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人民公社时期的政治体制:1958年-1982年

人民公社时期的政治体制:1958年-1982年

【摘要】:“人民公社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尽管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应当承担起管理农村的职能,但是实际上主要是适应阶级斗争扩大化的需要,农村管理体制受到严重破坏,农村民主管理名存实亡。人民公社体制作为政社合一的组织的基本特征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没有改变,并且一直得到宪法的确认。直到1982年,全国共有人民公社54352个,生产大队719438个

三、人民公社时期的政治体制(1958年—1982年)

在1958年的“大跃进”运动中,掀起了人民公社化的高潮。1958年8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作出的《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指出:“在目前形势下,建立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工农商学兵互相结合的人民公社,是指导农民加速社会主义建设,提前建成社会主义并逐步过渡到共产主义所必须采取的基本方针。”“社的组织规模,就目前说,一般以一乡一社、两千户左右较为合适。”人民公社要实行政社合一,乡党委就是社党委,乡人民委员会就是社务委员会。在并社初期,首先由原来各小社联合选出大社的管理委员会,统一规划部署工作,把原来的各小社改为耕作区或生产队,原来的一套生产组织和管理制度暂时不变,照常经营。在并社过程中,承认各个社的经济差别,不搞找平补齐。《决议》认为:“共产主义在我国的实现,已经不是什么遥远将来的事情了,我们应该积极地运用人民公社的形式,摸索出一条过渡到共产主义的具体途径。”[13]1958年12月,中共八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指出:“人民公社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结构的工农商学兵相结合的基层单位,同时又是社会主义政权组织的基础单位。”“人民公社应当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制度。公社的管理机构,一般可以分为公社管理委员会、管理区(或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管理区(或生产大队)一般是分片管理工农商学兵、进行经济核算的单位,盈亏由公社统一负责。生产队是组织劳动的基本单位。”[14]生产队也被视为一级地方管理机构。当时的生产队后来改称生产大队,当时的管理区(或生产大队)则相当于后来的公社(乡)或者介于公社(乡)与大队(村)之间的“片”。

1961年五六月间,中共中央工作会议制定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指出:“农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又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权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农村人民公社一般地分为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以生产大队的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三级集体所有制,是现阶段人民公社的根本制度。”“人民公社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人民公社的规模,一般地应该相当于原来的乡或者大乡;生产大队的规模,一般地应该相当于原来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但是,也不要强求一律。”[15]又对人民公社的社员代表大会和社员大会,公社管理委员会,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生产队管理委员会,社员家庭副业,社员,干部,人民公社各级检察委员会,人民公社中的党组织等作了具体规定。

1962年2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指出:“在我国绝大多数地区的农村人民公社,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实行以生产队为基础的三级集体所有制,将不是短期内的事情,而是在一个长时期内,例如至少三十年,实行的根本制度。”要争取在一个不太长的时间内,把全国四百多万个生产队,一批一批地、认真地整顿好,建设好,使它们进一步地巩固和健全起来。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规模,都要适当,生产大队一般地以相当于原来的高级农业合作社的规模组成,较为适宜。生产队的规模,大体上以二三十户为宜。[16]到这年年底,全国农村的基本核算单位平均规模为25户,大体上相当于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经营规模。(www.chuimin.cn)

1962年9月,中共中央八届十中全会通过了新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对人民公社的组织机构、职权、管理体制、核算单位等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从而使人民公社体制基本定型。指出:“农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又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权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人民公社的各级权力机关,是公社社员代表大会、生产大队社员代表大会和生产队社员大会。”“人民公社的规模,是一乡一社。有的是小乡一社,有的是大乡一社。各个公社的规模定下来以后,长期不变。”“公社管理委员会,在行政上,就是乡人民委员会(即乡人民政府),受县人民委员会(即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委员会派出机关的领导。在管理生产建设、财政、粮食、贸易、民政、文教卫生、治安、民兵和调解民事纠纷等项工作方面,行使乡人民委员会的职权。”[17]

“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公社和生产大队党的组织陷入瘫痪,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改名为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社长、副社长也相应改为革命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改为生产大队革命委员会,生产大队队长改为生产大队革命委员会主任。革命委员会的建立过程,抛弃了人民实行选举的权利,既不符合民主的程序,又没有立法上的依据。虽然生产大队革命委员会在制定和落实农业生产计划方面继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其主要职能已经转到搞政治运动方面,即所谓专政功能尤为突出。1969年1月,《人民日报》刊登上海工人造反司令部《展开夺权斗争,把革命农民运动推向新高潮》的通告,曾一度使乡村基层政权陷于瘫痪。直到3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农村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在春耕期间不要夺权的通知》。尽管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应当承担起管理农村的职能,但是实际上主要是适应阶级斗争扩大化的需要,农村管理体制受到严重破坏,农村民主管理名存实亡。

人民公社体制作为政社合一的组织的基本特征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没有改变,并且一直得到宪法的确认。1975年1月,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第七条进一步确认了人民公社体制:“农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现阶段农村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经济,一般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即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所有。”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条进一步强调:“农村人民公社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现在一般实行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而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生产大队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可以向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过渡。”这种体制一直延续到1982年第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新宪法为止,前后持续时间达24年之久。直到1982年,全国共有人民公社54352个,生产大队719438个,生产队597.7万个。除西藏自治区在人民公社之下只设生产队而没有生产大队层次外,全国各地仍然是政社合一、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