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乡村村民资格申请的难点及解决方法

乡村村民资格申请的难点及解决方法

【摘要】:4取得村民资格为啥这样难近年来,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农村出现了新奇的现象:一些已经跳出“农门”的人,要求重新获得农村户口,重返乡里。在农村,人们常常将村民资格与选民资格等同起来,混为一谈。在一个村子,村民资格的范围较为广泛,既包括18周岁以上的成年村民,也包括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村民;既包括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也包括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

4 取得村民资格为啥这样难(23)

近年来,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农村出现了新奇的现象:一些已经跳出“农门”的人,要求重新获得农村户口,重返乡里。还有一些为乡村经济发展作出过重大贡献的外乡科技人员,虽然受到当地领导与群众的欢迎和最优厚的待遇,但他们仍不是本村村民。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农村吸引了很多外来打工者、投资办厂者和开店者,他们中有的人很有钱,有的还有乡村企业的股份,有的购买了社区内的住房,有的在当地结了婚(指男女双方均为社区外的成员)并生儿育女,有的打算在当地长期干下去。但是,这些人不论居住长短,钱多钱少,对乡村企业有无投资,除极少数人外,大多数人并未被当地乡村组织当作是本村村民。有的人感叹道:取得该村村民资格比得到一个大城市户口还难!这究竟是为什么?在我国,所谓村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长期在农村一定区域内居住和工作的农民。作为农民,不是这个地方的村民,就是那个地方的村民。而本村村民是指居住在本村、户籍也在本村并与本村发生土地所有关系的自然人

判断一个人是否为本村村民,主要看两个条件:一是居住关系,二是土地所有关系。居住关系是构成本村村民资格的重要因素,但不是决定性因素,起决定作用的是土地所有关系。比如,一个人拥有了本村土地的部分所有权,那他(她)就成了集体利益的一员,他(她)就拥有了社区户籍,同时就拥有了本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为什么土地所有关系在判断村民身份与资格上如此重要呢?这是因为,从历史与现实来看,村民的身份是因土地而来的。

1949年土地改革后,农民分得了生产资料,成了土地的主人,经过合作社、人民公社,农村建立了土地集体所有制,使农民不仅拥有了土地,还拥有与生俱来的共享的集体财产。在集体所有制内,农民不论男女老少,都有集体财产的所有权。在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所形成和积累的共同利益,只有本集体的成员才能够享有、分割和支配,未经集体同意,任何组织或他人都不能支配、分割、平调属于本集体的利益。

改革开放以后,农村实行的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也是以土地集体所有制为前提的。生产经营方式的改变,并没有改变因土地集体所有而形成的共同利益,即使经济发展了,一些村庄土地没有了,如有的土地被征用了,有的被盖成商品房出售了,有的建了工业开发区等等,但是农民因集体占有土地而形成的利益并没有消失,只不过是由土地实物形态转变为其他形态,如价值形态而已。由此可见,本村村民身份的获得是因土地而来,获得村民资格就意味着你是集体利益的一分子,就可以参与土地或因土地衍生的其他财产的利益分配,就享有管理村内事务的权利。(www.chuimin.cn)

中国社会的城乡关系,并不完全因居住地和所从事的职业而定,而是因对土地的所有与否而来。正因为一部分人始终对土地拥有所有权,所以,不论他们走到哪里,从事什么工作,都被称为农民,而另一部分人却因脱离了与土地的直接关系,享受城市“公有”体制的社会保障,而被称为城里人或居民户,即使他们居住农村,但不能改变身份。了解了这些,我们对《村委会组织法》作出的“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不属于村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可以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的这一规定,就不难理解了。因为,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人员,他们都脱离了与土地的直接关系,并有自己的单位和组织,有自己独立的利益,因而不具备村民身份,像乡镇政府的驻村干部、村办中小学的公办教师、农村厂矿中全民所有制职工就不能有村民资格。也正因为如此,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对打工者、投资办厂者给了许多优惠政策,甚至重金奖赏,但不吸收他们为村民。

如此看来,与其说本村村民资格是个民主权利问题,不如说是个具体经济利益问题。在经济比较发达的沿海地区,以及内地城市化进程较快的地方像城乡结合部、小城镇等,由于生活质量较高、交通方便、地价看涨,本村村民资格更是个令人眼热的问题,四邻八乡的打工者、远道而来的投资者、原本村走出去的国家干部、甚至城市工厂的下岗待业职工,谁都想取得本村村民资格,目的在于参与村庄利益分配。比较利益的驱动,使许多村庄聪明起来:你投资,我欢迎;你打工,我给钱;你贡献,我重奖;但要成为本村村民,参与再分配,没商量。这与土地集体所有制所形成的经济运行要求是一致的,无可挑剔。

当然,如何解决流动的村民对流出地村级事务的参与和在经常居住地的社区生活的参与问题,也确实是十分重要而紧迫的问题。一是流出地的村委会要通过一定的形式,经常征询流出去村民对村中事务的意见,选举村委会要选择大家较方便的时候,并动员外出村民尽可能回村参加选举,或函投,或委托他人代为投票。二是流入地的村委会要维护外乡村民的承包经营自主权以及其他合法经济权益,凡讨论和处理与外乡村民有关的问题,流入地的村委会应主动听取他们的意见,并协商一致。三是凡在企业打工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保证他们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流入人员多并有固定住房的,要适时组建居民委员会。四是允许村委会吸收外乡人员为本村村民,但前提是,要把这类事情纳入村民会议民主决策的范围,由村民们自己进行利益比较,作出选择。五是积极探索,进行制度创新,如将原村民已经积累的集体经济利益股份化,对于这些利益只有原村民可以享有,最终实现本村村民资格与村民已经积累的利益相分离。但无论如何,不能循着让大量外乡村民(非本村村民)参与本村集体利益再分配的思路去思考,因为外乡村民的集体利益主要在流出地,而不是在流入地。否则,将会带来农村集体经济的混乱等一系列的问题。

在农村,人们常常将村民资格与选民资格等同起来,混为一谈。其实,这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在一个村子,村民资格的范围较为广泛,既包括18周岁以上的成年村民,也包括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村民;既包括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也包括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比起村民,选民的范围要小一些,成为本村选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年龄条件,即在选举日前必须年满18周岁,18周岁以下的村民不能成为选民;二是属地条件,即必须是本村村民,不是本村的村民不能成为本村的选民;三是政治条件,即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总的来说,是选民必须是村民,而村民则不一定是选民,村民的范围要比选民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