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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乡村政治研究成果揭示村民自治初级阶段

【摘要】:村民自治尚处初级阶段当前,推动村民自治的认识比过去已经大为提高,思想障碍基本扫清了,但村民自治的外部环境并不宽松,政府体制改革相对滞后问题成为主要制约因素之一。种种情况表明,村民自治还处于初级阶段。即使是现行的《村委会组织法》也是侧重如何开展村民自治,对违法问题如何处理没有惩治机制。条条分割,形成政策与法律的矛盾、政策与政策之间的矛盾,使村民自治难落实。

村民自治尚处初级阶段

当前,推动村民自治的认识比过去已经大为提高,思想障碍基本扫清了,但村民自治的外部环境并不宽松,政府体制改革相对滞后问题成为主要制约因素之一。据调查,全国只有60%的村庄确立村民自治的制度框架;村民自治内容约束群众的多,约束干部的少;压制民主、甚至剥夺农民群众民主权利的现象还大量存在。各级政府仍习惯于使用种种行政手段把乡村社会紧紧地捆绑在政府体制的战车上,农村基层社会的自主性仍然很小。种种情况表明,村民自治还处于初级阶段。

制约突出表现为:

(1)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从国家层面看,至今没有一部单独规范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政治权利的法律。县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直接选举,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没有单独体现县乡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程序法。就村级民主而言,尽管《宪法》规定农村实行村民自治,但国家没有《村民自治法》,村民自治是在《村委会组织法》的名义下进行的。就省级层面看,《村委会组织法》实施11年,仍有不少省市没有制定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令人吃惊的是,有的地方以种种理由拒不执行《村委会组织法》。到目前,只有少数省份颁布了村委会直接选举的地方法规,而全面详细规定村级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程序性法规仍是空白。(www.chuimin.cn)

(2)规范基层民主的法律本身缺乏制约机制。村级民主没有法律保障。即使是现行的《村委会组织法》也是侧重如何开展村民自治,对违法问题如何处理没有惩治机制。如对不依法选举或破坏选举活动行为的处理,现行法律条款没有刚性规定,司法、行政实践中无法可依。

(3)条条分割,政出多门,没有形成基层民主建设的合力。目前,指导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职权过于分散: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立法与监督机关,却从1983年起承担了行政执法任务,即承担了县乡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领导与组织;民政部只负责《村委会组织法》贯彻落实、村民自治示范活动以及乡镇组织建设的立法调研工作;农业部负责乡村两级集体经济政治管理;全国总工会承担了乡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指导工作;党的纪检、宣传、组织部门负责党在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内民主工作。条条分割,形成政策与法律的矛盾、政策与政策之间的矛盾,使村民自治难落实。如计划生育政策中的“一票否决权”常与村民民主权利发生矛盾,按说违反计生政策,并不等于失去作为公民的民主权利,但在一些农村为了强调计划生育的重要性,就剥夺了村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因此,要全面推行村民自治,真正落实农民的民主权利,就必须改革政府体制中不合理成分,不仅乡镇政府组织要改革,乡镇以上政府机构也要改革,只有自上而下的政府改革彻底,给基层政治松绑,给基层干部减压,村民自治的生成空间才会真正扩大。(与林双川同志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