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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示乡村政治研究的关键问题

【摘要】:“四个民主”的提出,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历史上,具有非常重要的科学意义。经过反复实践检验,“四个民主”是具有中国特色,符合农村实际的民主形式。

5 提出“四个民主”的科学意义(12)

怎样才能使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收到实效?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什么样的民主才是符合农村经济文化发展程度、切实保障农民群众各项民主权利、易于被绝大多数农民群众所接受,并受到扎实训练的民主,这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江泽民同志根据我国农村的具体情况,精辟地概括了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内容。这就是要在农村基层全面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实行村民自治。他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城乡基层政权机关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要健全民主选举制度,实行政务和财务公开,让群众参与讨论和决定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1998年9月,在考察安徽工作时,他更加言简意赅地提出“要在农村基层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13)

1998年10月14日,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明确了“四个民主”,并界定了相关内容。民主选举,即指村民委员会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由村民按期进行直接选举,真正把群众拥护的思想好、作风正、有文化、有本领、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的人,选进领导班子。民主决策,即指凡是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如村提留的收缴和使用,村干部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和标准,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村办公益事业需要村民负担的事项,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和集体经济项目承包的方案等,都须提请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民主管理,即指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全体村民讨论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把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级各类组织之间的关系和工作程序,以及经济管理、社会治安、村风民俗、婚姻家庭、计划生育等方面的要求,规定得明明白白,加强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民主监督,即指凡是村里的重大事项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都应向村民公开。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村民委员会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大多数群众不赞成的事情,应予纠正。经村民民主评议不称职的村干部,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整。十五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充分体现了江泽民同志的思想观点。

“四个民主”的提出,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历史上,具有非常重要的科学意义。它完整地揭示出了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过程、基本内容,有利于农民群众各项民主权利的落实。“四个民主”的提出,标志着我们党对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认识更加深刻、更加具体、更加完善。“四个民主”的提出,是对十一届三中全以来,我们党关于发展农村基层民主指导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对农村改革20年来,尤其是《村委会组织法》试行10年来,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实践经验的总结、概括和提高。(www.chuimin.cn)

第一,“四个民主”是对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关于发展农村基层民主政治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实现了拨乱反正,把全党工作的重心转移到了经济建设上来。我们党在集中力量发展经济的同时,也开启了探索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尤其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的历程,并提出了一系列重要思想。20世纪70年代末和整个80年代,我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就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发表了一系列重要指示,要求在政治上充分发扬民主,保证全体人民真正能够通过各种有效形式享有管理国家,特别是管理地方政权和基层社会生活的权利。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明确指出,要在“基层政权和基层社会生活中逐步实现人民的直接民主”。1982年宪法和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村委会组织法》(试行),明确规定在农村基层实行村民自治,由农民群众依法行使管理自己事情的权利。党的十二大、十三大、十四大,以及1990年经中央批准召开的全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会议,都对发展农村基层民主提出了明确要求。用“四个民主”来概括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内容,正是对我们党关于发展农村基层民主思想的继承。同时,“四个民主”也使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内容具体化了,便于操作,找到了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有效实现形式,从而发展了我们党关于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的思想观点。

第二,这是对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实践经验的总结、概括和提高。改革开放之初,农村创造了村委会这种重新组织农民群众的好形式,受到了党的肯定和尊重。1987年《村委会组织法》颁布试行以后,我国亿万农民走上了依法开展村民自治的道路,积累了许多各具特色的经验。在总结归纳群众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各地逐步形成了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基本内容来指导村民自治的工作思路,受到了农民群众的热烈欢迎。经过反复实践检验,“四个民主”是具有中国特色,符合农村实际的民主形式。自己的事情自己办,自己的事情自己管,村委会的带头人自己选,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加强和改善了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稳定。同样重要的是,农民群众在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活动中,逐渐了解了什么是民主,怎样做才是民主,从而培养了民主习惯,提高了民主素质。对建立在基层和村民自治实践创造基础上形成的“四个民主”加以肯定,是我们党尊重实践、尊重农民群众的首创精神,是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一根本工作路线的又一生动体现。

第三,“四个民主”科学地揭示了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内在完整性、统一性,为全面落实农民的民主权利,把基层事务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指明了方向。在农村基层,农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是全面的,不能仅仅限于某一个方面或某一个领域。这就是说,农村村委会干部必须由农民依法直接选举;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情由农民自己说了算;村级日常事务的管理,要按照农民民主制定的规章制度来办;村里重大事项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要向群众公开。农民有权监督村干部,撤销或罢免不称职的村委会干部,从选举到决策,到管理,到监督,这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体,统一和贯穿于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之中。抓住“四个民主”,积极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就能够把农民群众参与基层事务管理活动纳入具体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道路就会越走越宽阔。