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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村财乡管需谨慎!乡村政治研究成果

【摘要】:11推行“村财乡管”要慎重最近,我们到农村搞调查,发现有的地方在实行“村财乡管”。在农村实行村民自治,扩大基层民主的今天,尽管推行“村财乡管”的是少数,但产生的后果及其潜在的消极影响,不能不引起我们的关注。

11 推行“村财乡管”要慎重(31)

最近,我们到农村搞调查,发现有的地方在实行“村财乡管”。从调查情况来看,“村财乡管”的表现形式不尽相同:有的是批钱、管钱、用钱三分开,即乡(镇)政府能批钱但不管钱,乡(镇)农经站能管钱但不用钱,村里用钱但不能存钱,村里存钱过多或不能将多余的钱入账于乡(镇),将按贪污论处;有的表现为乡(镇)政府责令村里把所有的资金和账目都交到乡(镇)农经站或信用社管理,村里花钱办事,需要事先由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拿出预算,报乡(镇)农经站审核、批准;有的表现为将村里的会计人员统一集中在乡镇办公,用管住会计人员的办法来管理村里的资金和其他财产。扩张乡镇的权利,通过加大乡镇对村级以财务收支为核心的经济活动监督制约的力度,来重新调整乡村关系,这是各种形式不同的“村财乡管”的基本特征。应当说,农村村级财务管理问题是农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是解决村级组织建设中“有人办事、有钱办事、有章理事”问题的重要内容。在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财务整顿过程中,对极少数村级组织软弱涣散的村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不健全的村庄,把实行“村财乡管”作为治理整顿组织,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的一项措施,有一定的道理。问题在于,我们有些报刊等舆论阵地,不加分析地宣传、推广这种经验;有的领导同志在一些会议上随意肯定这种经验,甚至把它作为农村财务管理的一种方向;有的地(市)、县(市)还成立“村财乡管”领导小组,把“村财乡管”作为一项制度,在本行政区域内强制性地推行。在农村实行村民自治,扩大基层民主的今天,尽管推行“村财乡管”的是少数,但产生的后果及其潜在的消极影响,不能不引起我们的关注。

为什么不能把“村财乡管”作为一种普遍性经验加以宣传,作为一种方向加以肯定,作为一种制度加以推行呢?这是因为,“村财乡管”作为一种非常措施,超出特定的对象和范围,就会有许多弊端,全面推行这种制度将会使我们付出更大的代价。

第一,“村财乡管”模糊了农村村级财产产权主体,为乡(镇)侵占村级资产提供了条件。众所周知,农村村内公益事业、公共事业、经济发展的资金,主要的来源不是税收返还转化的财政支出和政府的机动财力,而是村民自己的创造和积累。村内集体的财产所有权和管理权理所应当的归属全体村民,及其村民委托的法定代表者。换言之,只有全体村民或其法定代表者才是村级财产产权的主体,才能行使村级财产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对此,我国有关法律已有明确规定。《民法通则》规定:“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压、冻结、没收。”《村委会组织法》也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有的同志认为,“村财乡管”并不意味着要改变村级财产法律规定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只是在村级所有权和管理权之上再增加一层管理权而已。我们认为,在没有法律界定的情况下,由于乡村领导与被领导体制传统习惯的惯性作用,很难保证乡(镇)组织不拆借、挪用、甚至“一平二调”属于村级的财产,尤其是在当乡(镇)组织资金困难的时候,更难保证乡(镇)组织不违规作业,模糊村级财产产权的主体。

第二,推行“村财乡管”弱化了乡(镇)村新型的指导关系,强化了传统的领导关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过去那种管得过多,统得过死的人民公社行政管理体制已不复存在,代之在农村实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村民自治制度。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基层政权的“腿”,乡(镇)政权同它的关系是指导关系,不是领导关系。农村基层管理制度上的创新,使村庄有了相对独立的经济权利和管理自主权。村庄内的事情,要办什么,不办什么,先办什么,后办什么,都由群众自己依法决定,当家作主。而推行“村财乡管”使本来应以村民自我管理为主的自治行为,变成了以乡(镇)管理为主的政府行为,使乡(镇)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本来应以支持、帮助、监督村级财务工作为主,变成了村级财务的具体办理者、终审者,这必将强化传统的乡村领导关系,不利于乡村的新型指导关系的形成。

