲突;没经验或者意外地透露了保密信息和发现等。他们建议利用知识库在线传播著作权作品不属于合理使用,考虑采用技术手段侦查剽窃,借鉴大众传媒的经验解决“诽谤”、“贬损”等问题。如有必要,采用“通知——删除”方式减轻责任。出版者保留传播最终出版稿的绝对权利,通过期刊网站提供最权威的PDF版本;机构为教学目的保留使用或传播全部(或部分)著作权作品的权利;作者保留将经过同行评议的定稿上载到机构库、学科库或院系局域网的权利,但不一定要上传出版者的版本[13]

2008年“知识库与权利”伦敦会议上,有专家提出知识库管理者应当考虑的问题是:①谁有拥有被添加资料的著作权?是雇员、学者、学生还是其他贡献者?②该权利是转让还是许可给知识库了?如果没有转让或者许可,知识库是否有权持有作品或者向第三方传播?③有没有侵犯作者的精神权利?④有没有涉及表演者权利?⑤谁拥有数据集的权利?⑥对于无主作品采取什么政策?⑦可以采用哪些许可?⑧未来有哪些立法建议[24]?MIT《LEADIR手册》提示,在IR初始阶段,大多数作者还习惯于将著作权转让给出版社,因此IR必须警惕提交人违反著作权合同的行为并且提醒他们关于著作权的问题。如果作者转让了著作权,IR工作人员就要仔细阅读出版合同,看看是否有权发布作品或提前发布作品的电子版。2007年,欧盟DRIVER项目回顾了欧洲数字知识库的发展,认为“权利人的不确定性和获得许可是件头痛的事情”,建议以作者为起点从源头解决作品的著作权问题,处理好机构与作者之间、作者与出版者之间、作者与社会用户之间的关系[25]

3)著作权归属与相关权利研究

英美法系有雇佣作品的规定,但是英国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提醒机构在制定知识产权政策时考虑多种情形。例如,教师调动后作品的使用、团队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以及适当区分教学作品与个人创作等。JISC调研了英国20所高校学生作品的知识产权政策,发现作为非雇佣关系的学生,其作品种类繁多、创作背景复杂、权利归属模糊,学校政策差距较大。实际上,IR建设不仅涉及著作权、数据库权利、作者精神权利,还涉及合同权利和隐私权等问题。

4)出版合同与作者权利

英国RoMEO项目和澳大利亚OAK法律项目都研究了出版合同以及作者对于著作权转让的态度。研究发现,大多数作者会向大型商业出版者投稿[26],同时希望保留著作权、允许非商业性用户使用[27]。RoMEO项目比较全面地调研了作者、出版者、数据提供者和服务提供者各方面的意见。在它的示范下,OAK项目也设立了出版者政策动态数据库。在作品没有出版前,多数情况下著作权归作者,因此获得作者的授权是IR成败的关键。JISC“权利与回报”项目调查显示,教师普遍关心著作权问题。最大的担心是作品被不劳而获的人“改名换姓地拿去使用”[28]

5)许可危机与知识共享协议

在1999年的世界科学大会上,荷兰阿姆斯特丹大学信息法研究院的波恩特·修根豪茨(Bernt Hugenholtz)提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法的强化正在侵蚀着学术交流自由,号召全球科学界行动起来维护学术自由。克莱福德·林奇从毕业生的角度抨击著作权许可限制使学生离校后丧失了获取学术信息的机会。2003年OA运动骨干皮特·舒伯明确提出开放存取是解决价格障碍和许可危机的良方,并向图书馆员描绘了一幅没有许可限制、自由使用学术资源的美好画卷。但威尔玛·默森科(Wilma Mossink)发现了一个“怪现象”,即尽管许多学者对OA表示支持,但真正行动的人并不多,学者们需要一个广泛认可的合法的开放内容的方式[29]。2002年CC许可机制发布后引起了各界广泛的关注,相关研究灿若星辰。艾瑟尔·豪恩在《学术交流知识库、著作权与CC许可》一文中分析了CC许可的决策树模型,并且尝试将CC许可与《柏林宣言》相结合以促进知识库建设[30]。如果分析CC许可产生的背景,那么劳伦斯·莱斯格的三本专著《代码:塑造网络空间的法律》、《思想的未来:网络时代公共知识领域的警世喻言》和《自由文化:媒体“大鳄”如何绑架和控制文化创新》可以作为最佳注解。

