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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和政府推动村委会干部廉洁自律的职责

【摘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在促进村委会干部廉洁自律上,各级党委和政府至少应当在以下五个方面有所作为。这是党委和政府在促进村委会干部廉洁自律上的一个十分重要的职责。对以宗族、家族势力相威胁而控制村务的村委会干部,一经发现,要严肃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要通过教育与处罚,使廉洁自律的警钟长鸣。

三、党委和政府在促进村委会干部廉洁自律上的职责

启动和健全以农民群众为主体的监督机制,在农村内部生成和建立有效治理村级公共事务、促使村委会干部廉洁自律的制度体系,这是否意味着各级党委和政府在村委会干部廉洁自律上,就可以不管不问,放任自流了呢?回答是否定的。我们说,包办代替村民群众的作用,是不行的;当“甩手二掌柜”、什么事情不管不问,也是不行的。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在促进村委会干部廉洁自律上,各级党委和政府至少应当在以下五个方面有所作为。

第一,当好村民监督的坚定支持者,充分相信和依靠群众。由于村委会干部与县乡干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由群众监督村委会干部,如果没有领导机关,特别是乡镇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支持,是很难有效果的。县乡党委和政府要充分相信和依靠群众,把法律法规赋予村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原原本本地交给群众,并组织和支持群众运用于实践之中。对群众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既不能掉以轻心,也不必大惊小怪,更不能动辄把群众监督的权利上收。只有这样,村民群众才能提高当家作主的本领,村委会干部的廉洁自律也才有坚实的基础。

第二,当好规则制定者,积极立法建制,为基层干部群众提供行动准绳。这是党委和政府在促进村委会干部廉洁自律上的一个十分重要的职责。当前,特别要把村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法制建设的重点。要在村党组织和村委会联席会议、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村级重大事务民主决策程序、村务民主管理、公章使用和管理、村级组织和干部民主评议、财务预决算和财务公开、村干部离任和审计、村委会干部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立法建制或制度创新,制定农村基层供给制度,以防止本属于全体村民的权利被极少数人所垄断,酿成腐败。(www.chuimin.cn)

第三,当好指导者,帮助村里落实制度。再好的制度,不抓落实,也只是一纸空文。因此,各级党委、政府要在抓立法建制、制度创新的同时,积极指导农村建立起良好的机制,确保“四个民主”的落实: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选人、用人制度和机制,保证村民群众的选人用人权,落实民主选举;建立议事决策机制,解决有章理事、有序办事,保证村民群众对村级重大事务的讨论决定权,落实民主决策;建立监督评议机制,保证村民和代表对村务实行事前参与、事中介入、事后评议,落实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四,当好教育者,加大违法犯罪的查处力度。对广大村委会干部要经常进行宗旨教育,使他们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经常进行法纪教育,使他们自觉遵纪守法,防止以权谋私和权钱交易。对以宗族、家族势力相威胁而控制村务的村委会干部,一经发现,要严肃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对与流氓恶势力和黑社会势力相勾结,控制村务搞腐败的,一经发现,要坚决打击。对于协助乡镇政府从事有关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村委会干部,要按照2000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给予等同于国家公务人员犯罪时的刑罚。要通过教育与处罚,使廉洁自律的警钟长鸣。

第五,当好示范者,依法行政,为村委会干部廉洁自律创造好外部环境。凡是法律规定属于政府的职权,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就应当依法行使,反之,就不能行使。上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充分体谅村委会工作的难处,积极帮助村委会干部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不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不搞增加基层和农民负担的达标升级活动,不逼村委会干部去违规违纪,从而为村委会干部廉洁自律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