第三,推行“村财乡管”将以牺牲农村村级民主政治建设为代价。农村实行新的经济政治制度后,家庭已成为相对独立的生产单位。农民对国家、对集体承担的义务和负担,从过去人民公社时期由集体承担的方式,转变为由农民个人承担,农民与集体、与国家的界限明晰化。经济利益的驱动,促使农民更加关注自己交纳各种费用的用途,关注涉及每个村民切身利益的村内财务情况,要求参与村务管理,决策、监督村内重大事情的积极性日益强烈。1982年《宪法》和1987年颁布的《村委会组织法》规定,顺应农村变化了的客观形势的要求,在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发展基层民主。没有群众自治,没有基层直接民主,村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不由他们直接当家作主,我们的社会主义民主还缺乏一个侧面,还缺乏一个坚固的群众基础,所以,农民群众也只有在具体的民主实践过程中,才能提高议政能力,以及对村内各项事务的管理能力。而“村财乡管”使村民失去了参与、监督村务管理的可能,这无疑与立法宗旨相偏离,与村民自治的目的相背离,延缓农村社会主义民主进程。有的同志说:“村财乡管”并不一定要排斥村民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财乡管”可以与村民民主实践相并存。其实,在乡(镇)拥有对村级财务管理权的制度下,村庄逐渐滋生出对乡(镇)的依附性,村民对村内某项事务进行民主决策后,仍需要乡(镇)的最后批准,长此以往,村民的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将失去效力,流于形式。(www.chuimin.cn)

第四,推行“村财乡管”不利于乡村干部转变作风,服务群众。在农村,不管是乡,还是镇,在其行政区域内一般都有十几个村,多的达几十个,把村级财务的决定权、批准权上收到乡(镇),扩张乡(镇)制约村庄的权利,这不仅会妨碍村民当家作主,行使民主权利,同时,也不利于乡(镇)干部密切联系群众,帮助指导村庄建立健全村务管理制度。“人人求我,我不求人”,“村村求我,我不求村”,乡(镇)干部只要在乡(镇)办公室动动手、动动嘴、签签字就行了,这种情况只会助长管理方式的衙门化及“官本位”思想的滋长。由于乡(镇)掌握了村庄的经济命脉,村干部办事眼睛要向上看,长此以往,很难做到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的统一。村里为了将某项财务计划顺利批准,在没有别的途径可供选择时,便会产生各种为审批者添加“润滑剂”,甚至贿赂、买通审批者的腐败现象。另外,随着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原有村级集体经济的组织形式和实现形式必然多样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集体经济将会大量出现,推行“村财乡管”不仅会造成政企不分、体制不顺、机制不活,还会使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因决策婆婆太多,错失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种种良机。

总之,在宪法、法律规定我国农村实行村民自治的大背景下,推行“村财乡管”,确有逆历史潮流而动之嫌。因此,各地对“村财乡管”的经验,要认真分析,尤其是要作为一项制度推行时,更要慎之又慎。

