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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法制建设历程简要回顾

【摘要】:1978年以来的20年,我国乡村法制建设获得重大进展,但乡村制度建设,主要还是靠党政及其部门的文件来规定。

一、对建国以来我国乡村法制建设历程的简要回顾

从中央层面(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及其部委)来讲,乡村法制建设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每一个阶段都有自己的特点。

第一阶段,是1950~1956年。这一段的主要法律、法规有:

1.组织法规。1950年12月8日政务院第62次政务会议通过的《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区人民政府及区公所组织通则》、《乡(行政村)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另外,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也对乡镇的体制进行了规定。1954年1月27日,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还作出了《关于健全乡政权组织的指示》。

2.选举法规。1953年3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53年4月3日中央选举委员会《关于基层选举工作的指示》,1956年5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名额等问题的决定》,1956年5月28日国务院《关于1956年选举工作的指示》。

在刚刚建国、百废待兴、各项建设任务极为繁重的情况下,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对基层民主政治极为重视。有关立法也很正规,那时的区、乡和行政村同时都有单行的通则,就是有力的证明。

第二阶段,1958~1978年。1958年8月2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同年12月10日,中共八届八中全会通过《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中共中央1961年3月制定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同年6月制定《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1962年9月27日,中共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197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197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人民公社体制也作了规定。1963年12月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调整市镇建制、缩小城市郊区的指示》。(www.chuimin.cn)

1958~1978年是历经曲折的20年。尽管正规的法制建设不可能摆上议事日程,农村事务主要是靠党的文件来规范,但毕竟起了类似于法律的作用。前后管了20年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六十条,作为乡村的行动指南。

第三阶段,1978年至今。这一阶段,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在一系列法律、法规、决定、决议中都涉及乡村法制建设问题,散见于历次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减轻农民负担、计划生育、社会治安、土地承包、农村产业结构政策、农业集体经济、乡镇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党的文献中。专门制定或主要涉及乡村法制建设的有:

1.组织法规: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1979年7月1日制定并经过1982年10月、1986年12月和1995年2月三次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83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1986年9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通知》,1986年9月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国区、乡、镇、党政机关人员编制的有关规定》,1985年4月12日财政部颁发,并于1991年修订的《乡(镇)财政管理办法》,1987年4月15日民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认真做好乡镇干部培训工作的通知》;1987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村委会组织法》(试行),1990年中共中央批转的《全国村级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纪要》,1992年中组部、中央政策研究室、民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三部一委负责同志在全国依法治村民主管理经验交流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1994年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通知》,1998年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1990年至1998年,民政部前后发出九个用于规范村民自治活动的部门规章。

2.选举法规:1979年7月1日全国人大通过,又于1982年12月、1986年12月和1995年12月经过三次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1978年以来的20年,我国乡村法制建设获得重大进展,但乡村制度建设,主要还是靠党政及其部门的文件来规定。全国性乡村法律文件较少,尤其乡镇一级法制建设非常滞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