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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村民合法权益:政府责任及研究

【摘要】:政府的性质决定了各级政府及其干部在保障村民合法权益上,担负着重要职责。在这些权力观念作用下,一些干部做出了种种侵害村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事情。各级政府的行为都要接受包括村民在内的人民群众的监督。

三、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保护村民合法权益的职责

我们的各级政府都是为人民服务的,在政府工作的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政府的性质决定了各级政府及其干部在保障村民合法权益上,担负着重要职责。但由于多种原因,目前,在我们的政府机关和一些干部中,还存在一些不正确的思想观念,认为既然是政府作出的行为,不管正确与否,老百姓都得无条件服从。在这些人看来,只要政府愿意,没有办不成的事情;有的存在权大于法的观念,认为天高皇帝远,在自己一亩三分地里什么法律不法律,就是自己说了算;有的还信奉权力不用过期作废等等。在这些权力观念作用下,一些干部做出了种种侵害村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事情。如,有的动不动就使用专政工具对待群众,甚至私设公堂,非法拘禁村民;有的随意废止村民的承包经营合同;有的肆意向村民乱收费、乱摊派,加重负担;有的不给好处不办事,欺压百姓等等。这些现象尽管发生在极少数机关和干部身上,但也影响了政府形象。解决这些问题,履行政府在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上的职责,至少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念,依法行政,尊重村民的合法权益

第一,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念。必须深刻认识到,权力是为权利服务的,而不是相反。各级政府的权力是人民给的,是用来为人民服务的,不能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当成以权谋私的工具。一事当前,首先要考虑它会给群众带来什么利益,而不能只想到会对自己有什么好处,更不许无视党纪政令。不惜牺牲群众的利益来满足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那种“当官做老爷”,以“父母官”自居的行为,也是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根本宗旨相违背的,应当抛弃。

第二,要依法行政,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任何时候都要在法律范围内想问题、办事情。只有法律明确规定属于政府的权力,政府才可以去行使,否则,就不能行使。不能为了小集团的利益、部门利益或地方利益,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制定“土政策”,擅自扩大政府权限,限制社会和村民的权利。

第三,要尊重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做到凡是法律赋予村民的权利,一点都不截留。不能以“农村落后”、“农民文化素质低”、“农村宗族、家族势力严重”等为借口,包办、代替村民行使民主权利,更不得以“国家”的名义,侵害村民的人身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

(二)努力为村民行使权利创造条件

一是发挥政府组织的优势,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手段,经常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大力开展普法宣传,将法律交给村民,将村民的权利和义务原原本本地告诉村民,让村民明明白白地知道哪些是自己的权利,哪些是自己的义务,怎样才能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为什么要履行自己的义务。(www.chuimin.cn)

二是要把村民的各项权利,落实到农村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各项事业的决策和管理中去,落实到各项社会实践活动中去。比如,在落实村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问题上,各级政府要积极组织五年一次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三年一次的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换届选举工作;三年一次的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对一时社会秩序混乱、群众还没有觉悟的农村,各级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有责任帮助它们先进行整顿,待恢复秩序后,再进行有关选举工作。积极指导和帮助村民搞好依法自治。主要包括:搞好村委会民主选举,使村委会成员有深厚的群众基础;开好村民会议,确保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制定好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建立村民自我管理的约束机制;搞好村务公开,推进村级民主监督。

三是为村民发展经济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并在资金、技术、人才、设备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

四是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推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不断扩大民主,完善村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

(三)加大违法查处力度,保护好村民的合法权益

一是正确对待村民的诉求行为,尊重、保护和引导村民群众行使好申诉权利。各级政府的行为都要接受包括村民在内的人民群众的监督。有错就改,不仅不会损害政府的形象,还会因政府依法行政赢得老百姓的尊重和支持。因此,各级政府都要正确对待村民群众的诉求行为,抛弃“民告官,政府没有面子”等落后观念,尊重、保护村民的合法权利。

二是积极查处侵害村民合法权利,尤其是侵害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为,张扬正气,压制邪气,对利用宗族、家族势力阻挠他人行使合法权利的,对假借行使民主权利,从事非法活动的,要坚决予以打击,以示执法必严,违法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