为什么在法律规定农村实行村民自治的今天,我们一些地方却热衷于搞“村财乡管”,甚至把它作为一种制度强制推行呢?这是一个十分耐人寻味、令人深思的问题。“村财乡管”的实质,说到底,是一个如何对待农民群众的主人翁地位,用什么方式来处理新时期农民利益矛盾的问题。在农村基层,究竟是要“为民作主”,还是“由民作主”?这是必须要作出的选择。需要指出的是,在过去几千年历史中,我们社会的运行和稳定靠的是上级对下级实施直接权限来维系的。因此,集权管理、“为民作主”的传统非常浓厚,农民一直是处于被层层管制的地位。我们的文化习俗也很少注重培育农村基层自我消化矛盾的机制。正如彭真同志所说:“农民实行自治,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真正当家作主,是一件很了不起的事情,历史上从没有过。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什么时候有过群众自治?没有。”我们实行村民自治,发展农村民主,就是要扫除封建残余,使农民群众真正当家作主。当然,实行村民自治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但正是因为艰巨,所以必须下大的力气进行培育。因此,我们的有关部门在安排工作、部署任务、作出各种决策的时候,都应当考虑农村这一客观现实,共同致力于村民自治的不断发展。否则,村民自治这一制度创新只会局限在法律条文上,而不能使这些法律条文的内容在实际中运行,成为农民可以实际享受的法定权限。应该说,在总结历史经验,尤其是建国以来社会主义建设经验的基础上,人们对于高度集权管理体制弊端的认识趋于一致,但也必须承认,这些认识并没有全部转化为具体的实践。面对农村的新形势,新情况,一些部门和地方依然把农村村级组织和农民作为单纯的管理对象,认为只要管住,不出事就行,至于某种办法或措施有多大可行性,就很少考虑了。有的同志对“我说你听”、“为民作主”等集权的管理方式驾轻就熟,对民主法制方式很陌生,在培育和提高农民自我管理能力方面,舍不得下工夫,一遇到风吹草动,就采取集权式的、强迫式的管理措施。可以说,推行“村财乡管”,就是一些地方在集权管理观念作用下,作出的一种走回头路的价值选择。不积极培育村民自治的新机制,农村工作的其他领域将会不断出现类似“村财乡管”的现象,上演“放权、收权”的游戏。

我们并不否认,有关领导在肯定“村财乡管”经验时,一些地方在推行“村财乡管”时,其主观动机是为了加强反腐倡廉工作,杜绝村干部的贪污行为,安抚群众情绪,减少集体上访,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但是,我们要问:为什么农村一些村村干部有贪污的机会?为什么一些村子因财务问题,干群矛盾激化,村干部不清不白,村民不明不白?问题在于推行村民自治工作不得力,村民自治不到位。众所周知,农村实行改革后,村作为农村村民利益的共同体,仍然掌握和支配着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公共经济资源和其他财富,比如,土地、提留款、项目承包费、各种罚款等等,必须尽快建立一套村内自我管理的运行机制,来规范村内干部群众的行为,调整各种经济利益关系。否则,就会产生混乱无序的局面。自《村委会组织法》颁布以来,农村村民自治有了很大发展,但也存在不少问题。比如,有的地方村干部选举仍有“死角”,有的地方仍搞“指选”、“派选”,有的将村民自治变成了村干部自治,村中大事仅由几个村干部说了算,群众没有参与决策和监督的条件,有的村财务收支不公开,村民对村内收缴了多少钱、如何使用的不明不白。一些村干部利用“黑箱操作”,大肆侵吞属于全体村民的财产,导致群众不满,集体上访随之增加。农村基层因财务问题引发的种种矛盾,恰恰说明了村民自治不到位,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滞后。在种种干群矛盾中,我们看到了农民对村级事务要求民主参与的强烈愿望。“村财乡管”把村民的民主权利一收了之,看似简单方便,表面上解决了问题,平息了矛盾,实际上村内的深层矛盾依然没有解决。

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扩大基层民主,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是时代的大趋势。农村的实践反复证明:只有推行村民自治,建立健全村内民主财务管理制度,才是根本治理农村财务问题的有效选择。因此,我们应当把工作的着眼点放在培育和提高农民的自我管理能力上,积极推行村干部民主选举制度,让群众自己把德才兼备、办事公道,深爱群众拥护的人选进村级领导班子;积极推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真正使广大村民能够参与、决策、管理村中的事情;积极推行村务公开制度,增强村级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农村村民自治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地方财务管理混乱现象,并不表明农民群众没有管理自己财务的能力和素质,更不能说明村民自治制度有什么问题。村民自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只能用村民自治的办法、民主法制的办法去解决。当然,村级财务实行村民自我管理,并不是说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就可以放任不管。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指导村级组织建立健全各种财务制度,加强村级财务人员培训,在引导村民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同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监督审计,及时处理各种违法乱纪行为,引导农民把有限的资金用于发展生产和提高生活水平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