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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自治:外部条件的重要性

【摘要】:13村民自治需要宽松的外部条件村民自治是我国农村跨世纪发展的重要价值目标。这是全面推进村民自治面临的最大的挑战。村民自治需要党内民主的牵引。这是由党的先进性质和它在社会生活中的执政地位、领导地位所决定的。因此,扩大和发展党内民主,用党内民主影响、推动社会民主,是村民自治继续发展的呼唤。这种把个人之间的矛盾分歧随意上升为组织之间的矛盾,进而又抽象到“党”的高度的心态,实在

13 村民自治需要宽松的外部条件(33)

村民自治是我国农村跨世纪发展的重要价值目标。多年的实践证明,在农村的村村寨寨普及村民自治,发展村民自治,不仅取决于村庄内部自治制度的合理安排和自治力量的发展状况,也取决于村庄以上各种力量是否拉动村民自治,并为之成长努力创造宽松的外部条件。村民自治工作愈推进,这一问题就愈加显得突出和迫切。

(1)村民自治需要各级政府转变职能、转变工作方式、转变工作作风。村民自治是我国社会体制链条的重要一环,具有相对独立性,但不是超乎社会体制之外的存在。仍然要受制于整个社会体制链条的运作。村民自治的良性运作,会促进政府体制的改革向着服务人民、管理科学的方向前进。同样,政府体制改革而带来的良政也会为村民自治的发育、成长留下较为有利的空间。如果压力型体制不改革,或改革的步伐不大,村民自治的实际运用就会扭曲变形。当前,农村的许多地方或从急于改变贫穷落后面貌出发,或出于领导人个人创政绩考虑,在发展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中要求过快过急,层层加码,使用种种行政手段把乡村社会紧紧地捆绑在政府体制的战车上,造成农村基层社会的自主性很小。这是全面推进村民自治面临的最大的挑战。过去,人们常常抱怨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干预过多、控制过多,乡镇组织往往成为矛盾的焦点。其实,这里有一些不公允之处。在各项任务层层加码压到乡镇时,作为最基层的政府要完成它们,很多时候也只有使用行政命令的手段,甚至侵犯农民的合法权益。因此,要全面推行村民自治,真正落实农民的民主权利,就必须改革政府体制中不合理成分。不仅乡镇政府组织要改革,更重要的是乡镇政府以上的政府组织也要改革,只有自上而下的政府改革越彻底,给基层组织松绑,给基层干部减压,村民自治的生成空间才会越大。从现实与可能上考虑,当前各级政府尤其要真正转变职能、转变工作方式、转变工作作风,多为农民提供服务,少给基层干部和群众增添负担,我们所有的领导干部都要努力提高政策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正确对待农民。要学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同农民打交道的本领,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权、财产所有权,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办事要同农民商量,善于用说服的办法、示范的方法、服务的方法推动农村工作。办好事、办实事,也要量力而行,不搞强迫命令。不具备条件的事不要硬办,可以缓办的不要急办,应该从俭办的事不要铺张办,形式主义、劳民伤财的事坚决不办。只有这样,村民自治才不至于仅仅体现在文件上,局限在法律条文的认可上,而可以成为农民群众能够享有的实际权利。

(2)村民自治需要乡级民主的拉动。村民自治与乡级民主都是农村基层民主的内容,但其性质和作用有所区别。简单地说,村民自治是社会民主,乡级民主是国家层面的民主。许多地方的实践表明,当村庄自治制度初步构建起来并运作之后,没有乡级民主的拉动,村民自治作用的发挥就会受到很多限制,村民自治的质量也难以得到提高。比如,近几年作为村民自治重要内容的村务公开在化解干群矛盾,促进社会稳定上发挥了不少作用。但随着工作的推进,人们发现如果没有乡级政府和县级政府政务公开的配合,而仅仅要求村级实行村务公开,难以从根本上化解农民群众的不满情绪。因为,引起农民不满的许多问题是来自村以上基层政府及其行政管理机构。像加重农民负担的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等等,大都是以政府或政府部门名义下达并要求村里完成的。村务公开只能使这些任务尽可能由村民公平承担,而很难拒绝加在村民头上的不合理负担。由于村里无法知道基层政府掌握的集资、摊派、收费的标准和依据,村民们对村务公开中的一些事项也是知其然,不知所以然,这自然会影响村务公开的质量。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村民自治的全面落实,需要乡级民主的拉动。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大力抓好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直接选举工作,认真落实法律赋予乡级人大会的各项职权,把乡镇各组织的办事依据、办事职责、办事条件、办事纪律、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公之于众,接受群众监督。乡级民主运作越是正常、规范,对村民自治的催生和拉动效应就越大。(www.chuimin.cn)

