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的发展对农村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提出了空前的挑战。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怎样回应这种挑战,是一个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问题。......
2023-11-27
三、宗族势力、家族势力对村民自治的影响
如上所述,宗族是富有中华民族特色的传统文化,在中国历史上的乡村治理中,宗族曾经作为一种组织和机制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新中国建立后,宗族作为一种封建残余势力的代表受到国家的批判和打击,在全能主义政府的背景下,宗族在社会中的作用减弱到最低的程度,人民公社时期尤其如此。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国家权力的向上收缩,国家对社会的控制逐步放松,宗族又在部分农村得以复兴,影响到农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农村推行的村民自治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宗族活动的影响。
从社会发展进程的角度来看,宗族势力、家族势力的存在并不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它与现代文明和民主政治的要求是不相容的。因而它的复兴与存在对于推行真正体现基层民主政治要求的村民自治制度来说,肯定会产生消极的影响和作用。但是,宗族所具有的特殊的功能和特性,在客观上与我们要构筑的民主、和谐、稳定的政治目标和局面又能形成某些契合点。因此,我们对宗族因素的影响应当做全面的分析和认识。
(一)宗族因素对村民自治的积极影响
在传统社会中,宗族为农户提供了简单公共产品,宗族组织也为个人追求归属感、尊重和威望等需要创造了“资源”。因此,合理地利用宗族组织可以大大降低农村社会的运行成本,对村民自治具有积极作用。
1.有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给村民自治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在数千年的封建社会,中国农村宗族势力一直与基层政权并存。作为一个组织实体,具有指导其成员行为举止的作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分担了政府维护社会秩序的责任。从一定意义上说,这是由中国社会的特殊结构和宗族组织的独特功能决定的。因为宗族的核心便是维护宗族利益,保证宗族发展的稳定性,增强宗族的凝聚力等。
在当前,“宗族的复兴为农民利益的反映与表达提供了一个渠道,使农民感到一种特殊的心理满足,从中寻找到一种新的价值支撑,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和降低了农民的心理失衡,这对于舒缓社会性的紧张,稳定地方秩序和人心,稳步实现乡村现代化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8]如:宗族组织时常充当中间人,在农村社会民间纠纷仲裁或调解方面具有许多便利条件。宗族成员之间的互助,可以加强民众之间的交流,从而增强情感、密切关系、减少矛盾和冲突。宗族具有独特的地利与人和之便,自然成为了族人矛盾的缓冲器。实践表明。村级正式组织在处理某些民间纠纷时往往难有作为,而依靠宗族力量进行调解却屡屡奏效。同时,由于当前农村社会公共领域缺失,社会保障不足,公共服务有限等局限,使宗族获得了养育、扶持、救助等特殊功能。对共同祖先的认同感,是宗族团结、稳定的精神基础。中国传统文化强调家族在社会中的基本作用,家庭的和睦被视为社会和谐安定的基础。这一宗族精神可以在村民自治运作过程中用之于约束村民的日常行为,成为农村社会的重要整合因素。
2.有利于对干部和政府权力的制约,维护村民群众的自治权
现行的村民自治体制,客观上存在着监督机制不健全的问题。特别是由于普通农民群众处于社会权力的最底层,极易受到一些腐败分子和乡村基层干部的侵害。村民群众按制度实施民主监督常常需要付出过高成本。同时。由于我国干部任用制度存在的某些缺陷,导致了乡(镇)村干部们看领导的眼色行事,漠视村民群众利益的现象仍然存在。如:上面需要政绩粉饰太平,下面便不择手段迎合领导。搞出许多形式主义的“假、大、空”工程,使百姓利益最终受害。
改革后,在东南沿海、江西、湖南等一些农村地区的乡村治理中,逐渐出现了正式组织(如村委会)和非正式组织(如宗族)并行互动的政治社会现象。在这一背景下,宗族成为了制约正式权力的一种独特势力,促进了农村多元的权利格局的形成。从维护本族和本地的利益出发,宗族势力在遏制危害百姓的行为中表现出色。村民群众借助于宗族这一团体的力量疏散了博弈风险,减少了博弈成本,从而敢于抵制、对抗那些不合情理的做法。一句话,宗族发挥了某种权力制衡作用,有利于防止村干部的腐败、减少农村基层政权对农民利益的侵害,捍卫了村民群众的自治权力。
3.有利于村民道德水平的提高,为村民自治奠定思想基础
