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乡村政治视域中的党建研究:武清区村民自治实践成果

乡村政治视域中的党建研究:武清区村民自治实践成果

【摘要】:但是,也有不少地方在村民自治的过程中,存在着“两委”关系不协调的现象,阻碍了村民自治工作的顺利推行。

一、“两委”矛盾产生的历史及现状

其实“两委”的关系问题并非在现在才出现,早在我国人民公社解体以后,为填补农村的权力真空及无政府状态,农民自发地组织了村民委员会实行自我管理,并继而被我国1982年宪法所确认成为1982宪法的一大特色,也正式确立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及其法律地位。而党的支部在农村的建立可以追溯至革命根据地时期。因此可以说党组织在农村发展的历史远远早于村委会。建国以后,我国建立了党的一元化领导的高度集中是政治经济体制,权力实际上都集中在党的各级组织部门。这种党政不分的体制片面地强调了党对人民群众的领导权。1958年起实施的人民公社体制,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功能于一体,兼有基层行政管理与社会生产管理的双重功能,其显著特点是领导权力高度集中,由党组织自上而下地支配公共资源,使得党组织角色被极端地泛化,功能被过分地夸大。因而,在基层农村实际上的权力中心只有党支部,而没有其他的组织。撤社建乡以后,村委会渐渐发展起来。在村委会取得法律地位特别是在1998年《村委会组织法》实行后,村民直选得以确立,两委关系问题随即出现,可以说两委关系问题是我国基层民主发展的产物,也是党政分离在农村引发的必然结果。

不可否认,在一些村民自治活动开展得较早,较好的地方,尤其是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之间相互尊重,互相配合,协商一致共同开展工作,促进了乡村经济和社会各项工作的开展,上级布置的任务也能较好地落实,既体现了村党支部的领导核心地位,又充分展示了村委会的作用,真正体现了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村民自治精神,达到了推进基层民主建设,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目的,得到了广大农民的拥护。但是,也有不少地方在村民自治的过程中,存在着“两委”关系不协调的现象,阻碍了村民自治工作的顺利推行。这种不协调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村党组织“越权”

由于原有体制上的弊端和惯性,特别是对现有制度规定的理解不同,有的村党组织书记,特别是一些资历较深的老支书认为,既然村党组织是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就意味着村支部管理一切村务,否则领导核心作用就无法体现,党的领导就有被架空的可能,就是不要党的领导。持这种观点的村支部主要成员,自然紧紧抓住村中大小事权,导致村民自治功能弱化。这是最常见的一种现象。其主要表现:一是一些村党组织习惯了过去对农村工作大包大揽和党组织说了算的工作方法。这些党组织由于片面理解党在农村的核心领导地位,将村委会看作是自己的一个附属单位,不尊重村委会的权利和地位,对村中各项工作,事无巨细,必须躬亲,出现了“村官”上任很长一段时间不能召开村委会,无法插手村内事务,甚至出现了个别地方的村委会选出一年多了却没有拿到村委会办公室的钥匙,无法接手村财务和公章的现象,使得村委会成了摆设,整个村委会被架空。二是也有些地方的村委会虽然能够进行村务工作,主持村内各项工作的开展,但什么事情的拍板都必须经过党组织的点头,才能实施,否则党组织就要给村委会乱扣帽子,为村委会工作的开展设置障碍,处处为难村委会。三是在一些地方,所谓的党组织说了算实际上就是党组织书记一个人说了算,“一支笔”现象严重,党内民主缺失,这在客观上为党组织书记的腐败行为提供了条件,不利于农村工作的开展,也有损于党在群众中的光辉形象。例如:2000年12月发生在山东栖霞市的57名村委会主任、委员集体辞职的事件当中,57名村官在给中央领导的信中就披露“村民委员会上任至今,村里的账得不到交接,村里的固定资产及经济状况一概不知,经济权完全掌握在党支部书记一个人手中,他们的账目不公开,搞暗箱操作。村民委员会的印章不交给村民委员会掌握,重要的法律工具不在手中,无法行使应有的权力”等等,就说明了党组织在村民自治的委员会成立以后仍然存在严重的“越权”行为。(www.chuimin.cn)

(二)村委会的“夺权”

这也是在“两委”关系中比较突出的一个特点。主要表现为,村委会上任后,对《村委会组织法》中的“自治”理解扩大化,甚至歪曲化。他们错误地认为,自治就是自己处理一切事务,不让党组织插手任何事务,甚至不接受党组织的监督。有些村民和自治组织成员认为,党组织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做思想工作,搞好党组织自身建设就行了,“土地分到户,不要党支部”。它反映出目前农村相当一部分村民对党组织的接纳和承认程度。有一组调查材料显示,当问及村民村“两委”的哪个组织作用应该发挥得更充分时,有80%的被调查者认为,村委会的作用应该比党组织大,村委会代表村民管理村务,党组织只要管好村里那几个党员就行了。部分村委会以自己是全体村民选举出来,代表村民利益为由,认为党组织不过是由村内的少数几名党员选举出来的,并不能代表全体村民的利益和要求,而不把党组织放在眼里。村内重大事情不向党组织汇报,喜欢自己说了算,甚至是把党组织对自己工作的监督和提出的意见建议看成是违反《村委会组织法》的干涉村民自治的行为,完全将党的领导置于一边,违背了村民自治的精神和原则。与此同时,部分村党组织主要成员思想上也存在着“退居二线”的意识,工作起来畏首畏尾,唯恐自己的行为超出了党组织的职责所在范围,被扣上干涉村民自治的“帽子”而不能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保证村民自治工作的合理、有序开展,使得村委会一意孤行。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在部分地区“村霸”入选村委会,横行乡里,鱼肉群众,作威作福的行为。既弱化了党在基层的群众基础和领导,也使群众受到了压抑,完全失去了村民自治的本意。

(三)村委会和党支部“争权”

一些地方村委会和党组织分庭抗礼,各自为政,以至发展为相互争权。一方面,村委会以“自治”为借口,片面强调对村民负责,不服从党组织的领导,甚至在工作中违反政策;另一方面,党组织却片面强调领导核心作用,党组织书记独断专行,把村委会当作摆设,甚至完全代替村委会的工作,从而使村民自治流于形式。由于分工的不明,职能划分的不清,在一些地方党组织和村委会从各自对《村委会组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出发,纷纷对农村治理过程中的各种权利包括签字权、决定权、财务管理权、用人权等进行争夺,各带领一帮人对着干。村委会指责党组织干涉村民自治,而党组织则对村委会不服从党的领导的行为表示不满,二者分庭抗礼,以争高下,互相处于“顶牛”状态。更有的地方出现了为达到各自目的而互相用暴力手段进行攻击的行为,村民自治成了少数党组织和村委会委员之间争权夺利的工具。例如:2001年6月14日发生在陕西西安马军寨村的村主任被村党支部书记雇人杀害的事件;2000年12月7日《南方周末》报道的山东莱阳市城关镇北关村主任遭暗算,谭格庄镇夏家村的村支书雇人欲砍断村主任的两条腿事件等。这在一定程度上和“两委”争权不无关系。“两委”争权造成的“内耗”非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使得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在群众中失去了威信,不利于党的群众基础的加强,造成村中各项工作的无法正常开展,上级布置的任务无法及时完成。广大村民不仅没能从村民自治中受益,反而使得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的进一步恶化,致使整个村民自治的发展走向偏离了原有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