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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研究:武清区村民自治实践中的乡村政治视域

【摘要】:党的建设状况直接决定中国的前途命运。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地位,强化党的执政职能的非常重要的方面。随着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的民主改革由“创新举措”逐渐发展成为“制度化操作”之后,如何加强和改进在执政条件下村及乡镇一级基层党组织建设问题是一个需要继续深入研究的重大课题。二是在农村的新经济联合体中设立党支部。

三、党建是乡村政治研究中的重要课题

党的建设在中国是一个非常重大的课题。我国的政党制度决定必须加强党的建设。在中国,实行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所以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搞的如何,对于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发展都是有决定意义的。因此,怎样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尤其是怎样使党能够跟上时代的步伐,不断地改变自己,适应形势,走在时代前列,这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党的建设状况直接决定中国的前途命运。这是我们高度重视党建的根本缘由。纵观中国共产党89年来的建设和61年来的执政,党的建设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也面临一些急需应对和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目前,党内存在不少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不符合党的性质和宗旨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削弱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严重损害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严重影响党的执政地位巩固和执政使命的实现。

党的建设存在的问题,是政党运作深层次理论问题的反映和折射。解决遇到的问题,首先需要对造成这些问题的深层次理论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农村基层党组织设置是农村党建工作的起点和基础,也是整个农村基层组织配套建设的中心环节,是农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是农村党的建设的重要基础。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地位,强化党的执政职能的非常重要的方面。随着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的民主改革由“创新举措”逐渐发展成为“制度化操作”之后,如何加强和改进在执政条件下村及乡镇一级基层党组织建设问题是一个需要继续深入研究的重大课题。本书主要围绕村民自治与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关系展开,通过对我国目前村民自治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的考察,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党的历史传统,进一步探索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途径。

以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发端,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人民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代。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原有的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制度开始走向解体,以生产大队为基本单位设置的农村基层党组织进入了一个改革的新时期。改革开放30年来,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根据组织设置、管理方式和党员队伍建设的变化,可以划分为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从1978年—1989年上半年的历史转折时期,主要是调整和创新组织形式。一是村党支部由原来的按生产大队设置改为按行政村设置,我国农村党的基层组织按乡、镇、村来设置。二是在农村的新经济联合体中设立党支部。第二阶段是现代化建设新阶段,从1989年6月—2002年,确立围绕经济工作抓党建的工作中心。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加强对经济工作领导。这一时期,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建设主要是围绕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开展党的工作的原则,对党组织的设置进行了合理的调整。由原来规定的行政村只可以设立村党支部,改为可以根据党员人数的多少成立党总支或党的基层委员会。第三阶段,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时期,从2002年下半年至今,主要是加强领导班子能力建设。[11]可见,中国共产党适应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与改革开放条件下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实践相结合,努力探索新时期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的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断创新组织设置和管理方式,为农村的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保障和组织保障,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得到了充分的发挥。

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社会经历了一系列深刻变革,从土地联产承包到户、计划经济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税费改革到以取消农业税为代表的一系列亲民惠农政策的出台和实施等,造成了农村利益格局以及农民和基层党委政府关系的转变,农村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政权建设以及农村社会管理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面临新的挑战:(www.chuimin.cn)

(1)农村社会利益关系的深刻变化,农村组织形式多元化,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关系复杂化,行为由政治推动向利益驱动转变。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给农村带来了深刻的变化,农民生产生活不再受计划约束和政府安排,市场配置资源和利益的作用明显增强,农村传统利益分配格局被打破,利益关系协调难度大。

(2)农村基层党组织的职能弱化、权力的分化转移。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使得农村党组织的管理支配权力向市场和经济组织分化,广大农民对基层党政组织的依附程度减弱,逐步转向对市场、经济组织和自治组织的依赖,基层党委政府的职能和权力也逐步向市场和经济组织、自治组织、政策法律和大众传媒分化、转移,甚至基层政权的巩固在一定程度上也出现了危机。村民委员会的产生使乡镇党组织的管理支配权力向村民自治分化。

(3)农村党员主体地位与日益提高的农民主体地位形成强烈反差。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历程,一条最重要的经验就是始终把农民作为农业发展、农村建设的主体,经过长期的改革,农民主体地位不断提高。随着“乡政村治”格局的重构,广大农民的政治参与、利益表达、社会管理等民主诉求和愿望不断提高,民主与法治意识、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但是农村党员的主体地位并没有与日益提高的农民主体地位同步,他们之间的反差越来越强烈,突出表现在:农村党员的权利没有得到兑现,权利与义务失衡;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没有得到巩固,党员的先进性难以体现;基层党组织建设严重滞后,边远落后地方“党员找不到组织,组织找不到党员”的现象严重,村级党组织“空巢化”和农村党员“边缘化”趋势明显,党员对党的认同感、归属感减弱,农村党员的政治热情和执政党意识正逐步淡化。[12]如何发挥农村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基础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重新确立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是基层党组织必须认真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4)村民自治的普遍推行迫切需要进一步拓展党的执政合法性基础。在农村深刻变革的新形势下,原有乡村治理体制严重阻碍了农村经济社会协调持续发展,影响到农村基层政权的运转和巩固。“拓展基层党组织的执政合法性基础,增强信任度,获得支持率,重新奠定基层党组织在农村管理中的核心领导地位,值得认真研究和解决。”[13]对于执政党的农村基层组织来说,村民选举是加强其权力地位、巩固其传统权威、改善其组织结构,还是恰恰相反?目前,农村村民自治建设取得了辉煌的成就,村委会在农村的地位日益提高,但这却影响了过去一直处于绝对地位的村支部之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的职能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村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而村支部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护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村委会主任由有选举权的公民“海选”,而村支部书记由党员选举产生,作为处于核心领导地位的村党支部的群众基础不及村委会,其号召力、凝聚力受到严重挑战。村民自治过程中还出现了“两委会”角色冲突、职责替代、精英转化等新的情况和问题。尤其是在“两委会”的选举中明争暗斗,不仅造成了村民自治的扭曲,而且往往成为激化农村矛盾的潜在因素。此外,农村的宗教势力、家族势力乃至黑恶势力有所回复抬头,并且少数地方有走向组织化的趋势。这些势力与农村基层党组织争夺各种资源和力量,使得部分农村矛盾错综复杂,社会秩序混乱。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14]基础不牢,地动山摇。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基层党组织,使之更具生机活力,成为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讨论研究的一个重点。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对如何进一步构建基层党建新格局上提出了具体要求: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任务的战斗堡垒。必须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拓宽领域、强化功能,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党的基层组织,着力扩大覆盖面、增强生机活力,使党的基层组织充分发挥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