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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制度问题与经济合作研究

【摘要】: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关于区域经济合作的制度安排不完善,较大程度限制了区域经济合作的顺利进行。我国区域经济合作协调机制不完善,使得经济合作难以取得显著成效。

四、地方政府制度安排不完善问题

区域经济合作是现代区域经济发展的一种重要途径,制度设计在区域经济合作发展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关于区域经济合作的制度安排不完善,较大程度限制了区域经济合作的顺利进行。

(一)区域经济合作协调组织机制不完善

区域经济合作协调组织机制的建立是区域经济合作规范化有序运行的重要保障。国际上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具有制度性的协调组织机制,是凌驾于地方政府之上的具有某种政治权威的组织,例如授权于中央政府,对区域经济发展进行协调;另一种是非制度性的协调组织机制,是各地方政府通过倡导方式成立的松散性的协调协商组织。当前我国的区域经济合作组织可分为四类:省际的经济协作组织,如西南六省区市七方经济协调会、西北五省区经济协调会、黄河经济协作区等;省毗邻地区经济协作组织,如武汉经济协作区、南京区域经济协调会、中原经济协作区等;省内经济协作组织,如闽东北五地市经济协作区、辽宁中部经济区、滇中八地州协作区等;城市间经济协作组织,如长江沿岸中心城市经济协调会、长江三角洲城市经济协调会、丝路重镇经联会、湖南长株潭经济协作区等。这四类区域经济合作组织都属于上面的第二种形式即非制度性的协调组织机制,其运作成效也还没有完全显现出来,特别是在行政力量过强的情况下,这种合作协调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还难以摆脱地方政府的控制,或者大多合作协调组织工作还得借助于地方政府的政治权威来开展。因此,这种合作协调机制实际上也难以真正承担起区域经济合作的协调组织职能。(www.chuimin.cn)

客观上,我国各地设立的各种高层会议已构成区域经济合作协调组织的一部分,但大多还流于形式,其机制发育不完善,难以有效地推进区域经济合作规范化发展。我国区域经济合作协调机制不完善,使得经济合作难以取得显著成效。一个突出表现是一些涉及不同行政区域、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由于资金来源、利益分配和征地拆迁退赔负担等地区间利益协调较难落实,使许多已达成共识的较大规模的跨地区重要项目实施起来比较困难。例如,在铁路新线建设和大型机场、港口的统一布局等方面,重复建设的问题依然存在。由于体制复杂、问题多,长江联运仍停留在协商准备阶段。

(二)区域经济合作组织成本较高

目前在我国,政府对区域经济合作的组织动员能力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政府较之任何私人部门组织更具有号召力。但另一方面,政府对区域经济合作的组织成本比较高。各地为了提高本地的“知名度”,一年中都要在本地或外地举办若干次大中型的活动,或是承接全国性的、省级的活动项目。大部分经济协作区的协调会是采取轮流坐庄的方法。参加的人员一次比一次多,活动的规模一次比一次大,档次和规格一次比一次高。每次活动的组织费用,地方财政少则拿出几十万元,多则要拿出上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对于此类活动,各地应该进行成本收益核算,并可以探索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由企业来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