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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政治基础工作探索:促进两委会制度完善

【摘要】:这种教育一定要联系农村村级的实际和中国民主建设这两个实际进行。所谓中国民主建设的实际,简单地说,就是民主建设必须巩固而不是削弱党的领导,坚持依法办事、确保人民当家作主。

三、抓住基础工作,促进两委会制度的不断完善

作为一项制度创新,两委会已对农村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这个应当充分肯定。同时,今后一个时期还要继续进行探索和总结,做好一些基础工作,为两委制度的完善创造条件。从各方面情况来看,至少以下三方面是不断完善两委会制度所必需的。

首先,要继续加强对两委会成员的教育,提高认识。党支部、村委会的关系能否协调,两委会制度能否存在和发展下去,两委会成员的思想认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虽然这项工作看上去比较虚,但还是要做,特别是当村庄正常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还没有走上正轨时,更要经常做。这种教育一定要联系农村村级的实际和中国民主建设这两个实际进行。所谓村级的实际,就是要看到现在的农村已经不是计划经济时期的农村,农村基层党组织不再是直接掌握农民集体生产经营权、物质利益分配权、直接为农民提供切身利益的党组织。农民群众在村级已实行了直接民主,实行了村民自治。既然有了村委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村民自治组织,并且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又赋予了它们各自明确的职权。那么,党的基层组织应当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保证它们发挥职能作用,尊重而不是包办它们的工作,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就必须认真考虑已经变化了的客观环境,不能把过去党组织的方式,一成不变地搬到今天的形势下来应用,也不能把只应在高层民主、间接民主领域使用的决策和管理方法,搬到农村基层来应用。所谓中国民主建设的实际,简单地说,就是民主建设必须巩固而不是削弱党的领导,坚持依法办事、确保人民当家作主。因此,村委会在组织村民自治时,不能认为村民自治了想怎么干就怎么干,在组织村民自治时,既不能抛开党支部,也不能抛开村民群众。对两委会成员究竟要教育些什么?中央领导已多次做出明确指示:“各地要继续抓好《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学习贯彻。要加强对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的教育,引导和帮助党支部改进领导方式,增强民主法制观念,支持村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引导和帮助村委会成员牢固树立党的观念,自觉接受党支部的领导。村党支部和村委会都要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拧成一股绳,劲往一处使,同心协力把村里的事情办好,为村民服务好。”我们要把这些指示精神落实好。(www.chuimin.cn)

其次,与时俱进,创新村民自治条件下农村党支部的领导方式和方法。对两委会成员都进行教育,这并不意味把党支部和村委会等量齐观。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利益关系和权力关系都发生了巨大变化。这些巨大变化,既是在党的强有力领导下发生的,又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适应能力提出了新要求。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只有把党支部作为重点,才能抓住两委会制度完善的主要矛盾或矛盾的主要方面。比如,一个村庄要新建一个办公楼,需要动用村公共积累若干万元钱。这件事如果发生在计划经济时期,党支部开会研究定下来就行了,也不会有什么人会提出异议。但这件事发生在今天,如果还采用那套决策体制和办法,恐怕就行不通了,它的合法性就要受到质疑。因为实行村民自治后,类似这样涉及村民利益的大事,必须提交村民讨论,按大多数村民的意见办,不能党支部开会讨论定下来就行了。如果有的同志硬说:“我们村党支部是农村各项工作和各种组织的领导核心,这件事就是我们党支部说了算”,也许在某些问题上会有一定成效,但长此以往最终会使基层组织脱离群众,甚至有被群众抛弃的危险。在市场经济和村民自治下,村党支部只有把过去以行政权为依托的领导方式、方法转换到民主的、法制的、服务的、示范的方式和方法上来,才能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体现领导核心地位。具体说,党的基层组织要寓领导于不断研究提出供村民们决策的涉及全村经济发展问题的意见之中,使群众感觉党支部总是在表达着他们的利益,关心着他们的切身利益;要寓领导于民主实践之中,使群众感到党支部是真心实意帮助他们当家作主的;要寓领导于服务之中,使群众感到党支部是能够给他们带来实惠的;要寓领导于党员的先锋模范之中,使他们感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从而自觉自愿地跟党走。这对那些习惯了“我说你听、我定你办、我打你通”的农村基层组织来说,确实是一个艰难的转折。但只有实现这样的转变,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才能在市场经济和村民自治形势下,紧密联系群众、不脱离群众、组织群众、宣传群众、代表群众,使党真正获得群众的拥戴。

第三,在实际操作中要进一步界定两委会的职责,防止发生越权行为。上文已述,两委会制度不会模糊村党支部的领导核心地位或弱化村民自治,但需要指出的是,这是有条件的,不是绝对的。如同真理再往前跨进一步就会变成谬论一样,如果两委会的工作超出其合理的职责范围,那么,其行为的合法性就要受到质疑。要防止违法侵权现象的发生,两委会的行为要恪守以下三条:一是讨论的问题必须是这两个组织的共同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能把只能由党支部自己讨论决定而村委会不能参与的纯党务工作,也拿到两委会上来讨论,从而做到不侵权尤其是不能侵犯党支部的职能权利;二是做到不截留权利,即凡是涉及村级重大事务的事项,两委会虽然进行了研究,有了意见,但必须依法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不得以两委会的意见或决定,取代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把村民自治变成少数村干部自治。三是两委会要依法依章办事,所做的决定不得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为了避免两委会出现侵权或截留权利的发生,中央及各地应当尽快制定用于规范村级重大事务决策和管理的意见,把有关法律和政策一体化考虑,明确村民自治范围内的重大村务有哪些,明确决策和管理的程序,以使基层干部群众有所遵循,少走或不走弯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