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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实践中的困境与乡村党建研究

【摘要】:第三章村民自治实践中的困境如果从1987年《村委会组织法》(试行)的颁布算起,村民自治作为一项国家法律确定的制度已经20多年。中国的农村村民自治已经走过了20多年的历程,总体看来,它既是中国农村基层治理模式发展的历史延续,又是社会变迁的一个必然结果。不能否认,学术界的争鸣也是源自于村民自治实践中面临的问题和困境。

第三章 村民自治实践中的困境

如果从1987年《村委会组织法》(试行)的颁布算起,村民自治作为一项国家法律确定的制度已经20多年。在这一期间,村民自治制度已日渐深入到广大农村,成为亿万农民政治实践和日常行为,我国农村基层民名利主政治建设有了极大的推进。据2008年初来自民政部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中国农村已建立起62万多个村民委员会,村委会选举的全国平均参选率在90%以上。2005—2007年这一轮村委会换届选举中,623690个村已完成选举,全国平均选举完成率达99.53%。[1]

可以说,《村委会组织法》施行10多年以来,村民自治这座“民主大学校”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我国村民自治法律体系日臻完善,村民的选举权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得到进一步保障,村民自治已成为村民身边“看得见摸得着的民主”。

中国的农村村民自治已经走过了20多年的历程,总体看来,它既是中国农村基层治理模式发展的历史延续,又是社会变迁的一个必然结果。近年来,关于我国村民自治制度的研究可以说已经深入到了各个方面,不仅国内的学者,就连国外的许多学者也越来越关注这一制度,从村民自治产生的历史背景、发展进程到村民自治的本质、内涵及运作的理性分析等等。这些研究对于推动与完善我国农村村民自治有着重要的理论指导作用。(www.chuimin.cn)

然而,在20多年的时间里,村民自治一路走来并不是一帆风顺的。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村民自治在取得长足进展的同时,其政治实践也面临着不少问题和困境,以至于有的学者对村民自治制度建构的合理性提出质疑。如有的学者认为“村民自治作为一种‘基层群众性自治’,无论是在马恩列斯著作中,还是在政治学理论中,均找不到它的理论源头”,村民自治“是一种理论上的怪胎”。[2]认为村民自治的实践和乡村民主的率先发展违背了民主发展的一般规律。在他们看来,“在整个处于转变时期的社会中,乡村社会的转变最慢,所以,乡村社会以外的市民社会或工业社会应该更早地、更强烈地产生出民主政治需求,也就是说,乡村社会的民主政治应在工业社会之后发生”。“能否在全社会民主政治发育不足的背景下,率先发展乡村社会的民主政治?迄今为止,尚无历史经验证明这种可能性。成功的政治制度变革走的是与此相反的道路”。[3]当然,作为学术探讨,对村民自治的认识的争鸣是正常的。本书并不致力于学术争鸣,因而对上述认识也不做过多评价,只想从认识问题的方法论上谈一点粗浅的认识:我们认识世界、认识社会的起点不应当是既有理论或既有的(已被认识了的)规律,而应当是丰富多彩的实践。

不能否认,学术界的争鸣也是源自于村民自治实践中面临的问题和困境。从全国范围的情况来看,在实行村民自治的过程中,家族势力、宗族势力、黑恶势力抬头的问题;民主选举过程中的贿选问题;村委会和党支部关系不协调的问题;村民自治行政化倾向等问题较为普遍地存在着。要进一步推进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必须对存在的这些问题的根源和实质做深入细致的解剖和分析,才能寻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使村民自治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和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