(3)村民自治需要党内民主的牵引。从理论上说,党内民主应该比作为社会民主的村民自治发展得要更充分、更完善。这是由党的先进性质和它在社会生活中的执政地位、领导地位所决定的。中国共产党是人民群众中的优秀分子所组成的集合体,一般地说,作为党员较之于普通群众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和文化素质。因此,党内民主虽说不能不在一定程序上受到社会民主发展程度的影响和制约,但总是应该也有可能比社会民主发展得更高更充分。作为我们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基础的几十万个基层党组织,如果每一个组织内的党员都能够一律平等地直接或间接决定和处理党内事务,党组织的会议制度、选举制度、报告制度、罢免制度、监督制度都很健全并有效运行,每一位党员都得到党内民主生活的洗礼,就会对村民自治的发展产生巨大的推动力量;反之,就会成为制约力量。可以设想,如果一个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在党内以“家长”自居,在处理党内事务时处处搞一言堂、个人说了算,当他在处理村民事务时,也就很难尊重大多数村民的意见,很难自觉遵守村民自治章程的规定,更难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不断改进工作,积极引导和参与基层民主建设。因此,扩大和发展党内民主,用党内民主影响、推动社会民主,是村民自治继续发展的呼唤。

(4)村民自治需要多一些关爱少一些斥责。村民自治的实践已经有了十余年的历程,但全国各地的起点不一,工作基础也不尽相同,总的来说,仍然处于初级阶段。因此,在实践中难免出现一些问题,存在着令人不满意之处。对于这一发展完善中的新生事物,我们究竟用什么样的眼光和心态来看待它的不完善之处,可以说,是影响村民自治发展的又一重要因素。有的地方,民选的村委会主任由于过去没有当过村干部,管理经验少一些,上来后工作压力大,与村党支部书记配合不太默契,有时村主任对村书记个人尊重不够,甚至还有一些个人意见分歧,对此,有的同志就下结论认为这是“村委会主任闹独立”,有的甚至认为这是村委会与党支部对着干,与党对着干。这种把个人之间的矛盾分歧随意上升为组织之间的矛盾,进而又抽象到“党”的高度的心态,实在令人咋舌,但其逻辑的荒谬也是明显的。它不仅不利于我们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也使村民自治在人为的雷池面前裹足不前。还比如,个别村庄,村民们通过合法的程序把一个并不十分符合干部“四化经”标准的人选进了村委会班子,有的同志一听到或一看到这种现象就是暴跳如雷,不仅埋怨村民们的素质低下,有的甚至无限演绎,对村民自治制度横加指责。这也是一种不健康的心态。我们说,在广阔的农村推行民主实践,肯定会出现一些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即使有个别村庄村民们由于“看走了眼”,选错了当家人,天也塌不下来。平心而论,过去的年代里,国家层面的各种组织在选拔和使用干部时也出现过不少选错人、用错人的现象,谁也不能保证将来就一点问题也不出。既然我们能够原谅自己所犯的错误,为什么就不允许村民们犯错误,不能原谅村民们所犯的错误呢?从历史来看,发展民主就要相应支付一定的代价和合理的成本,村民们选错了人就是代价和成本。“吃一堑,长一智”,从某种意义上说,村民民主素质的提高,村民的自我教育,就是在成功与失败、胜利与挫折的反复比较、反复实践中才得以实现的。多一些关爱,少一些斥责,是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这或许才有利于村民自治正常的发展。

(5)村民自治需要各部门的鼎力配合和支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共同推动,是村民自治发展的重要动力。村民自治这株幼小的树苗,要想长成参天大树,今后相当长时期内仍然需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共同为其剪枝、锄草、施肥、浇水。遗憾的是,目前一些部门的同志至今还不知村民自治为何物,他们对农村基层制度的这一重大创新缺乏了解,也懒得去了解,认为推行村民自治是民政部门的事情,与他们不搭界,他们在制定有关政策时很少考虑农村村民自治的现实,由此造成政策与政策打架。比如,你在推行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他却在那里变着法的推行少数人说了算;你在这里搞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民主理财,他却在那里推行村财乡管、村财镇管,走回头路,并人为地制造出种种合理性。这种部门与部门的政策之间、政策与法律之间的相互掣肘,不仅使政府的推动力量彼此消耗,难以形成合力,更为严重的是搞得基层左右为难,无所适从。这种状况如不得到解决,村民自治很难得以有效推行,即使一时有点成效也难以巩固。其实,作为党和政府统一领导的各个部门,只要多一些依法行政的观念,少一些自家的土政策;多一些共同研究,统一部署,少一些自行其是、自作主张,各部门鼎力配合和共同支持村民自治的局面是不难形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