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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委会干部廉洁自律的客观必然性研究结果

【摘要】:有的甚至认为抓村委会干部的廉洁自律是小题大做。在协助和代理的过程中,村委会干部有可能利用所代理的政府权力“搭便车”,谋取个人好处。

一、农村村委会干部廉洁自律的客观必然性

提起廉洁自律,人们自然容易想起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而对农村村委会的廉洁自律却比较陌生,也容易忽视。有的同志认为农村村委会既然是群众性自治组织,绝大多数的村委会干部身份是农民,那么,对村委会干部也就不要苛求什么廉洁自律了。有的甚至认为抓村委会干部的廉洁自律是小题大做。毫无疑问,这些思想观点是非常糊涂和有害的。当然,对村委会干部廉洁自律的要求,不能简单地与对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的要求相同,但也不能因此就断言村委会干部不需要廉洁自律、不需要反腐倡廉。农村村委会干部之所以应当廉洁自律,这是因为村委会干部所行使的权力、办理的事情、从事的工作,有廉洁自律的客观根源,具体些说:

第一,村委会干部行使的权力是公权力,存在着以权谋私的可能性。一个村庄就是一个小社会,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群众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我国《宪法》和《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干部三年换届选举一次,可以连选连任。不经村民选举或罢免,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任命或撤换村委会干部。可见,村委会及其干部的权力来源于村民的直接授予,具有公权力的性质。近年来在一些农村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和经济发达地区的村庄,由于村集体公共积累较多,村干部待遇丰厚,因此,不少村民都愿意争当村委会干部。历史反复证明,任何权力都有被滥用的可能性,村委会的权力也不例外。村委会干部在工作的过程中有背离村民意志和村民会议决定的可能性。

第二,村委会干部是村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的具体组织者和办理者,存在着损公肥私的可能性。农村改革以来,尽管实行了包产到户,但土地仍然是村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发包权归村集体。在分户经营的情况下,一些一家一户无法解决的生产经营问题,只有通过集体的力量,才能求得解决。至于由村集体统一经营的经济,由于其生产资料所有权归属于集体成员,所以,经营权和分配权则更是由村集体组织所控制。可以说,农村改革后,村干部仍然掌握和控制着许多重要的经济资源。他们办理或组织办理的许多事务,如村经济发展规划、村镇建设、重要工程项目承包,土地、果园、山场、村集体企业承包、调整、租赁、转让,集体财产处理等,都与经济利益密切相关,村委会干部在办理这些事务的过程中,确实存在着许多损公肥私的机会。(www.chuimin.cn)

第三,村委会干部是乡镇政府部分行政事务的协办者,存在着借机“搭便车”的可能性。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看,村委会干部还承担完成政府任务的功能,扮演政府“代理人”的角色。如负责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和发放;国家计划生育方案和措施的执行;农民各项税费的催交;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各项计划和指标的贯彻执行等等。在协助和代理的过程中,村委会干部有可能利用所代理的政府权力“搭便车”,谋取个人好处。

由此可见,村委会干部虽然工作在农村最基层,活动范围也多在村庄社区内,但在管理村务的过程中,依然有许多容易受腐蚀的机会。如果不加强廉洁自律工作,同样会产生腐败、酿出祸端,给农村各方面事业带来危害。近年来,一些村委会干部经不起诱惑,把握不住自己,垮了下去的事实,就充分证明了这一道理。比如,有的村委会干部当选后,忘记了当选时的承诺,没把村民授予的权力用来为村民服务,倒把当选村委会干部弄成了谋取个人或极少数人利益的台阶和手段,因此,有的任期不到届,就被群众赶下了台。还比如,在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时,有的村干部肆意侵吞、无偿占用、挪用、拖欠和挥霍浪费集体资金和财产,有的用公款请客送礼、大吃大喝,引起了群众强烈不满。再比如,在协助乡镇政府完成有关工作时,有些村干部优亲厚友、贪污受贿,有的随意加重农民负担,个别地方的农村干部甚至联手作案,坠入犯罪的深渊。尽管上述情况是个别或少数现象,但影响极坏,有的已经造成党群干群关系紧张,引发群体性事件。认真做好村委会干部的廉洁自律工作,已是时代的要求和村民群众的迫切愿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