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以后,我国乡级人大代表一直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原来,县、乡两级人大的选举是同步进行的,每三年举行一次。......
2023-11-27
三、乡村直接选举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有12多亿人口,9亿在农村。乡村直接选举,是社会主义民主在农村最广泛的实践。它对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增强亿万农民群众当家作主的主人翁意识、巩固党和政府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对于拓展选人的渠道、完善用人制度、转变基层干部作风、提高干部素质、密切干群关系,对于培育农民的民主法制观念、维护社会稳定,对于促进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等,已经和正在发挥着积极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第一,缺乏对乡村直接民主发展的战略研究。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一些领导干部对乡村直接选举在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中的地位认识不清,忽视和轻视乡村直接选举工作,在工作力量的配备和经费保障上都凸显不足。二是对乡村直接选举的“上限”说不清楚。目前,我国的直接选举在农村就是由选民直接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村民直接选举村委会干部。能否在乡级政府领导人的选举上实行扩大群众参与,乃至直接选举的试验?从国情出发,究竟把直接选举定在哪个层面上,更有利于走出一条代表制民主和直接民主相结合的民主之路?由于这样的问题说不清楚,所以对目前乡级民主选举中出现的一些新的办法,无法下结论,既不利于工作指导,也不利于制度创新。三是对乡村两级直接选举的互动、各种政治因素的互动特别是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研究得不够。
第二,乡村两级直接民主选举没有形成合力的推动机制。民政部作为主管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职能部门,建国后就指导民主建政工作。1978年民政部恢复后,主持了第二部《选举法》(草案)的起草,并主持了1979~1982年全国县乡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工作。从1983年起,县乡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就交给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负责。乡村两级选举都属于基层政权建设的范畴,都是直接民主选举,但由于分属于两个不同的部门,因此,缺乏统筹考虑和系统研究。(www.chuimin.cn)
第三,一些地方基层组织和基层领导干部不尊重农民群众民主权利的现象十分严重。在乡镇人大代表的选举中,有的地方不尊重选民提出代表候选人的权利,有的干脆用组织提名代替、包揽了所有提名。在村委会选举中,一些地方存在指选、派选现象,违规操纵选举。一些乡镇领导和村党支部领导处于个人目的,随意撤换经民主选举产生的村委会干部,不支持民选的村委会开展工作。有的还指使原村委会干部不向新当选的村委会交接财务账目,使广大村民民主选举的成果得不到巩固和发挥。
第四,一些农民群众的民主素质还有待提高。有的选民不珍惜自己的民主权利,在选票上乱写乱画。有的选民在候选人一餐饭、一包烟或几块钱面前,就出卖了自己的权利。有的候选人看到结果对自己不利时就拒绝承认,甚至捣毁票箱、撕毁选票、破坏选举。有的候选人在选举过程中请客送礼、金钱利诱、口头许诺,甚至谎称免交“三提五统”、不搞计划生育,蒙骗群众、拉拢选票。个别人借助宗族、家族势力而当选。
第五,一些选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难以处理。刑法只把乡镇人大的选举纳入调节范围,而没有把村委会选举纳入其调节范围。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以及党纪、政纪处罚条例和社会治安处罚条例都没有相应的明确规定,从而使村委会选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处理缺乏刚性约束。一些农民群众为了维护自己的民主权利,不得不进行信访、上访甚至进京上访,成了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政治稳定的不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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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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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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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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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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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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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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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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