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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族势力、家族势力复活之原因及乡村党建研究

【摘要】:由于聚族而居,以血缘为纽带,共处同一块土地,共同分享有限的资源,族人自然形成利益共同体,这便为宗族势力、家族势力的滋生提供了温床。(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宗族势力、家族势力复活的生存平台由于小农经济条件下的农民具有天然的分散性和封闭性,社会化程度低下。(四)情感归属和社区认同是宗族势力、家族势力复活的社会心理情感归属属于文化层面的问题。

二、宗族势力、家族势力复活之原因

通常可以用两个标准来判断宗族现象是否复活:一是看是否修了族谱,一是看是否维修或重建了祠堂。以此来观照中国农村地区,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许多地方特别是南方许多村庄,小到修祖坟、祭祀,大到修族谱、开庙会等,形成了一道宗族复活的灰色景观。当然,宗族现象之所以死灰复燃自有其社会背景和社会条件。

(一)聚族居住是宗族势力、家族势力繁衍的温床

唐代诗人白居易描绘了中国传统乡村社会聚族而居的景象:“有财不行商,有丁不入军,家家守村业,头白不出门”。“生者不远别,嫁娶先近邻。死者不远葬,坟墓多绕村”。“一村惟两姓,世世为婚姻,亲疏居有族,少长游有群。”由于聚族而居,以血缘为纽带,共处同一块土地,共同分享有限的资源,族人自然形成利益共同体,这便为宗族势力、家族势力的滋生提供了温床。改革开放之后,社会流动有所增强,血缘关系受到一定程度的弱化,地缘关系、业缘关系有所发展,但是,自然村依然是广大农村地区的社区行政区划的基础和主要居住模式,这种以血缘为纽带,以地缘为基础的聚族而居生存方式自然就成了农村宗族势力、家族势力繁衍和宗族复活的肥沃土壤。

(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宗族势力、家族势力复活的生存平台

由于小农经济条件下的农民具有天然的分散性和封闭性,社会化程度低下。乡村地区作为国家行政区划的末梢,极容易使宗族组织这种在中国具有悠久历史并保持了一定延续性的组织形式获得生存空间。社会学家费孝通曾说,“中国乡土社会采取了差序格局,利用亲属的伦常去组合社群,经营各种事业,使这基本的家变成民族性的了”,“为了经营这许多事业,家的结构不能限于亲子的小组合,必须加以扩大。”这段话说明了两层含义:一是中国农村社会,家庭必然会扩大为家族,家庭作为宗族的基本构成单位,家庭的观念是家族势力复活的酵素;二是家庭要经营各种事业就需要家族内的互动与互助。而1978年以来所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又一次改变了农村的基本生产组织形式,家庭被重新赋予了相对自主的生产权和分配权,家庭的生产性功能得到了恢复和强化。但是,这种小规模的生产经营方式在抵御农业生产的社会风险方面显得既先天不足又后天发育不全,面对农具单一、劳动力不足、生产资金短缺、经营渠道不畅、信息闭塞等生产性问题,它天然地需要社会互助与支持,而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体的小农生产方式远远不能满足生产协作、农民互助和农民物质与文化生活需要。这时,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未健全的情况下,对于深受悠久而深厚的宗法家族文化影响的农民来说,依靠、依赖、利用宗族资源就是情理之中的事了。可以说,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所伴生的小农生产方式是农村宗族文化复活的生长平台。(www.chuimin.cn)

(三)农村基层权力的弱化是宗族势力、家族势力复活的契机

从权力的结构和性质角度分析,宗族权力实际上是一种同国家公共权力相平行和对立的私人性质的权力,只要公共权力弱化,宗族权力就会膨胀。在我国,1982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届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新宪法改变了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设立了乡政权。随着政社的分离,主要以行政村为划分依据的自治性群众组织即村民委员会,便取代了原有的生产队,行使管理农村基层社区的职能。然而,由于村民自治组织其起步阶段的脆弱性,加之其自身某种程序的非规范性,使其无法强有力地行使法律赋予自身的权力,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在实际中没有有效地执行,对村民生活的介入和对社区运转的调控能力较之改革前的生产大队、生产小队来讲大大被弱化,这时,就会出现巴林顿·摩尔所指出的那样,在农民面前,为其带来安全感的旧的统治权力消失后,“所有的隐匿的豪杰、不法商人,匪盗之徒以及诸如此类人物都从地下冒了出来,填补目前统治着的倒台所产生的真空”。农村基层权力的脆弱决定了农村非正式组织的滋生与滋长;由于缺乏相应的对抗力量,注定了非正式组织对部分自治权力的僭取,从而导致农民对宗族族权淫威的遵从与对宗族组织的依赖,导致自治权力向宗族组织转移或部分转移。

(四)情感归属和社区认同是宗族势力、家族势力复活的社会心理

情感归属属于文化层面的问题。从文化传统的角度来看,自周朝初期以家庭、宗族为本位的宗法制度确立以来,就逐步形成了独特的宗法文化。这种文化具有较强的稳定性。特别是其心理层面即宗法文化心理往往深深扎根于人们头脑之中,并通过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等进行社会遗传,在人们的社会行为中广泛而又内在地、隐蔽地、自发地起作用。宗法文化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已成为一种适应小农经济形态的较为完善的文化传统。它内蕴的血缘性、聚居性、等级性、礼俗性、农耕性、自给性、封闭性和稳定性等基质上千年来与中国传统社会的完美契合,满足了中国乡村地区社会关系调整及社会秩序稳定的要求。

自现代社会以来,虽然宗法文化存在的经济、政治基础屡受冲击,其物质层面和制度层面在外力作用下受到抑制,但是宗法文化心理由于其已根植于我们民族心理而得以延续。宗族群体及其所固有的修建宗庙、宗谱、祭祀等宗族活动,它本身饱浸着情感力量,对族人有着不可替代的情感归宿和精神满足感,这是宗族复活的心理基础。改革开放后宗族思想的复活,一方面是社会生活中长期被压抑的心理和情感势能释放的需要,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处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农民,面对快速变迁的社会心理乏力,精神漂泊,需要一种心理归属,这种心理空白,社会主义文化不去填补,人们在宗法文化心理的驱使下就会迅速地恢复宗法文化的物质和制度形态,使宗族势力重新活跃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