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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参与维护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摘要】:选举是村民行使主人权利的最重要的参与行为。凡此种种,不一而足,都说明一些村民在选举过程中并没有认真主动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而是在程度不同地糟踏着自己的权利,这与“主人”的地位和称号是不相称的。村民在行使自己的权利的同时应尽相应的义务。

一、要充分重视村民自己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上的作用

在维护村民权益的过程中,村民的自我保护意识、自我保护行为是非常重要的,不可替代。只有亿万村民群众学法、懂法、知晓自己的权利,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正确行使各种权利,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才会真正形成有利于维护村民合法权益的局面。

(一)学法懂法,了解自己的权利

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由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规定的。因此,村民要维护和行使好自己的权利义务,首先必须尽可能地了解清楚自己有哪些权利,哪些义务,哪些是必须要做的,哪些是被禁止的。而做到这些,就要学法、知法、懂法。

建国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常重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各项立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除现行的宪法和三个宪法修正案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先后制定了一大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制定了一大批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还制定了一系列的行政规章,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国家在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为人民群众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了依据。为提高人民群众守法的自觉性,在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的领导下,从1986~1990年开展了“一五”普法教育,从1991~1995年开展了“二五”普法教育,从1996~2000年的“三五”普法教育,从2001年至今的“四五”普法教育正在全国城乡展开。在普法教育过程中,全国许多农村进行了生动活泼、丰富多彩、富有成效的普法宣传教育,使许多村民群众不同程度、不同层次地学到了一些法律知识,遵纪守法意识有所提高,维护权利的意识逐步形成。过去,村民屈从于“官贵民贱”、“官尊民卑”观念的束缚,对某些干部滥施淫威、乱收费、乱罚款、随意增加农民负担的行为,忍气吞声,敢怒不敢言,但现在局面有了改观,他们开始运用法律捍卫自己的权利。电影《秋菊打官司》中的秋菊,这个山里的妇女,受了委屈之后,为要个“说法”,拖着怀孕的大肚子,不顾李公安的劝说,也不顾丈夫以离婚相威胁来阻止,毅然逐级上告,这就是千千万万个权利意识觉醒的代表。1993年上半年,四川省乐至县207位农民向法院递交了一份状纸,状告乡政府强行摊派无端款项,法院经过调查,判决乡政府退还一切多收的费用,原告之一的刘德年激动地说:“法律帮助我们赢了这场官司!”“现在我们再也不能当法盲了。”类似的例子,近年来越来越多,已没有什么稀奇的了。但是,我们也应看到,由于种种原因,还有不少村民群众对法律了解得还很不够;误认民主为“为民作主”的还为数不少;对自己究竟享有什么权利所知甚少,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要么逆来顺受,要么运用暴力手段进行报复的,也为数不少。拿农民负担来说,一些调查表明,至今还有许多村民不知道有关负担的法律政策。再以《村委会组织法》为例,这部法律已实施了多年,但许多村民还不知道自己有选举村干部的权利,有参与村务管理的权利。他们在婚丧嫁娶上表现得非常慷慨大方,但在花钱购买法律政策的学习材料上却表现得非常吝啬,有的人在打麻将、赌博上肯下工夫,却不愿意花时间去阅读法律书籍,了解法律知识。这种状况不改变,村民的民主法制素质的提高,就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因此,村民群众要增强学法、懂法的自觉性,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及有关组织提供的有利条件,把闲暇时间利用起来,学习法律、法规和政策,真正认识到这种学习不仅有利于社会,有利于他人,更重要的是有利于自己,有利于增强自我保护能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自觉守法,树立正确的权利观

