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走出自治误区:乡村政治问题研究成果

走出自治误区:乡村政治问题研究成果

【摘要】:在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施行新的《村委会组织法》,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全面推进村民自治之际,理清思想,走出对村民自治思想认识上的种种误区,显得十分必要。只有适应了农民参与需要的对传统管理方式进行扬弃的村民自治,才是消化矛盾,达到积极稳定的根本办法。因此,任何用自己附加的“稳定”作借口,拒绝推行村民自治的思想和作法,都是错误的。提出疑问的人主要是由于缺乏对村民自治基本常识的了解。

6 走出对村民自治思想认识的误区(14)

从1988年《村委会组织法》试行开始,在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反复过程中,村民自治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乃至整个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开辟了新天地,赢得了社会的广泛赞誉。人们对村民自治的思想认识也在逐步提高。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对村民自治的认识仍远没有达到一致的程度,存在着种种思想认识的误区,似是而非的糊涂观念乃至错误看法在困扰着我们的行动。10年村民自治的实践证明,村民自治每发展、前进一步,无不以解放思想、澄清糊涂观念、自觉提高思想认识为先导。在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施行新的《村委会组织法》,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全面推进村民自治之际,理清思想,走出对村民自治思想认识上的种种误区,显得十分必要。

“现在农村工作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只要把产值、利润搞上去了,抓不抓村民自治无所谓。”这是在一些地方一度流行,至今不能说完全消失的不利于推行村民自治的观点。其错误之处在于割裂了经济与政治之间的辩证关系,看不到村民自治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巨大作用。农村各项工作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这是党的基本路线所规定的,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所决定的,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问题在于怎么样才能使这个中心在农村得以坚持和落实。坚持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并不是说村民自治可以不抓。相反,只有把村民自治抓好,才能使经济建设这一中心在农村得以落实。在当今的农村工作中,很难使经济建设与村民自治截然区别开来,农村经济建设成就也决不是单纯靠投入了多少钱才取得的。比如,一个村庄要上一个项目、办一个企业,如果离开了农民群众的集体智慧和论证,就会有很大的盲目性,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即使依靠少数几个人的超凡智慧,把企业项目搞上去了,但如果缺乏民主管理和监督,最终还会走向账目不清、贪污腐败、集体资财大量流失和人心涣散的地步。因决策不民主、村务不公开,仅靠少数几个人拍脑袋、黑箱操作制约农村经济发展,或使原本经济较为富裕的村庄重新跌入贫困的例子屡见不鲜。正反两方面的事实都说明,农村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必须要求抓好村民自治,抓好了村民自治,就能更好地促进农村经济建设的发展。

“村民自治容易引起混乱,不利于农村稳定,因此,要慎重行事。”这是一种割裂村民自治与农村稳定之间的关系,看不到恰恰只有村民自治才是促进农村根本稳定的途径,反而把一些非村民自治因素造成的不稳定,加罪于村民自治的错误观点。我们说,稳定确实很重要,没有稳定什么事都干不成。但稳定从何而来?是把农民群众仅仅作为一种管理对象,还是引导农民当家作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建立起以农民为主体的消化矛盾的机制,来求得稳定?这是两种根本不同的选择。经验表明,前一种稳定是消极稳定,只能求得一时一事的息事宁人,在表面上风平浪静的背后,急流汹涌,深层次矛盾依然如故,且越积越多,一旦爆发,其冲击力、破坏力极大。只有适应了农民参与需要的对传统管理方式进行扬弃的村民自治,才是消化矛盾,达到积极稳定的根本办法。因此,任何用自己附加的“稳定”作借口,拒绝推行村民自治的思想和作法,都是错误的。

“农民文化素质低,民主法制观念淡薄,因此,在农村实行村民自治的条件还不具备。”这是我们经常听到的一种议论。它反映了农村的一些实际情况,但却得出了不正确的结论。村民自治的大量事实证明,农民群众在基层事务中行使民主权利,并不以具备了多高的文化水平为先决条件。只要是有正常行为能力和思维能力的人,都能够表达自己的意志。重要的在于我们不能鄙视农民,要为他们行使民主权利提供条件。这种看法的错误还在于,它一味责怪农民民主法制观念淡薄,却脱离村民自治的民主实践,来空谈增强农民的民主法制观念、提高农民的民主素质。正像人们学习游泳,只有在水中反复实践,才能掌握游泳的本领一样。农民民主法制观念的增强,民主素质的提高,也只有在民主实践中才能达到。(www.chuimin.cn)

“农村宗族、家族势力严重,村民自治容易被大姓、大户所利用、所操纵。”这是一种关心中渗透着担心,担心多于关心的不主张推行村民自治的思想观点。不错,我国农村的一些地方确实程度不同的存在着因血缘、亲属、文化等原因形成的宗族、家族势力和观念。但必须对当今农村的宗族、家族势力和观念有一个正确的估计。不能把农村看成是一个宗族、家族势力横行的地方,否则我们就无法解释农村改革20年来,农民在党的领导下为两个文明建设作出的巨大贡献,取得的巨大成就。其实,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资源、人口流动的加快,信息传播的大众化,已从根本上动摇了传统宗族、家族势力赖以生存的基础,它的市场会越来越少。从严格意义上讲,诞生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村民自治,是一种与传统宗族、家族势力和观念格格不入的现代民主形式。把农村的宗族、家族势力纳入到村民自治的轨道,用民主法制对其进行彻底的改造,让农民群众在民主实践中自觉地摒弃旧的观念,这才是荡涤宗族、家族势力和观念的可靠途径。如果借口宗族、家族势力的存在,而不推行村民自治,那只会为宗族、家族势力的存在提供有利条件,不利于农村走向富裕、民主和文明。

“村民自治会不会削弱党的领导?”这是一些人经常提出的疑问。提出疑问的人主要是由于缺乏对村民自治基本常识的了解。从理论上讲,村民自治正是中国共产党,而不是别的什么政治组织,作出的适应农村改革情况的重新组织农民、团结农民、领导农民的重大抉择。村民自治是在党的政策、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的自治。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都是党的意志和主张的体现。从这个意义上讲,推行村民自治就是实现党的意志,不存在背离党的意志,削弱党的领导的问题。从实践上来看,正是通过村民自治,而不是别的什么形式,才把亿万个分散的农民重新组织起来,紧密地团结在党的周围,焕发出空前的积极性,从而巩固了新时期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有力地加强了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对农民的领导。如果不推行村民自治,就会使我们党丧失在新时期领导农民的主动权,这才是削弱党的领导的最大危险。

思想理论的坚定性是政治和行动坚定性的基础和前提。全面推进村民自治,必须澄清种种糊涂观念,清除有害思想的干扰。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在总结农村改革20年经验的基础上郑重指出:“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是党领导亿万农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村委会组织法》,这些都为全面推进村民自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我们必须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十五届三中全会和《村委会组织法》规定的全面推进村民自治的要求上来,保证村民自治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