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村民自治实践:乡村政治视域中的家族势力影响

村民自治实践:乡村政治视域中的家族势力影响

【摘要】:宗族又称家族,是一种以父系血缘为纽带的利益群体。从某种意义上说,“政权下乡”就是要建立从中央到基层乡村上下贯通的治理结构,用国家政权的权威消解传统乡村中体现宗族、家族势力的精英权威。国民政权统治的合法性因此受到严重质疑。

一、宗族势力、家族势力影响的社会历史根源

作为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拥有共同祖先的同姓亲属群体,宗族在中国农村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具有深厚的历史根源。在数千年的中国历史中,宗族制度对农村的整合和控制发挥了极大的作用。从某种意义而言,宗族是现阶段中国农村社会中的“隐形组织”,虽没有固定的组织形式,有时却比正式组织更具有影响力。

宗族又称家族,是一种以父系血缘为纽带的利益群体。“在古代社会中,家族常表现为同一个男性祖先的子孙若干世代聚居在某一区域,按照一定的规范,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而结合成的一种特殊社会现象”。[4]费孝通、王天意等学者的研究表明,“中国乡土社会采取了差序格局,利用亲属的伦常去组合社群,经营各种事业”,[5]宗族在农村社会中,以血缘为纽带,利用祠堂、家谱、族规族训等传统习俗的力量,发挥着动员族内社会力量的组织功能、处理族内纠纷的协调功能、统一族内思想的教育功能、张扬族内习俗的文化功能。但是,宗族这些功能发挥得充分与否,对社会的影响是正面还是负面的,取决于宗族内部自我约束机制的是否系统化、农村现代化发展程度、与国家政权融合深度、政府社会控制能力的强弱化,[6]一般来说,宗族内部自我约束能力强,农村现代化程度高,与政权融合较深而且政府社会控制能力强的地方,宗族的社会影响比较良性。上述四个因素中,国家政权对宗族的认同与否起着关键作用,中国的历代封建统治者包括国民党政府都是利用宗族实行其在农村的统治的。反之,国家政权在意识形态上“不认同”宗族观念,政策上限制宗族组织和宗族势力,宗族组织就会转入地下,其活动的隐蔽性就更强,也更容易显现出其负面效应。

农村社区是由一个个家庭组成的。在长期共同生活和世代繁衍中,家庭不断扩大,形成为一个由若干以姓氏和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所组成的家族。传统中国实际上是一个家族社会。中国的不少村庄就是以姓氏命名的。由于家族通过血缘关系将若干家庭联结在一起,并内在地产生出家族社会权力,因此这一权力一经产生,必然会深深渗透到乡村社会的治理之中。当前,在实行村民自治的过程中,宗族势力、家族势力影响的存在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

我国封建社会时期,一直以来贯彻“皇权不下乡”的政策,政府主要通过乡土社会中的乡绅、望族等精英作为自己的代理人控制农村,而在广大农村,也普遍存在着适应小生产方式的以宗族为核心的自我控制、自我调节的分散性单元。历代封建统治者对依靠宗族势力解决其内部成员间矛盾的方式也予以认同,不鼓励地方官卷入宗族事务的处理,于是宗族势力在漫长的历史中得以充分发展,形成了按血缘辈分划分等级,由族长、家长利用强制遵守的族规、家规对宗族内成员进行控制的较为有效的方式。以家族为中心形成了大大小小的自然村是传统中国最为显著的居住特点,而作为家族社会的代言人——乡绅阶层的存在,则为皇权和族权之间提供了缓冲——他们一方面是皇权的维护者,一方面也是乡村经济利益的保护性力量。

这种“皇权不下乡”的治理局面在19世纪中期以后,随着帝国主义的入侵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而被打破了。殖民经济的入侵和资本生产方式的出现,逐渐瓦解了传统乡村社会的经济基础——自然生产方式,科举制度取消割断了乡绅阶层与皇权的依存关系,瓦解了它的政治基础。同时,内外战争和不平等条约赔款的开支使国家不得不加大农村地区的物质和人力资源汲取。趋于瓦解的家族制度和乡绅阶层出于自我利益的保护,此时已经成为国家权力增加其在农村地区汲取能力的阻碍。为此,国家权力对乡村社会的直接进入就成为历史的必然。

正是基于此,自晚清开始,国家权力开始由县到乡村,出现了所谓“政权下乡”的过程。“政权下乡”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将政治权力从散落于乡里村落集中到国家,纵向集权,形成统一的国家“主权”;二是从统一的权力中心发散,纵向渗透,使政治权力的影响范围在地理空间和人群上不断扩大,覆盖整个领土的人口,渗透到广泛的社会领域,特别是分散的乡里村落。从某种意义上说,“政权下乡”就是要建立从中央到基层乡村上下贯通的治理结构,用国家政权的权威消解传统乡村中体现宗族、家族势力的精英权威。(www.chuimin.cn)

