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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选问题的原因与危害

【摘要】:就目前村民自治的实践来看,导致贿选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第一,在实践中村委会的职权过大是产生贿选问题的政治动因。贿选现象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咎于选举过程中监督主体的缺位。据悉,这起凶案与被害人举报村里选举不公有关。

二、贿选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其危害

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中公共权力的合法性的主要来源,而贿选则是对民主选举的冲击和亵渎,因而也是对农村公共权力合法性的侵蚀和破坏。选举的环节不能做到公正和民主的话,则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就都无从谈起。就目前村民自治的实践来看,导致贿选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在实践中村委会的职权过大是产生贿选问题的政治动因。一些参选者之所以会以“贿赂”的方式来竞选村委会的职务,其动机在于对当选后的非法的丰厚利益的追求,而作为农村公共权力机构的村委会在实践所具有的比较大的实权无疑是产生非法的丰厚利益的原因。从法学的角度来看,《村委会组织法》第19条明确规定: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事项,村委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但在实践中,该条规定得不到落实,村委会具有相当大的实权,比如管理集体经济、随意使用村集体经济收益等,并且这种权力的行使缺少必要的制约、限制和监督。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杨团认为,村委会选举中存在的种种违法行为的根源在于农村基层干部手中集中了太多的资源,他们通过出售村集体土地等获取大量的资金,却用来中饱私囊。要彻底解决这些问题,应该把村里涉及产权交易等重大经济行为的权力从村委会分离出来,村委会则专门负责村公共事务的管理。她认为:“只有当村干部的手里干净的时候,村委会的选举才能变得干净。”[11]

第二,权力背后丰厚的经济利益是产生贿选问题的经济动因。随着近年来农村各项改革的深化,特别是国家不仅逐步取消了农业税,还增加了对“三农”的直接补贴扶助费用,一些地方对村“两委”干部进行了工资补贴,使村干部当选后不仅一样可以从事农业生产,收入也较以前有了比较可靠的保障,因而“村官”就越来越成为一种“肥差”。更有一些竞选者之所以贿选,看中的是村干部手中权力的含金量。他们运用市场经济的“效用最大化”法则来衡量自己“贿选”的“成本”和“效益”,选择种种非法手段来实现自己政治上的愿望,其目的是谋取经济、社会上的收益。并且由于目前农村中各项工作制度、监督机制等不健全或监督不力等原因,“村官”们在土地的承包出租及出让、其他集体资产的处置、集体经营项目的承包等方面,都存在获得非法利益的机会和条件。

第三,选举制度的不完善是产生贿选问题的制度原因。目前,我国民主选举制度的不完善主要体现在选举程序的缺失与监督主体的缺位。《村委会组织法》缺失对村委会选举的程序的详尽性的规定,为贿选留下了法律上的漏洞。贿选现象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咎于选举过程中监督主体的缺位。目前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充当监督主体的是乡镇政府,由于当前村委会在某些方面具有“半行政”性质,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存在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在某种程度上,这样一种关系也就成为贿选产生的温床。

贿选问题的存在不仅对农村民主政治建设起到了破坏作用,而且也严重阻碍“三农”问题的解决,对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伟大战略的实施也将产生负面影响。其危害性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www.chuimin.cn)

第一,严重侵犯公民的选举权、给我国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带来巨大的冲击。选举是民主的本质,选举是民主政治的决定性前提和基础。村民的权力,是通过选票落到实处的。选票是村民权力的载体,选举活动即是选民按照一定的程序,运用投票的形式将自己的权力委托给候选人,让当选的候选人来执掌并行使公共权力,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村民的权利得以实现。

第二,严重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贿选的实质是权钱交易,目的是以权谋私,贿选者一旦成功,不但要获取贿选中“股资”的高回报,还要兑现用“公权力”为亲朋好友谋私利的承诺,必然与公众利益相矛盾。有的村干部利用职权低价承包集体资产谋取利益,有的甚至私分和挥霍村级集体资金,导致资产流失、集体经济弱化。在人民公社体制取消以后,村一级的治理完全由村民自治的载体——村委会承担。村委会能对村庄进行有效的治理,是由于村委会作为村一级的公共权力组织,其权力来源于村民权力的委托,其目的是为了村民的公共利益。但贿选产生的村委会,其权力不是村民在公正自由的选举中所赋予的,而是贿选者用钱从部分选民手中“买”过来的,没有经过合法的“委托”,因而不具有合法性基础,不具合法性的权力,村民没有服从的基础。这样一来,农村必然陷入冲突与矛盾之中,引起混乱,给农村的稳定带来了灾难性的影响。

第三,严重破坏了农村社会的稳定。由于现行《村委会组织法》对村委会候选人资格不作限定,因而不仅使上述宗族势力、家族势力、黑恶势力、经济能人,而且使得一些刑满释放人员、违法犯罪正在服刑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通过贿选也成为村委会成员。这些人在获得权力之后,以权谋私,违法乱纪,胡作非为,甚至因选举而引发刑事案件,严重破坏农村社会的稳定。据新华社2009年1月22日报道,辽宁省北镇市赵营子村村民李东辉在被选为村委会主任后,因“有贿选行为”遭到举报,没能任职,一怒之下他将举报人一家5口全部残忍杀害。2月12日,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铁城镇南范庄,一户周姓人家老少4口惨死在同村村民范新顺的利斧下。四名死者中,有一对老夫妇,一位待产孕妇,还有一名两岁幼童。据悉,这起凶案与被害人举报村里选举不公有关。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最新数据,在2008年全国立案侦查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中,农村基层组织人员4968人,占42.4%。其中,村党支部书记1739人,村委会主任1111人,“村官”达2850人。

第四,挫伤了村民选举的积极性。贿选现象严重影响村民自治的顺利推进。贿选破坏了民主政治运行规则,把民主政治变成了“金钱游戏”,这种以钱换权、以权谋私的交易,膨胀了行贿人的私欲,歪曲了受贿人的意志,更严重的是侵害了其他候选人和选民的政治权利,违背了选举的公正原则。通过“金钱游戏”获取的权力必然缺乏公信力,其结果必然是以公权谋取个人乃至小团体的私利,严重毒化了农村的政治环境、社会风气等政治人文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