6)数字权利管理研究

自由软件运动之父查德·斯托曼认为数字权利管理技术(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DRM)“不道德”。受此影响,早期的IR并不重视权利管理问题。英国著作权法评估报告认为DRM有两项职能和“三宗罪”。两项职能是指会计职能和警察职能;“三宗罪”指DRM技术可能导致价格歧视、阻碍合理使用以及损坏用户电脑。但技术历来是把“双刃剑”,有其可供利用的部分。intrallect公司受JISC委托所作的研究报告《数字权利管理》简单明了地将DRM分为数字权利创建和实施两个层次六个环节。

7)著作权指南与著作权教育

为了指导高校在e-Learning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管理,英国高等教育委员会2003年制定了《e-Learning项目中的知识产权管理手册》并于2006年进行了修订。该手册是当前英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必备的案头书。JISC和SURF网站的法律专栏也提供了系统的著作权指南和研究报告。美国教育界和图书馆界在20世纪90年代初就开始关注期刊危机和大学的知识产权管理。德克萨斯州立大学90年代就在网站上开设了“著作权知识速成班”。美国图书馆协会(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ALA)和美国研究图书馆协会(ARL)的网站上都提供知识产权指南服务。贝利的《IR速成手册》也精练了有关“作者权利”、“出版者政策与自存储”的资源线索。SPARC和SC推出的白皮书《敞开大门解放思想》提出了3条建议,即尽可能保留著作权、修订机构政策以及授权所在机构为特定目的使用经过同行评议的学术作品。

8)立法建议与活动

2006年5月,美国参议员约翰·科尼(John Cornyn)和琼·莱伯门(Joe Lieberman)向国会提交了《联邦科研公共获取法案(议案)》(Federal Research Public Access Act,FRPAA),并于2009年正式在国会阐述该法案。OA运动的倡导者“纳税人获取联盟”(The Alliance for Taxpayer Access,ATA)积极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国会通过该法案,但受到美国出版者协会的强烈抵制,2012年该法案被再次提起讨论。此外,国会图书馆为了重新考察图书馆和档案馆在著作权法108条款下的例外,最大限度地在服务国民利益的前提下平衡创作者、著作权持有人、图书馆、档案馆等各方利益,设立了由各方代表参加的著作权法“108条款工作组”。经过3年的讨论,工作组在部分条款上达成了一致,部分仍有保留。(www.chuimin.cn)

英国学者认为,法律规则的制定要从原则入手。2005年英国皇家艺术促进会(Royal Society for the encouragement of Arts,Manufactures and Commerce RSA)组织了由律师经济学家和学者构成的国际委员会,共同起草了《关于知识产权、创作与创新的阿德尔斐宪章》(Adelphi Charter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Creativity and Innovation,以下简称《阿德尔斐宪章》)。《阿德尔斐宪章》认为“公共利益的实现需要基于两个平衡:一是公共领域和私有权利之间的平衡;二是经济活力所必需的自由竞争和知识产权法所授予的一定垄断权之间的平衡”[31]。DRIVER项目认为出版者的OA选项不透明。为促进未来的数字保存,建议成立出版者与知识库的交流平台;同时建议欧委会参与国际合作,开发适用于全球知识库基础设施的许可模式。此外,澳大利亚、荷兰、英国和美国的法律专家就“著作权法对数字保存的影响”展开了国际研究。除了分析现有著作权法对于保存著作权作品的影响外,专家们还提出了相应的修法意见,建议以法律之外的方式处理数字保存与著作权法的冲突。

