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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研究:乡村贿选问题具体表现

【摘要】:从目前调查的情况看,贿选问题非常复杂,候选人的贿选动机也多种多样,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一些农村家族势力利用宗族观念,怂恿本家族的人集中本族选票选本族人。个体户与私营企业主中的“成功人士”也是参与贿选的主要群体。

一、贿选问题的具体表现

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的一种体制形式,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从这个意义上说,村委会本质上也是一种由全体村民授权的管理村级事务的带有公共权力性质的机构。而凡是权力就具有极大的诱惑力。

权力之所以具有诱惑力,从根本上说,其内在的基础和动力是利益。马克思曾经说过,人们所奋斗的一切都与其利益有关。同样地,农民的行为从根本上说也是由其利益决定和制约的。就农村社区的范围而言,农民对其利益的认定可分为个体、群体、集体三个层面和范围。首先是农民个人及其家庭的利益;其次是社区中农民涉入其中的不同群体的利益,如家族、村组及形形色色的派系和小团体的利益;最后才是全体农村社区的共同利益或集体的利益。这种多层结构的利益及利益的认同构成农民社会关系的基础,也决定和制约着农民的行为选择。而农民的利益诉求是通过政治体制来实现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在全能主义政府的背景下,我国农村基层政权是实行人民公社的政社合一的管理体制。这种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决定了民主选举并不是各级干部产生的路径选择,农民个体、群体、集体三个层面的利益均由公社的各级体制代表并实现之,在体制和干部的配备上不存在任何的张力。20世纪80年代公社体制取消之后,我国农村基层政权管理体制开始由政社合一向政村分离的方向转轨。在这一转轨过程中,管理机构的功能有所削弱,农村中除集体之外的个体和群体的势力,如上一节所述的宗族、家族和黑恶等势力便开始活跃起来,凭借其自身的特点趁机填补政府机制弱化的空白,特别是在实行村民自治的过程中,这些势力利用新的体制中民主选举的平台,通过贿选的手段问鼎权力,借以维护和增值其利益。从目前调查的情况看,贿选问题非常复杂,候选人的贿选动机也多种多样,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一些农村家族势力利用宗族观念,怂恿本家族的人集中本族选票选本族人。新中国建立后,宗族作为一种封建残余势力的代表受到国家的批判和打击,在全能主义政府的背景下,宗族在社会中的作用减弱到最低的程度,人民公社时期尤其如此。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国家权力的向上收缩,国家对社会的控制逐步放松,宗族又在部分农村得以复兴,影响到农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农村推行的村民自治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宗族活动的影响。首先,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之后,一家一户独立的政治经济功能得到加强,而基层组织在组织、协调农民行为,保护农民利益方面的综合作用降低,使农民在心理上产生一种失落感。他们便把原先对基层组织的依靠和寄托转移到同族强人身上,并从中体验到血缘关系所带来的好处和便利,借助家族的势力保护他们的利益。其次,近年来社会治安状况不好,也使一些农民感到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没有几双“拳头”,很难在社会上立足。于是一些农民尤其是那些势力单薄的农民便开始萌发家族观念,寻求家族的庇护。

当前在有些地方,家族势力公开左右选举,由家族中的权威人士出面推出代言人,通过串联、游说和操纵,采用“团结本族、拉拢中间、孤立少数、打击异己”的策略,从候选人提名到写票再到唱票,直至最后确定干部名单等一系列的程序和步骤都是暗箱操作,利用族大票多的优势取得村委会选举的胜利。由于掺杂家族的因素,一些村民不能按德才兼备的原则选出自己满意的村委会主任。他们在选举时不仅要考虑选“能人”,还要考虑选“自家人”、“本房人”,期望他们当选能为自己带来比别人更多的利益。同时,以“自家人”组成的宗族在村子里的地位上升,自己也能“扬眉吐气”,甚至也能捞上一官半职,这无形之中又加速了“利益集团”的扩展。为了攫取权力,各种“利益集团”之间相互拆台、相互倾轧、甚至武力相向。(www.chuimin.cn)

第二,个别地方黑恶势力为强占村民的公共利益、掌控村集体的资源与财产,介入村委会选举,并采取不择手段的方式剥夺、控制村民的自主选举权,强奸民意。黑恶势力的存在往往使村民敢怒不敢言,他们以贿赂、威胁、报复等不正当手段强拉选票,暗地操纵,达到使“自己人”当选的目的。如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于建嵘在湘南某村的调查中,了解到该村内的康某利用村委会选举之际,通过给镇干部送礼和动用黑恶势力来控制村委会选举,窃取了村主任一职。他掌握村委会权力后,就为非作歹,将村委会的财力和人力用于其黑帮的发展上,最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某村李氏宗族利用宗族势力控制了村委会的选举,并“成功”地将本族的利益代表者李某“民主”地选为了村委会主任。李某在控制村委会后,利用合法的身份,以社会联防为名非法购买了火药枪20多支,以加强本族的“打击力”,对不听话的外族村民动辄以暴力相加,对峙械斗,将基层政权变成了与家族势力结合在一起的犯罪组织。

第三,一些在外务工经商的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主中的“成功人士”为了捞取政治资本,或者为了窃取集体资产,花重金收买选票。个体户与私营企业主中的“成功人士”也是参与贿选的主要群体。他们通过贿选以求担任村委会干部职务,不外乎以下两个原因:一是寻求与自己经济地位相匹配的政治地位;二是企图在担任村委会干部以后,利用村民赋予的公共权力为个人的经济发展服务。

有些候选人为了当上村干部,花巨资请客送礼,有的村甚至打起了“选票价格战”,一张选票的“价格”从几十到几百上千元,甚至更多。据《京华时报》报道,北京通州永乐店镇熬硝营村村民白金福,向媒体自曝为竞选村主任一职,他连买选票带吃喝,砸进去150多万元,却依然落败。原因是其竞争对手出手更“大方”,总贿选金额高达200多万元。拉票的方式也多种多样、五花八门:有的“以钱拉票”,不惜倾家荡产甚至借钱贷款;有的“以物换票”,给村民送米面食油等,用小恩小惠拉票;有的“以情拉票”,杀猪宰羊大摆宴席,拉拢群众;有的“托人拉票”,发动亲戚朋友挨家挨户做工作;有的以帮个别人办事、空头许诺等为诱饵,搞“隐性贿选”;还有的甚至利用黑恶势力,威逼利诱,强拉选票。据媒体报道,当地已被划为开发区,村里有2700多万元征地款,工程建设将涉及水利、道路等方方面面。村主任“官级”虽说不大,从工程发包到原材料供应,却能对大“蛋糕”的分切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贿选者一旦当选,不但要获取贿选中“投资”的高额回报,还要兑现用“公权力”为亲朋好友谋私利的承诺,势必与公众利益相矛盾。贿选现象严重影响了村民自治的顺利推进,影响和破坏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把民主政治变成“金钱游戏”。这种钱权交易、以权谋私的交易,扭曲了选举人的意志、膨胀了贿选者的私欲,更严重侵害了其他候选人和选民的政治权利,违背了选举的公正原则,毒化了农村的政治人文环境

除了以上情况之外,一些原村委会主任花钱买选票、搞贿选,怕的是落选后暴露其原任村委会主任时的经济问题。也有不少普通农民进行贿选,其动机是为了担任村主任而获得一定数量的工作补贴,或子女招干等潜在的一些不确定性利益。还有一部分农民进行贿选动机很简单,只是为了证实自己的能力,实现自身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