但是,民国时期的“政权下乡”没有能够取得预期的成功,无论是权力集中,还是权力渗透都遭遇到严重挑战。一是传统乡村精英的抵制。如前所述,乡村社会长期是以乡绅、望族等乡村精英治乡,这种权力结构并不会因为“政权下乡”而很快发生改变。传统精英摇身一变进入新的体制,继续把持地方和乡村的统治权,“政权下乡”的后果是“新瓶装旧酒”。二是晚清以来的乡村精英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他们中的相当多数不再是借助于国家功名和乡土威望的“道德权威”,而蜕变为“利益获取者”,特别是可以借助国家权力“赢利”,成为“土豪劣绅”。三是国民革命承诺的“平均地权”等对农民来说最为紧迫的民生问题没有能够解决,相反,国民党庞大的军队和连年的战争使农民不得不承担更多的赋税和兵役。国民政权统治的合法性因此受到严重质疑。结果是国家政权既没有达到“下乡”的目的,乡村中宗族、家族势力也没有得到消解,乡村治理却成为“无根的统治”。

真正使“政权下乡”成为现实的,或者说真正将外在于政治的广大农民带入国家政权体系的是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通过自下而上的底层革命,以从根本上改造传统的精英统治的结构。其主要内容是以农民为主体,以土地问题为核心。从民主革命时期的土地革命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的土地改革,都体现着这一理念。土地改革不仅仅是一场经济革命,更是一种政权基础的重建。首先,通过土地改革及相伴随的清匪反霸,推翻实际控制乡村的地主势力,从而将千百年以来实际控制乡村的统治权第一次集中到正式的国家政权组织体系中来。其次,土地改革在给农民分配土地的同时,也增强了农民对政权组织的认同,使农民第一次具体意识到这一政权是属于自己的。土地改革“彻底推翻乡村的旧秩序,使中国借以完成20世纪的历史任务:‘重组基层’,使上层和下层、中央和地方整合在一起。使中央政府获得巨大的组织和动员能力,以及政令统一通行等诸多好处。这对于一个向来被视为‘一盘散沙’的农业大国来说,其意义尤为重大”。[7]

土地改革不仅使政权组织第一次真正地下沉到乡村,而且摧毁了非正式权力网络的根基。土地改革、阶级意识冲淡了血缘宗族意识在乡村中的影响力,对传统的宗族形成了强有力的冲击。但是,由于它是一场基于政治主导性的变革,乡村生产方式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变,农村生产力没有得到大幅度的提高,没有根本动摇宗族存在的政治经济条件,宗族现象依然在滋生、繁衍。

建国初期的农业合作化运动,按照统一经营、按土地入股和劳动比例进行分配的原则,推行了统购统销体制,第一次将绝大多数农民集合在跨家庭的集体组织中,根据生产力和生产工具的合理配置来构建组织,创造了家族共同体组织的组织形式。这些措施从逻辑上超出了血缘关系,超出了宗族体制,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家庭的生产功能,从而削弱了宗族存在的根基。1958年以后建立的人民公社体制则以“一大二公”的组织形式进一步强化了集体组织的地位和作用,配之以高度集中的国民经济体系。这种超血缘关系的劳动组织和统一指挥的劳动形式再次削弱了家庭的生产功能,宗族的基本功能被限制。再后来的“文化大革命”则是以一种更加绝对的方式完全打倒了家庭共同体,撕开了家庭成员亲情和血缘关系温情脉脉的面纱,宗族的影响降到了最低点。合作化、人民公社和“文化大革命”使得农村地缘关系、业缘关系日益重要起来,农村村社由社会主义的统一制度构成了一个整体,实现了分散基础上的高度集中,同时,随着行政组织、行政权力、行政体制、行政指挥等环节在乡村正式确立,乡村有了完整的正式组织,宗族文化的生存土壤被切割,宗族文化被相当程度的控制。但是,这种统一的整体并非是建立在由科技进步和生产力发达而决定的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之上的;虽然行政力量在乡村的延伸达到了顶峰,但是,这种行政权力也不是以物质生产的提高为基础的。所以,宗族文化的生存根基并没有被完全摧毁,宗族文化并没有消失,只是进入了一个暂时休克状态。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农村进入了前所未有的急剧变革时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小城镇的建设、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民工潮”的涌动,构成了一道波澜壮阔的农村改革景观。但是,中国农村的生产力水平和生产方式还未得到根本性转变。较低水平的生产力还无以能够破除农村宗族势力的政治根基和经济土壤,加之随着国家政权力量在农村的弱化,社会控制的乏力、社会体制的离散,宗族现象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还存在,其社会特性还相当活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