村民权利的行使和维护,不仅有赖于村民知法、懂法,更重要的在于村民自觉守法,并在实践中树立正确的权利观。

积极主动行使民主权利,是树立正确权利观的重要方面。经过改革开放和基层民主实践的洗礼,许多村民感到自己能在基层生活中扮演积极的角色,能够对基层政治施加自己的影响。特别是近年来,每当负担加重时,有些勇敢的村民就联名向报纸、电台、党政机关写信反映情况,有的上访透露心声,表达意愿。许多农村在选举人大代表和村委会干部时,村民们都表现出极大的热情和积极性。但是,不可忽视的是,也有不少村民在积极主动行使民主权利上还有许多问题。试以农村基层选举为例说明之。一是冷漠对待,懒得参与。选举是村民行使主人权利的最重要的参与行为。但一些地方虽几经动员和组织,参与的村民还是不多,有的地方是选举的工作人员背着票箱找选民投票。有的村庄委托人数过多,甚至委托投票的人超过了亲自参加投票的人。二是勉强应付,草率从事。一些参加选举的村民抱着应付选举的态度,在选举中极不慎重,往往“随大流”、“走形式”。有的拿过选票后不假思索,随意画票,随便画个“○”或打个“╳”。有的出于同情心,专门把选票投给弱者。有的恶作剧,在选票上乱写乱画,造成废票。三是轻信许诺,易被收买。有的村民为了眼前的蝇头小利,在一餐饭、几十元甚至几元的钱或物面前,就把选票连同权利一起出卖。有的仅凭候选人几句不着边际的许诺,就轻易将自己的权利拱手相让。四是行动过激,破坏选举。一些村民当感到选举结果不如意时,就采取过激行为,或砸坏票箱,或撕毁选票,或对选举结果不予承认。凡此种种,不一而足,都说明一些村民在选举过程中并没有认真主动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而是在程度不同地糟踏着自己的权利,这与“主人”的地位和称号是不相称的。村民要运用和维护好自己的权益,就要拿出主人的智慧,懂得如何选举出优秀的公仆去为大家服务。如果不是这样,而是在那里一边埋怨民主不够,一边却不珍惜自己手中的选票,把选票当儿戏,那就无异于放弃了作主人的权利,就会制约农村社会进步的步伐。(www.chuimin.cn)

积极主动承担自己的义务,也是树立正确权利观的重要方面。村民在行使自己的权利的同时应尽相应的义务。比如,土地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或适度规模经营,村民虽然有权承包经营归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国家和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保护其承包经营权。但村民在承包期内,必须按规定承担保护这些集体财产或国有资源的义务,并上交提留和有关费用(税费改革后的两税、两附加)等。有的村民认为,农村实行自治了,可以不受任何约束了,甚至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个别村民不能正确对待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只强调权利,不想尽义务,乡村干部一讲统筹提留、一讲税费问题,就认为是乱摊派,甚至拒缴、抗缴,这显然是错误的。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看,作为国家和本村主人的村民,应该自觉主动地尽义务,因为权利和义务是互为条件的,如果不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就不能享有由此产生的各种权利。从义务的报偿性来看,村民是处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的人,必须要进行各种社会活动,也希望别人支持自己的活动,因而,应该自然地对其他村民、集体、国家负担一定的义务,只有村民履行了应尽的义务,别人才会和你一起维护你的正当权益。

(三)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依法维护村民的权利,主要的还是要靠村民自己。在这方面,需要把握好以下三点:

一是要理直气壮地抵制各种侵权行为。当侵害村民权益的事情发生时,是勇于抵制,还是忍气吞声,这是至关重要的。过去许多村民胆小怕事,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有的村民遇到侵权现象时,往往敢怒不敢言,甚至对侵害自己的政治权利也不敢抗争,不懂得用合法手段与各种非法行为作斗争。这不但不利于问题的解决,而且还怂恿了侵害行为。许多事实表明,只要村民团结起来,充分利用体制内合法的手段向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进行争取,问题还是能够引起重视并得到解决的。

二是要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维护权益。村民如果发现别人或组织是违法的,或违反村民自治章程,或违反公共道德,而且损害了你,就构成了对你的侵权。对此,村民有权要求对方根据具体情况,停止侵害行为;排除故意设置的障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更换被损坏的东西;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等。以上方法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村民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以后,可由当事者双方自行解决;可告知有关方面,由他们帮助、协商解决;也可以由村里的调解委员会或村委会出面调解;以上方法如仍不奏效,可由仲裁机构仲裁;或由主管机关处理;最后,村民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是要有正确的方式,不能“以违法对违法”、“以毒攻毒”。有的村民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是通过合法的渠道求得解决,而是企图寻找不妥当的甚至违法的途径解决。如利用黑社会力量报复、聚众闹事、扩大事态、堵塞交通、冲击政府机关、非法集会、游行等等,往往事与愿违、南辕北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