1.4.1.2 IR著作权管理相关项目

1)英国JISC相关项目成果

JISC表示,支持Zwolle原则、知识共享组织和科学共享组织,通过开展项目与国际合作促进解决学术交流的著作权问题。JISC开展的著作权研究项目有以下几项:

(1)JISC-SURF著作权伙伴项目。2004~2006年,JISC与SURF联合开展了“著作权伙伴”项目。项目由5部分组成:①出版合同项目。该项目关注作者与出版者的关系,努力发展帮助作者、出版者和机构决策的工具箱,其重要成果是一系列的合同样本;②大学著作权政策。该项目关注大学与作者的关系,尤其是英国与荷兰大学间的跨国研究,该研究关注大学著作权政策相关术语和条款;③著作权知识库。著作权知识库是一个长期维护的数据库,计划涵盖更广泛的许可和禁止活动。尽管最初的著作权数据库关注的是期刊论文,但是未来将扩大资料范围,如其他科学出版物或教学资料;④宣传推广。宣传项目的其他研究成果,包括政策、条款和许可的样本、好的实践和报告。项目计划在大学内开展支持著作权实践和理解著作权工作的相关活动;⑤开放存取。该研究考察了OA期刊不同的著作权方式和模型,调查了OA作者关于著作权的态度以及最佳实践。

(2)RoMEO项目。作为机构资源获取项目(Focus on Access to Institutional Resources,FAIR)的一部分,RoMEO项目主要解决与期刊论文自存储相关的法律问题。该项目调查了一系列的利益相关者,研究了权利元数据,开发了出版者政策数据库,明确了尊重知识产权(出版合同)的原则。RoMEO项目的重要成果是8个研究报告:《报告之一:著作权归属对作者自存储的影响》发现,著作权一旦转让给出版者就会约束“自存储”行为,建议短期内由学者保留著作权,长远看大学要重视其拥有的著作权。出版者应当采用新方法来保护其在期刊出版过程中的增值。《报告之二:学者希望怎样保护其OA的作品》以开放数字权利描述语言为框架,收集了542位学者关于向作品添加许可、限制和使用条件的意见,并将有自存储经验和没有自存储经验作者的态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发现,多数学者只重视其署名权而忽视著作权法赋予的其他权利。同时,研究人员担心电子期刊出版合同抬高了著作权保护的水平。《报告之三:作为用户的学者希望怎样利用OA作品》调查了542位学者作为用户时利用OA作品的期望,并与上一报告进行了比较。发现用户希望得到的授权远远低于作者OA作品的授权,RoMEO项目设计的权利元数据基本可以满足使用要求。《报告之四:期刊著作权合同研究》分析了80家学术期刊的出版合同,多数要求转让著作权,部分出版者明确定义“自存储”为已经出版。研究认为,著作权合同需要平衡作者与出版者双方的利益。《报告之五:OAI数据及服务提供者知识产权相关问题》分别调研了OAI数据提供者(Data Provider,DP)和服务提供者(Service Provider,SP)面临的权利问题。发现DP很少与存储者签订协议,同时也没有创建权利元数据的标准。研究分析了英国著作权法和合同法框架下DP和SP保护作品元数据的意愿。双方都认为标准的权利描述非常有用。《报告之六:开放存储的权利元数据研究》在对上述学者调研的基础上构建了RoMEO权利描述元数据并与CC许可的权利表述进行了比较。针对CC许可采用RDF/XML权利描述语言不利于OAI知识库互操作的问题,项目组对其进行了ODRL XML形式的改进。《报告之七:创建分析著作权转让合同的受控词表》是创建“出版者自存储政策著作权知识库”的基础。受控词表由自存储的“内容”(what)、“条件”(condition)和“限制”(restrictions)三部分构成。5个自由文本字段包括“何时何地”、“特别陈述”、“条件”、“限制”和“附加信息”。《报告之八:著作权知识库的色彩标识》首先根据《柏林宣言》精神界定什么是“自存储”。然后,在分析出版合同和出版者自存储政策的基础上,建立描述出版者政策的逻辑框架并用色彩做出标识。