宗族往往采用以家庭为主、族群为辅的组织方式,以族规、族约、族歌、祖训等传统宗族资料为基础,以道德人伦为核心,对广大族众进行道德教化。在中国,农村社区的道德教育历来是由家族来完成的,它们是历代的封建统治者用以维护其乡间社会秩序的思想基础。不可否认。宗族文化中存在着一些与国家制度相容的习俗。如:为家族伦理所遵奉的“亲亲”、“老老”、“幼幼”,与为社会主义家庭道德所倡导的团结和睦、尊老爱幼就有着共同的基础。“三纲六纪”思想是在宗法家族社会基础上,传统人伦观念长期发展的结果,其中存在着某些当代社会可以发掘的伦理价值。在传统宗族观念中,封建等级观念和道德伦常色彩很浓,但也不乏一些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精华。这些传统道德精神至今仍不失为一种有效的道德教育资源,是村民自我教育的重要思想宝库。它们对于提升村民群众的道德水平,促进村民自治的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
(二)宗族势力对村民自治的消极作用
宗族制度是氏族社会瓦解不够彻底的表现,是生产力较为低下时的产物,与现代文明的发展方向背道而驰。在我国那些宗族势力很强、传统文化氛围浓重的乡村,村治受传统的阻力很大,宗族势力势必给现代村民自治带来种种负面效应。
1.宗族势力参与甚至操纵村委会选举,损害了村民在选举中的权利平等
村委会选举结果直接影响到村庄的政治权利、经济资源的分配。而村庄又是人际关系纵横交错、抬头不见低头见的“熟人社会”。出于对情感、情面的考虑,选民容易受到宗亲关系的影响,从而影响选举的公正性。虽然宗族因素尚未强大到完全控制选举的程度,但其对村委会选举的介入和影响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在一些地方,宗族组织往往利用国家为基层民主提供的生长空间,以一种组织力量有计划地参加村委会竞选。在竞选过程中,由于以血缘关系为核心的宗族势力成本低廉,因此宗族成为村委会选举中各竞选者争相依靠的势力后盾。鉴于宗族参加竞选的目的就是争取本族的利益,一开始就带有浓郁的私利色彩。宗族为了一族之利往往会采取一些不正当的手段,甚至为了家族利益出现贿选、控选等现象,影响村民民主选举权利的正常实现。在有些地方,家族势力有所抬头并且公开左右选举,由家族中的权威人士出面推出代言人,通过串联、游说和操纵,利用族大票多的优势取得村委会选举的胜利。由于掺杂家族的因素,一些村民不能按德才兼备的原则选出自己满意的村委会主任,而是在家族势力的影响下,盲目随从,投违心票,使公正、廉洁并且有能力的候选人不能当选。
在机会均等的村委会民主选举机制下,宗族势力的大小,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候选人的胜负。有研究表明,在村级民主选举中,多数规则往往会保证大族的成员胜出,这是宗族向村民自治提出的一个突出问题。(www.chuimin.cn)
2.宗族势力参与村干部竞争,影响村干部的治村行为
在宗族竞争的背景下,村民在村干部选举中的选择往往由与自己利益关系大小和血缘关系的远近来决定的,选举投票趋向多以宗族关系为中心。当选的村干部处于一定的血缘关系和亲属关系之中,很难避免宗法观念和宗族势力的影响。在实际工作中,宗族背景常成为影响村干部工作方式及其权限的重要因素。
靠家族势力当选的村干部上台后,自以为自己是群众选出来的,时常会与党支部争权利、闹分裂。在村务管理工作中,有可能更多地考虑本族人的利益。他们不是站在全局的高度,为全体村民谋取利益,而是从局部的宗族利益出发,在村务管理过程中谋求宗族利益。如:在村务管理中,对同族干部监督较松,对异族干部严格按原则办事,甚至吹毛求疵等。
在一些村庄,宗族势力把持了村委会。村务决策基本上由家族势力大的族长说了算,大族的族头、族长成为了村委会背后的操纵力量,由此出现了慈禧太后式的“垂帘听政”。在有关村内公共事务的决策上,宗族背景强弱直接影响到村干部的发言权和决策权。从一定意义上说,村民自治被异化为大族治理。
3.宗族势力的存在不利于乡村法治社会的形成
宗族是由拥有共同祖先的人们构成的亲缘组织。宗族组织权力运作的理念依托便是宗族成员依血缘辈分形成的等级次序,以及族长、家长在宗族中的天然权威。这就使“人治”方式贯穿于整个中国传统社会。当前中国农村社会关系有所变化,人际关系网络由纯粹宗族状态下的血缘型转变为血缘型、地缘型、业缘型交互相联的状态。单纯的宗族群体观念被打破。但源于“人缘”、“地缘”、“业缘”等形成的“圈子意识”作为宗法观念的延伸广为存在。在“圈子意识”下,人们在处理问题时常常带有强烈的感情色彩,对亲戚、邻里、朋友等“圈内人”,奉行与“圈外人”不同的原则,理性意识、公正意识、规范意识较为缺乏,“规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淡薄。一些严格依照规章制度办事者被斥责为“不通人情世故”、“六亲不认”、“没人情味”。正是在这种文化心理的驱使下,“关系学”盛行,“后门风”难止。这与法治社会是不兼容的。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国家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推动下,农民法制意识有所提高。但是在宗法传统浓厚的乡村地区,大量与现代法制原则相左的传统和习惯,诸如权大于法、情大于法、耻于诉讼等仍深深地影响着乡村的干部和群众。一些干部尚未摆脱权力本位意识和人治传统,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家长制作风和以权代法的现象。在广大普通农民中间,不懂法、轻视法和以俗代法的现象还普遍存在。宗族势力的存在无疑更强化了人治观念,抑制法治观念的生成。
4.宗族势力渗入甚至控制村民自治组织,影响乡村公共权力的正常运行
