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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存取与内容管理-开放型机构知识库著作权管理研究

【摘要】:表1.2“开放知识”项目关于“开放”的界定比较发现,OA与OC的概念与目标十分接近。因此,本书的研究对象为完全或部分开放内容的机构知识库,简称开放型机构知识库,即狭义的IR。

1.1.2.1 开放存取(OA)

1)OA的定义

皮特·舒伯(Peter Suber)认为OA定义由《布达佩斯开放存取计划》(Budapest Open Access Initiative)[7]、《贝赛斯达宣言》(Bethesda Statement on Open Access Publishing)[8]和《柏林宣言》(Berlin Declaration on Open Access to Knowledge in the Sciences and Humanities)[9]共同构成,即BBB定义。实际上,这三个宣言各具特色。主体权利方面,《布达佩斯计划》强调了9种用户权利,即阅览、下载、复制、传播、打印、检索、链接、爬梳和导入软件。而《贝赛斯达宣言》开始将重点转向作者和权利持有者,除了权利人许可机制和免费条件,还给用户增加了5种新权利,即使用任何数字媒体的原作品、衍生作品、传播衍生品、公开存储于IR(或学科库)以及个人目的少量地打印。同时,《贝赛斯达宣言》首次提出了OA标志性的4大定语,即“免费、不可撤销、世界范围、永久地”开放。客体方面,《贝赛斯达宣言》关注的是原始科研文献,而《柏林宣言》则定义得更为广泛,即“被科学共同体认可的广泛的人类知识和文化遗产”。使用方面,《贝赛斯达宣言》和《柏林宣言》都没有限制商业性使用。

由于合而不同,OA支持者根据自己的理解界定OA。荷兰SURF基金会采用了《柏林宣言》的定义,认为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就是OA:首先,著作权人免费、不可撤销地、世界范围、永久地授权用户,以任何合理目的、复制、使用、传播、表演、公开展示、衍生任何载体的作品,只要署名作者和为个人使用进行少量复制即可;其次,将包括各种附件在内的完整作品至少提交到一个应用OAI标准的在线知识库中,该知识库必须由学术机构、学会、政府部门或者其他知名组织设立和管理,以确保无限制、互操作、长期可用。国际图联(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Library Associations and Institutions,IFLA)借鉴英国惠康基金会(Welcome Trust)的定义,增加了著作权保护期内永久授权的时间限定,以及附加许可协议、以标准电子格式、在作品出版后立即并且至少存储在一个应用互操作协议的OA知识库中等细节规定。

2)OA的类型

OA的类型可以从多个方面来理解,除了金色OA(OA期刊)、绿色OA(OA知识库)外,还可以划分为广义OA、狭义OA,全部OA、部分OA,立即OA、延时OA,以及免费OA和自由OA等。广义OA是指各种开放内容共享资源的学术信息交流形式和理念,狭义OA强调免费获取同行评议的学术成果。全部OA、部分OA是以开放记录的比例所作的划分,而立即OA、延时OA是以出版和开放的时间来划分的。免费OA移去了价格障碍,而自由OA既去除了价格障碍又免除了许可障碍。(www.chuimin.cn)

1.1.2.2 开放内容(OC)

开放内容(Open Content,OC)是相对于开源软件而言的,是开放不同类型内容的总称。开放的资源包括教科书、在线课程、影视作品、音乐等。最早使用“开放内容”这个术语的是大卫·威利(David Wiley),1998年他借鉴自由软件的作法起草了开放内容协议。比较有影响的开放内容项目有麻省理工学院(MIT)的开放课件项目和开放知识基金会(Open Knowledge Foundation,OKF)的“开放知识”项目。其中,“开放知识”项目对“开放”的概念作了详细的界定[10]。对于权利人而言,开放内容的授权条款可以要求署名和保持作品的完整性,但应允许使用者衍生新作品,只要与原作品标识不同的名称或版本即可。其次,“开放”意味着权利人可以要求合理的成本,以方便、可修改的方式完整地提供作品,最好是通过互联网免费下载,但不得要求版税或其他报酬,不能限制用户类型及其使用目的,不得设置任何技术障碍,不得限制(或许可)与作品经同一媒介同时传播的其他作品。对于使用者而言,利用开放内容的唯一条件是遵守来源文件附加的许可协议并在传播衍生品时附加相同的许可(见表1.2)。

表1.2 “开放知识”项目关于“开放”的界定

比较发现,OA与OC的概念与目标十分接近。首先,两者都强调开放,都主张促进信息的传播和利用。其次,OC的许可模式与“自由OA”非常相似,只不过OC允许“合理的成本”并且不强调“同行评议”。与OA相比,OC显得通俗易懂且有较大的发展空间。考虑到IR未来发展可能会扩大收录范围,例如增加数据集这类未经“同行评议”的灰色文献。其次,考虑到IR著作权问题的关键在于“开放者”而不是“获取者”。第三,OA运动大力推荐的创作共享(Creative Commons,CC)等协议属于“开放内容”协议。因此,本书在以后的论述中采用易于理解的“开放内容”一词。“开放内容”的范围和程度由权利人选择的许可协议来确定,并不一定等同于“开放知识”项目关于“开放”的定义。另一方面,为了体现OA精神,防止“开放内容”的概念过于宽泛。本书界定“开放内容”具有以下特征:①开放学术内容;②允许非营利性的用户免费获取使用;③全部或部分经由互联网开放全文和元数据;④采用许可协议规范开放活动;⑤可以根据情况设定合理的“延时”(embargo)。因此,本书的研究对象为完全或部分开放内容的机构知识库,简称开放型机构知识库,即狭义的I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