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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政治建设:科学要求、可行方法和有效机制

【摘要】:在多年的推行村委会选举制度的直接民主实践中,形成了一套科学的要求和切实可行的方法,它们不仅对规范村委会选举操作起到了很大作用,而且对其他领域和层次的民主政治建设也具有普遍的借鉴意义。在村委会组织法试行期间,全国共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本行政区域的实施办法,有10个省、自治区还制定了专门的村委会选举办法或政府规章。

三、在实际操作上,民主政治建设要有科学的要求、可行的方法和有效的推动机制

1987年11月23日,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彭真同志在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八亿农民实行自治,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真正当家作主,是一件很了不起的事情,历史上从没有过。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什么时候有过群众自治?没有。”(25)因此,要使社会主义民主在广阔的农村播种、发芽、生根、开花、结果,必须有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科学的要求和切实可行的方法。在多年的推行村委会选举制度的直接民主实践中,形成了一套科学的要求和切实可行的方法,它们不仅对规范村委会选举操作起到了很大作用,而且对其他领域和层次的民主政治建设也具有普遍的借鉴意义。

第一,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农村村委会选举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方能健康发展。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就是要使党的意志通过立法途径变为人民和国家的意志;就是要支持村民掌握村民自治的权利,实行民主选举村委会,保证村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就是要督促、协调党委、人大、政府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做好工作;就是要切实加强农村党支部建设,积极扩大和发展党内民主,用党内民主影响推动社会民主;就是要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骨干带头作用,影响、教育、引导村民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就是要积极研究村委会选举中的问题,监督村委会选举中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对妨害、破坏选举的情况和问题,要坚决制止,及时查明,依法处理,要采取措施,防止村委会选举被家庭、宗族势力或邪恶势力所把持、操纵。各地的实践表明,凡是坚持了党的领导,切实把村委会选举纳入重要工作日程,注意加强对干部群众的教育引导,党的基层组织核心领导和战斗堡垒作用发挥得好,党员遵纪守法模范作用发挥得好的地方,村委会选举制度建设和民主实践活动就开展得有步骤、有秩序、有成效。

第二,不断完善法律制度,依法办事。发展民主必须同健全法制紧密结合。没有法制的民主,只会导致混乱和无政府主义。农村村委会选举是一种大规模的、广泛的群众参与活动,更需要不断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并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指导基层健全选举制度,克服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现象。在村委会组织法试行期间,全国共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本行政区域的实施办法,有10个省、自治区还制定了专门的村委会选举办法或政府规章。1998年11月,村委会组织法重新修订并正式颁布后,在短短一年的时间里已有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了新的实施办法,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了新的村委会选举办法,总的来看,法律法规在体现程序的完备和可操作性、扩大基层民主、遵循直接民主原则以及法律法规的物质保障上,都有了大的进展。正是因为如此,才使村委会选举有了法制保障,基层干部行为有所遵循,群众行为有所规范。

第三,尊重农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就是尊重实践,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之一。村委会选举是亿万农民群众的事业,只有亿万农民群众参与这一事业,在实践中锻炼提高民主能力,村委会选举的各项法律制度也只有在农民群众的实践中才能得到巩固和完善。离开了实践,村委会选举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村委会选举制度的丰富和完善也就无从谈起。大量事实说明,村委会选举的萌芽和产生,都源自农民群众的实践,村委会选举制度的丰富和完善,都是靠对实践经验的概括、总结和提高。像村民直接提名、竞争选举、秘密画票等等都是农民群众在民主实践的过程中发明创造的,将实践的经验进行总结、提炼,升华为理论,制定成政策,又用于指导基层实践,这是村委会选举制度不断完善的重要原因所在。(www.chuimin.cn)

第四,紧紧围绕农村经济建设来进行。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始终把加快发展生产力作为农村工作的中心,一切政策都要有利于增强农村经济活力。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也才能保证其他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村委会选举制度,之所以能够得到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之所以能够赢得农民群众的赞成和参与,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它服务于农村经济这个中心,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村委会选举制度与农村经济发展,初步形成了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各地通过民主选举,选出了一大批带领群众致富奔小康的带头人,通过民主制定各种规章制度,把党在农村的政策具体化了,把农户发展经济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具体化了,使村委会选举紧紧围绕着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稳定来开展,既落实了民主权利,又使农民感受到了通过村委会选举给他们带来的实惠和好处,从而以更大的热情投身到农村改革和各项事业中去。

第五,把民主选举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结合起来,全面落实农民的民主权利。只有实行民主选举,才能将能力强、水平高、办事公、真正代表和维护群众利益的人选进村委会,也只有经过群众直接选举产生的村委会,才能得到群众的拥护,才有威信,有号召力;只有实行民主决策,才有使农村工作的各项决定符合群众的意愿和要求,从而使广大群众自觉去执行这些决定;只有实行民主管理,才能使广大群众以当家作主的责任感去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的关系,把管理工作由个人行为变成群体行为,实现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只有实行民主监督,才能实现选举、决策、管理的公正透明,把对村委会干部的评判权交给群众,有效地铲除不正之风、贪污腐败滋生的土壤。“四个民主”相互渗透、相互衔接、相互促进,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贯穿于农村民主实践活动的全过程。只有这样,农民群众才会高兴,才会满意。

第六,重视学习和培训的作用。在大多数人很不熟悉的前提下推进农民民主选举,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使大多数基层干部和村民尽快获得民主选举的知识,学会民主的办法,制定民主程序,指导民主实践。要编印教材,举办选举培训班,进行一级培训一级的示范和演练,要编印各种各样的手册、挂图以及音像制品,对广大基层干部和村民进行选民教育,使他们有生动直观的收获。没有培训,没有选民教育,就不会有高质量的村委会选举。

第七,实现各方力量的整合,共同推进村委会选举制度的完善。村委会选举虽然发生在农村,但它不是超乎社会体制之外的存在,仍然要受制于社会体制链条的运作,决不能认为有了法就可以高枕无忧、万事大吉了。(26)把法律条文的规定变成亿万农民真正可以享受的权利,还要作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还要有艰难的跨越。对于中国来说,我们不能简单的搬用西方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分法来分析我们的力量机制,最少也要有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农民这三方一致,村委会选举制度的空间才能宽松。(27)迄今为止,村委会选举制度及其实践所取得的所有成就都是这三方力量整合共同推动的结果。一些地方村委会选举之所以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都是这三方力量没有统一的结果。比如,在试行法时期,尽管中央政府给出法律,农民群众也有选举的需求,但有的地方政府没有积极性(有的是省级政府、有的是地(市)级政府、有的是县市级政府)也会使村委会选举制度在该行政区域的生长存在重重困难。就是中央政府这一层面,如果所属部(委)在自己的业务范围内作出有违村委会选举的事,也对农村民主的发展构成不利影响。因此,形成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与农民的需求一致、步调一致,将是今后一项长期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