村民自治强调的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在现有农村社会环境下,村委会为了有效地行使其公共职能,需要寻求宗族的配合和支持。而宗族为了维持它的威望和地位,也必然谋求与村委会的合作,为宗族的行为寻找依据。如此,村委会的职权与宗族功能的发挥便处于一种胶着状态,即使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建立起来的农村基层党组织,也由于党员干部的本地化而受到宗法观念和宗族势力的侵蚀,削弱了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和战斗力。
政社分离后,村委会同原有村级行政组织相比,行政协调能力弱化。如此,使得宗族势力有可能以同宗家族利益保护者的面目出现,受农民群众的青睐。在一些地区甚至出现正式组织权力流于形式,而家族非正式组织权力膨胀、宗族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交叉运作等现象。由于村委会职权的公共性,使宗族利益放大化的趋向成为可能,其他村民的利益就有可能受损。公共利益与宗族利益的冲突,将对农村社会稳定形成危害。
在那些家族势力把持的村政里,常常出现旧家族族规取代乡规民约或村民自治章程,凌驾于党纪国法之上,弃法治取人治等现象。封闭的家族观念和家族势力浸润在乡村基层政治生活之中,影响了村务管理的严肃性、公正性,影响着开放的民主政治在乡村的健康发展。
由于一些农民长期受宗族文化的影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了解甚少,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因此在处理和解决各种争端时,不以法律为准绳,而是以宗族为界限,因而极易出现偏激和违法行为。同时,一些宗族能人以本族利益为本位插手民间纠纷,有可能导致事态扩大化,助长了宗族势力增长,妨碍农村稳定。恶化农村社会治安。在一些地区“宗族权力已实际上成为与国家的行政、司法权力平行的一种私人性质的权力。”极少数地区的宗族势力甚至控制和取代了基层组织,行使村务决策、管理的部分职能,造成正式组织职能的虚化,不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需要说明的是,宗族势力的复兴对不同地区的影响是有差别的。不可否认,少数地区宗族势力猖獗,将村民自治演变成为宗族自治和家族自治。但是从多数学者的研究来看,宗族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已经是今非昔比,自20世纪以来,随着国家权力的深入,宗族已经边缘化。有的学者通过对江西40个村委会直选的观察和对800位农民进行问卷调查研究,表明宗族对村委会选举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但是不是有组织的、正式的影响,其作用途径与方式,一方面表现为候选人及其坚定的支持者为争取选举成功而将宗族关系作为竞争的资源与手段;另一方面表现为选民投票时的宗族心理和宗族取向。宗族对选举的影响特征,还表现为零碎的、自发的个人行为,而不是以宗族组织形式来展开竞争。
5.宗族势力的发展不利于乡村公民政治主体意识的提高
民主政治是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得以平等而自由地实现的政治制度和政治主张。公民的政治主体意识是民主政治运行的基础和动力,直接关系到民主政治的发展水平。在农村,宗族势力的存在及宗法传统观念的蔓延不利于乡村公民政治主体意识的发展。传统宗法社会中以自然经济为基础、家庭血缘为本位、处于家族网络之中的农民,在强大的家族权威面前往往感到主体性能力的缺乏。在家庭中,强调家族的整体利益,个体丧失了主体地位和独立人格,从而形成了“无我”和“非主体性意识”。随着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尤其是商品经济在农村的发展,使农民个体利益的相对独立性大大增强,参政议政的自觉性开始提高,民主意识有所发展,并创造出“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海选”等民主政治形式。但是作为文化传统的承载者,在传统色彩较为浓厚的部分乡村,农民又往往表现出宗法性,无法摆脱作为权势力量的从属者地位的自我心理定位,缺乏行使民主权利的主动性,“农民只要可能就消极地顺从,而不是为了他们的利益主动地影响或控制社会制度。20世纪无论哪个阶段,中国农民的大部分都处于这种被动的政治地位,表现出了很强的从属性。”当前中国农民主体性意识的缺乏在很大程度上是宗法文化传统熏陶的结果。而宗族势力的存在无疑会阻碍农民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重建主体性自我,抑制乡村公民政治主体意识的提高。
总而言之,现阶段中国农村村民自治中的宗族势力是一把双刃剑。宗族因素因为“一直具有指导其成员行为举止的职能,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分担了政府维护法律和秩序的责任”,所以它也成为了村级正式组织的一种有益补充,有助于避免了乡村社会的失范和无序,但也给村民自治的正常发展造成了障碍,对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构成了威胁。因此,如何正确认识和对待现阶段农村社会中的宗族势力,科学地认识和把握宗族势力的两面性,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遏制其消极影响,积极引导和规范村民自治中的宗族活动,就成为当前村民自治过程中需要认真研究和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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