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乡村选举:解决乡镇长直选试点中的政策认可和立法授权问题

乡村选举:解决乡镇长直选试点中的政策认可和立法授权问题

【摘要】:试点县应成立专门性的选举委员会,民政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乡镇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封存选票、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选举结果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县选举委员会备案。补选的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对县级选举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的,可提请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四)保证试点方案成功需解决的问题1.要解决乡镇长直接选举试点的政策认可和立法部门的授权工作。

四、试点方案

本方案设计遵循两个原则:一是有利于试点工作取得圆满成功,二是试点经验在全国农村有一定代表性,有利于将来试点及直接选举的推广与普及。

(一)确定试点省(区、市)

试点工作不宜在全国每一个省(区、市)遍地开花,可重点选择3至5个省份搞试点。

(二)省(区、市)确定后,选择试点乡镇(两个方案)

方案一:以县定乡,整体推进。

此方案为:试点省在全部县级单位中,挑选1~2个省级村民自治示范县(区、市)为试点县。然后,试点县的所有乡镇都要进行直接选举试点,但可分期分批进行。

这样安排的优点是:试点县的所有乡镇整体推进,试点乡镇很集中,选举的组织成本低;全县的乡镇长(副乡镇长)产生方式一体化,便于管理、使用、开展工作;代表性强,如果成功,具有推广普及价值。

缺点是:试点县(区、市)中每个乡镇的人口规模、地理条件、村级民主建设水平、干部素质等有很大差异,少数乡镇可能暂时不具备直接选举的条件,选举成功的难度较大。

方案二:由省定乡,分散推进。

此方案为:试点省(区、市)从本区域内的全部乡镇中,按照一定条件,直接挑选若干乡,进行直接选举试点。

为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试点乡镇应具有一定条件:

(1)人口规模适中,2万人左右为宜。截至1997年底,全国有44891个乡镇,平均每个乡镇的人口为2万人左右;

(2)经济发展水平在全省乡镇中属于中等水平;

(3)村级民主建设基础好,最好是村民自治示范乡镇;

(4)乡村干部素质比较高,干群关系相对融洽。

这样安排的优点是:工作主动性强、可控程度高,能够选出若干符合条件的试点乡镇,有利于选举成功。

缺点是:试点乡镇分布分散,涉及面广,选举组织成本高;在一个县里,乡镇长产生方式双轨制,有代表选的,有直接选的,不利于干部的管理、使用和开展工作。如果直接选举的乡镇长在一个县所占的比例很小,有可能导致直接选举成果夭折。

(三)具体操作方案

1.成立选举主持机关,负责主持试点工作。

试点县应成立专门性的选举委员会,民政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县级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指导。乡镇选举委员会由新一届乡镇人大代表选举产生,受县级选举委员会的领导。乡镇选举委员会负责选举的具体组织实施。

2.制定《选举办法》,规范选举程序。

①确定选民。

规定选民资格,进行选民登记,公布选民名单。

②选区划分。

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可以沿用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所划分的选区。

③候选人的提名与确定。(www.chuimin.cn)

乡镇长(副乡镇长)实行差额选举,各项职务的正式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人。

初步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人民团体提名。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15日以前公布名单。正式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通过预选产生,正式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公布。

乡镇选举委员会成员被选为正式候选人的,不再参与选举委员会的工作。

正式候选人可以向乡镇选举委员会提交书面竞选计划,经批准后,由乡镇选举委员会组织实施。

正式候选人可以自主选择若干名选举观察员,作为自己的代表监督投票过程。选举观察员必须向选举委员会登记,投票日要佩带选举委员会统一颁发的证件。

④选举程序。

乡镇长(副乡镇长)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方式投票。

选举日,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各选区应当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投票。投票由乡镇选举委员会主持。所有投票场所都应当设立秘密画票间。

在选民直接选举乡镇长(副乡镇长)时,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投票结束后,应将票箱于当日集中后,当众开箱、验票、计票。

乡镇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封存选票、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选举结果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县选举委员会备案。

⑤罢免和补选。

乡镇长(副乡镇长)受选民监督。选民有权罢免乡镇长(副乡镇长)。

对于乡镇长(副乡镇长),选民5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乡镇长(副乡镇长)有权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辩意见。

表决罢免要求由县级选举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主持。表决的程序适用选举程序的规定。

乡镇长(副乡镇长)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县级选举委员会主持选民补选。补选的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⑥法律责任。

详细规定选民和选举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对破坏选举的予以具体制裁。

选民对选举效力和当选效力有异议时,可在规定期限内提请县级选举委员会进行裁决。对县级选举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的,可提请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省级人大常务委员会的裁决为最后裁定。

(四)保证试点方案成功需解决的问题

1.要解决乡镇长直接选举试点的政策认可和立法部门的授权工作。中央必须对直接选举乡镇长试点工作作出明确的决策和相应的战略部署,从政策上解决试点工作的合法性。在此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授权国务院进行直接选举乡镇长的试点工作,以便从法律上解决试点工作的合法性。

2.要把直接选举乡镇长试点工作与乡镇政权体制改革工作结合起来进行。直接选举乡镇长工作表面上看是一项单项工作,但这项工作与乡镇政权体制紧密相连,因此,必须把直接选举乡镇长试点工作与乡镇政权体制改革结合起来,进行统筹考虑,统一安排,从体制上保证试点工作的成功。

3.加大村民自治工作的力度。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契机,把村民自治工作全面铺开,以便积累直接选举工作的经验,培养和提高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的民主意识和民主素质,为直接选举乡镇长奠定良好的实践基础。

4.要加强直接选举乡镇长试点工作的领导。这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敏感性都很强的工作,要搞好试点工作,必须强化民政部门主管基层政权建设的职能,并在经费上予以保障。在试点地区,建立由党政主要领导挂帅的专门工作机构是必须的。工作的着重点是解决干部的思想认识问题和有关部门的组织协调问题。这是保证直接选举试点工作成功的关键。(与王金华、范瑜、刘喜堂等同志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