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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村委会选举制度的完善

【摘要】:就村委会选举制度而言,修订后的《村委会组织法》主要增加了对村委会民主选举主要程序的规定。④规定了村委会选举组织机构。⑤规定了村委会干部的提名权、选举权归村民。〇11规定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具体选举办法。

三、1998年至今:村委会选举制度的完善

村委会选举在探索中发展,在前进中完善。经过十年的实践,在从探索试点到面上展开,从思想认识分歧较多到思想认识逐步统一,从操作办法不规范到逐步规范的过程中,村委会选举不断走向成熟,深入人心,植根于广阔的农村大地。将十年实践中好的经验、程序、规则经过立法程序上升为国家法律,从而为社会供给更加有效的制度,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同愿望。

1998年9月,在十五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夕,江泽民同志在安徽考察工作,并发表了《全面推进农村改革,开创我国农业和农村工作新局面》的重要讲话,在这篇讲话中,江泽民高度评价了村民自治,将它视为农村改革二十年以来农民在党的领导下的三个伟大创造之一。在谈到面向新世纪的农村改革和发展问题时,江泽民指出:“经济体制改革需要同政治体制改革相互配合、相互促进。扩大农村基层民主,保证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是社会主义民主在农村最广泛的实践,也是充分发挥农民积极性、促进农村两个文明建设、确保农村长治久安的一件带根本性的大事。要在农村基层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当前,重点要抓好村级民主选举制度建设,依法健全三项制度:一是村民委员会的直接选举制度,让农民群众选举自己满意的人管理村务。二是村民议事制度,村里的大事,尤其是与家家户户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情,都要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选出的代表讨论,不能由少数人说了算。三是村务公开制度,凡是群众关注的问题,都要定期向村民公开,接受群众监督。”(19)1998年10月,中共中央十五届三中全会召开。这次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加强农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保证农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作为农村跨世纪发展的重要政治目标向全党提了出来,并且明确了“全面推进村级民主选举”、“全面推进村级民主决策”、“全面推进村级民主管理”、“全面推进村级民主监督”的主要任务(20)。中共中央的态度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响应,修订《村委会组织法》的立法进程加快。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深入调查研究,对1988年6月1日起试行的《村委会组织法》进行了三次审议修改,并于同年11月4日正式颁布实施。

就村委会选举制度而言,修订后的《村委会组织法》主要增加了对村委会民主选举主要程序的规定。主要有:

①针对一些地方不尊重民意,随意撤换村委会干部的现象,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②为了强化届期意识,法律规定:“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③规定在村委会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要公布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

④规定了村委会选举组织机构。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

⑤规定了村委会干部的提名权、选举权归村民。法律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www.chuimin.cn)

⑥规定了差额选举。法律规定:“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余应选名额。”

⑦规定了选举有效和当选有效的量化办法。法律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⑧规定了选举方法。法律规定:“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

⑨规定了选举违法处理程序。法律规定:“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〇10规定了罢免程序:“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〇11规定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具体选举办法。

从以上可以看出,修订后的《村委会组织法》供给的村委会选举制度,比起试行法供给的村委会选举制度,有了新的飞跃。在新《村委会组织法》的推动下,地方开启修订、完善本地村委会选举办法的新的立法进程。截至1999年12月31日,已有天津、河北、上海、浙江、安徽、山东、湖北、广东、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新疆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了新的村委会选举办法,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新《村委会组织法》颁布后组织了新一次选举。选举的质量和水平又有新的提高。从村委会的产生,到村委会法律地位的确立;从村委会选举的萌芽,到试行法供给的选举制度;从村委会选举十年的广泛试验,到村委会选举制度的完善和新的实践,村委会选举制度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概括到具体,开辟了一条在党的领导下建设有中国特色农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成功之路。(与范瑜同志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