(3)许可出版模式。JISC与SURF开发了作者要约型的许可出版模式。该许可模式下,作者保留著作权,许可出版者出版作品;同时,作者保留在OA知识库的自存储权;根据出版者的要求,可以在论文出版6个月内公开作品。该模式由惠康基金提供支持。

(4)OA期刊的著作权研究。该项目通过文献调研和访谈了解OA期刊的著作权管理和作者的态度。发现4种较好的OA期刊运行模式和3类利用方式,即教育利用、商业利用和混合利用。调研还发现,许多OA作者都是传统期刊的评审或者编委会成员,并且多数希望保留著作权。报告建议使用标准许可模版,并将编委会成员作为宣传推广OA活动的重要目标群体。

(5)TrustDR是JISC支持的一个两年期项目,目的是为教学对象建立数字权利管理系统。其研究报告《影响数字知识库的法律地形图》清晰地揭示了IR的法律环境,包括著作权、其他知识产权、隐私权、数据保护、知识库责任、元数据、政策以及数字权利管理等问题,基本构建了教育型IR的法律事务管理模型。

2)荷兰SURF基金支持的著作权项目

SURF基金在2001~2006年支持Zwolle工作组开展了利益相关者分析。Zwolle原则得到了普遍的认同,为知识库建设和OA发展奠定了协商对话的氛围。更重要的是,SURF构建的“高等教育著作权全景图”成为OA知识库管理者分析利益相关者并进行著作权管理的得力工具。

3)澳大利亚的OAK法律项目

OAK法律项目于2005年启动,是“支持澳大利亚未来创新计划”的一部分。项目由昆士兰科技大学法学院的布伦·弗茨杰瑞尔德教授主持,成果丰硕。系列之一“政策、程序及协议”包含5项工作:①为大学和研究机构开发OA政策模版指南;②为资助机构开发政策模版;③调查科研人员对于出版合同的理解、态度和体验;④开发或推荐有利于OA的出版合同或补遗;⑤开发或者建议支持OA知识库著作权管理的协议范本。系列之二“OAK list”根据出版合同汇编出版商OA态度的数据库,与英国的SHERPA目录实现互操作。系列之三“ETD电子论文库”通过指导学生自我管理著作权问题、支持知识库的著作权管理协议和许可来支持电子论文数据库建设。系列之四“开放内容许可的法律问题”调查开放内容许可的法律问题,例如执行、管辖和兼容等法律问题。主要项目成果有《OAK法律项目报告:为澳大利亚学术部门OA作品的著作权管理创建法律框架》、《为合作研究环境下数据的获取和再利用奠定基础:法律环境分析》、《怎样OA你的数字知识库》、《研究型学生的著作权指南》、《理解学术环境下的开放存取:教师指南》、《实践数据管理:政策和法律指南》、《学术作者、出版合同与开放存取调查报告》、《e-Research的法律框架》等。

4)SPARC的作者权利及作者补遗

SPARC是推动学术交流变革的拓荒者,关注的问题包括期刊价格、开放存取、开放数据、知识库建设和作者权利等多个方面,针对学生、作者、出版者和媒体分别提供资源和指导。2002年,SPARC最先倡导建设IR并为建设者开发了资源列表和指南。法律方面,SPARC倡导的“作者权利”影响最大。“作者权利”活动通过向学者宣传著作权制度下的作者权利,鼓励作者在发表期刊论文时采用“作者补遗”保留部分权利,从上游为作品传播创造条件。此外,SPARC还建立了IR邮件列表,为IR建设者搭建了一个国际性交流平台。

5)科学共享组织的学者著作权项目

科学共享组织(SC)是由知识共享组织2005年发起成立的,其学者著作权项目颇有影响。开放科研数据协议项目发布了《公共领域贡献与许可协议》(Public Do-main Dedication and Licence,PDDL)。学者著作权补遗引擎整合了多种作者补遗模版,能够帮助作者快捷地实现机构或资助者的OA政策。SC还汇编了资助者“要求”(Mandates)白皮书、大学政策白皮书,为利用CC许可实现OA提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