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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政治视域中的党建研究

【摘要】:内蒙古自治区和东北各省的行政村此次调整基本未动,行政村规模基本适应当时的形势。华北区各省则与华东等大区相反,1952年有行政村8.5万个,到1953年减至6.8万个,年底前进一步合并改划为2.1万个乡。召开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乡人民政府,而在村一级不再设立村政权。

一、建国初期的农村政治体制(1949年—1954年)

建国初期是新中国农村政治体制建立时期。新中国成立后,为了巩固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在农村基层进行民主建设,村级基层组织作为国家政权机关而建立。1950年12月,政务院第六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了《乡(行政村)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第一条规定:“乡(行政村——下同)人民代表会议由乡人民政府召开之,一般代行乡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第十三条规定:“凡土地改革尚未完成的地区,在乡人民代表会议召开前,乡农民代表大会或乡农民代表会议得执行乡人民代表会议的职权。”[1]同时,政务院又通过了《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第一条规定:“乡人民行使政权的机关为乡人民代表大会(或乡人民代表会议——下同)和乡人民政府。在乡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乡人民政府即为乡的行使政权的机关。”[2]这两个文件确认了乡(行政村)为一级地方政权机关,要求在农村基层尽快建立乡(行政村)政权组织,规定乡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为村人民代表大会和村人民政府,在村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村人民政府即为村的行使权力机关。全国各地很快普遍设立了乡(行政村)政权。

因全国刚解放不久,各地统一的基层政权组织尚未全部建立起来,老解放区与新解放区的乡(行政村)设置存在很大差异。此时,农村基层行政区域有两种:即华北、东北各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的行政村相当于其他省份的乡。行政村是抗日战争时期形成的,为适应对敌斗争需要,一般范围较小,华北区各省每一行政村约1500人。华东、中南、西南各省在解放初期尚残存着过去的大乡制,最突出的是广东省,有很大部分乡的人口达1万至3万人,使工作很难开展和深入。西北各省地广人稀,原有的乡平均仅二三千人。[3]针对全国的乡(行政村)规模大小过于悬殊的现状,1951年4月,政务院发布《关于人民民主政权建设工作的指示》,在充分肯定各地推进民主政权建设取得很大成绩的基础上,要求“已完成土地改革的地区,应酌量调整区、乡(行政村)行政区划,缩小区、乡行政范围,以便利人民管理政权,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充分发挥人民政权的基层组织的作用,并提高行政效率。”[4]按照这一指示,华东、中南、西南各省根据地区情况制定了划乡标准,普遍进行划小乡的工作,由1951年的7.9万个乡调整为1953年的15.8万个乡,调整后的乡只比现在的行政村略大,西北的乡原来就比较小,因而变动不大,由1.7万个乡调整为1.6万个乡。内蒙古自治区和东北各省的行政村此次调整基本未动,行政村规模基本适应当时的形势。到1953年,内蒙古自治区约有2.8万个行政村,东北各省约有3万个行政村。华北区各省则与华东等大区相反,1952年有行政村8.5万个,到1953年减至6.8万个,年底前进一步合并改划为2.1万个乡。在这种小乡制下,每个乡(行政村)由若干自然村组成,面积和人口规模均较小,使得每个县级行政区要管辖近百个乡(行政村),由于其管辖幅度过大,于是又在县、乡(行政村)之间分设若干个区,实行区乡(行政村)体制。但区的设置有实有虚:实的设区政府,领导若干乡、行政村或镇,一般设在面积较大或人口较多的大县;虚的设区公所,作为县政府的派出机关,代表县政府领导、监督辖区内各个乡、行政村或镇,区公所一般设在面积较小或者人口较少的边远小县。[5](www.chuimin.cn)

这一时期,农村的政治体制在不同地区的具体设置上有所不同,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实行区、村两级政府体制,即在县以下设立区政权和村政权,分别召开区、村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区政府和村政府,对本地区实施行政管理,这种体制在北方地区比较普遍;另一种是区乡建制,即在县以下设立区公所,作为县政府的派出机构,在区公所之下设立乡政权。召开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乡人民政府,而在村一级不再设立村政权。在南方的多数省当时实行这种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